時間:2017-11-22 11:09來源:藍天飛行翻譯公司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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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a)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證包含下列內容: (1)合格證持有人的名稱; (2)合格證持有人主運營基地的地址; (3)合格證的編號; (4)合格證的生效日期和有效期; (5)負責監督該合格證持有人運行的局方機構名稱和聯系方式; (6)被批準的運行種類; (7)說明經審定,該合格證持有人符合本規則的相應要求,批準其按照所頒發的運行規范實施運行。 (b)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的運行規范包含下列內容: (1)主運營基地的具體地址,作為合格證持有人與局方進行通信聯系的不同于其主運營基地地址的地址,以及其文件收發機構的名稱與通信地址; (2)對每種運行的實施規定的權利、限制和主要程序; (3)每個級別和型別的飛機在運行中需要遵守的其他程序; (4)批準使用的每架飛機的型號、系列編號、國籍標志和登記標志,運行中需要使用的每個正常使用機場、備降機場、臨時使用機場和加油機場。經批準,這些項目可以列在現行有效的清單中,作為運行規范的附件,并在運行規范的相應條款中注明該清單名稱。合格證持有人不得使用未列在清單上的任何飛機或者機場; (5)批準的運行種類; (6)批準運行的航線和區域及其限制; (7)機場的限制; (8)機體、發動機、螺旋槳、設備(包括應急設備)的維修時限或者確定維修時限的標準; (9)批準的控制飛機重量與平衡的方法; (10)飛機互換的要求; (11)濕租飛機的有關資料; (12)按照規定頒發的豁免或者批準的偏離; (13)按照本規則需要局方批準的手冊和訓練大綱; (14)按照本規則實施運行所必須的管理人員和機構; (15)按照本規則需要局方批準的其他項目。 第121.27條運行合格證及其運行規范的有效性 (a)運行合格證在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失效: (1)合格證持有人自愿放棄,并將其交回局方; (2)局方暫扣、撤銷或者以其他方式終止該合格證。 (b)在出現下列情形時,運行規范全部失效或者部分條款失效: (1)局方暫扣、撤銷或者以其他方式終止運行合格證,則運行規范全部失效; (2)局方暫停或者終止該運行規范中批準的全部運行,則運行規范全部失效; (3)局方暫停或者終止該運行規范中批準的部分運行,則運行規范中關于該部分運行的條款失效; (4)對于某一運行種類,合格證持有人沒有滿足本規則第 121.47條(a)款中規定的近期經歷要求,并且沒有按照第 121.47 條(b)款規定的程序恢復該種類運行時,運行規范中關于該種類運行的條款失效。 (c)當運行合格證或者運行規范被暫扣、撤銷或者因其他原因而失效時,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將運行合格證或者運行規范交還局方。 第121.29條運行合格證及其運行規范的檢查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將其運行合格證及其運行規范保存在主運營基地,并能隨時接受局方的檢查,合格證持有人的飛機上應攜帶運行合格證及其運行規范復印件。 第121.31條運行合格證的修改 (a)在下列情形下,局方可以修改按照本規則頒發的運行合格證: (1)局方認為為了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修改; (2)合格證持有人申請修改,并且局方認為安全和公眾利益允許進行這種修改。 (b)合格證持有人申請修改其運行合格證時,適用本規則第121.21條(c)款至(f)款規定的程序和期限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不遲于其計劃的修改生效日期前適當的時間向其主運營基地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修改其運行合格證的申請書; (2)申請書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和方法提交。 (c)當合格證持有人對其運行合格證修改的申請被拒絕或者對局方發出的修改決定有不同意見,請求重新考慮時,應當在收到通知后20個工作日內向局方提出重新考慮的請求。 第121.33條合格證持有人保存和使用運行規范的責任 (a)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其主運營基地保存一套獨立的和完整有效的運行規范。 (b)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將其運行規范中的有關內容或者信息,寫進本規則 G 章規定的手冊中,并且應當清楚地寫明這些內容是其運行規范的一部分,還應當說明運行規范的每一條要求具有強制性;或者將完整的運行規范與手冊編制在一起進行分發、攜帶、保存和更新。 (c)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持續保證其每個參與運行工作的人員,熟知運行規范中適用于該人員工作職責的有關規定。 第121.35條運行規范的修改 (a)在下列任一情形下,局方可以修改按照本規則頒發的運行規范: (1)局方為了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修改; (2)合格證持有人申請修改,局方認為安全和公眾利益允許此種修改。 (b)除本條(e)款規定的情形外,局方提出修改合格證持有人的運行規范時,使用下列程序: (1)局方以書面形式提出修改內容,通知合格證持有人; (2)局方確定一個不少于 5 個工作日的合理期限,在此期限內,合格證持有人可以對修改內容提交有關書面資料和意見; (3)局方在審核了所提交的全部材料后,作出下列決定并通知合格證持有人: (i)采用全部修改內容; (ii)采用部分修改內容; (iii)撤銷所提出的修改內容。 (4)當局方頒發了運行規范的修改項時,修改項在合格證持有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的20個工作日后生效,但下列情況除外: (i)局方發現,根據本條(e)款,存在緊急情況,為了安全,需要立即行動; (ii)合格證持有人根據本條 (d)款,請求對修改的決定重新考慮。 (c)合格證持有人申請修改其運行規范,適用本規則第121.21條(c)款至(f)款規定的程序和期限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計劃的運行規范修改生效日期前適當時間提交修改其運行規范的申請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當在計劃的運行規范修改生效日期前足夠的時間內提出申請: (i)兼并其他運營人或者增設按照本規則運行的分支機構的; (ii)增加運行的資產、需要通過驗證試飛重新證明其能夠安全運行的; (iii)本規則第121.3條(c)款中確定的運行種類改變的; (iv)由于破產行為而暫停運行后需要恢復運行的; (v)初次引進以前未經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驗證試飛的飛機的。 (2)申請書應當以規定的格式和方法向其主運營基地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 (3)在考慮了申請人提交的所有材料以及局方的審查情況后,局方將以下列方式之一通知合格證持有人: (i)接受所申請的全部修改; (ii)接受所申請的部分修改; (iii)拒絕所申請的修改。 此時,合格證持有人可以按照本條(d)款規定請求局方對其拒絕決定進行重新考慮。 (4)如果局方批準了修改,在與合格證持有人就其修改的貫徹問題進行協調后,修改項在局方批準的日期生效。 (5)如果合格證持有人守法信用信息記錄中存在嚴重失信行為記錄,局方可以拒絕其申請的部分或全部修改。 (d)當合格證持有人對局方關于運行規范修改項的決定提出重新考慮請求時,應當遵守下列程序: (1)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收到局方拒絕修改其運行規范的通知后,或者在收到局方提出修改其運行規范的通知后20個工作日內,向局方提出對該決定進行重新考慮的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