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2-13 11:18來源:藍天飛行翻譯公司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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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b.若已實施代碼共享合作的持有有效CCAR-129部運行規范的外國運營人安全水平明顯下降,并嚴重影響到公眾利益時,合格證管理局可建議運營人啟動審計;若外國運營人的CCAR-129部運行規范失效或效力中止時,合格證管理局應要求運營人啟動審計或暫停或終止與外國運營人的代碼共享合作。 c.若實施代碼共享的非CCAR-129部外國運營人的安全運行水平明顯下降,并嚴重影響到公眾利益時,合格證管理局可建議運營人啟動審計,可建議或要求運營人暫停或終止與外國運營人的代碼共享合作。 3.代碼共享安全審計流程 a.運營人對外國運營人進行預先評估,以確定是否需要進行代碼共享安全審計。 b.運營人應依據合格證管理局認可的《代碼共享安全審計方案》實施或委托第三方審計機構實施審計,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應要求外國運營人及時關閉問題項以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c.完成審計后,形成《代碼共享安全審計報告》、《代碼共享安全審計評估表》(附件2)和《代碼共享安全審計聲明》(附件3),由運營人向合格證管理局外航監管部門提交。 d.合格證管理局外航監管部門應于20個工作日內審核《代碼共享安全審計報告》和《代碼共享安全審計評估表》,監督運營人是否嚴格按照《代碼共享安全審計方案》實施每一次審計,在《代碼共享安全審計評估表》中填寫安全建議并反饋運營人。 e.自審計生效日起,運營人可向民航局主管部門提交與外國運營人代碼共享合作的申請,獲得代碼共享批準后實施代碼共享合作。 f.運營人應在審計有效期滿日前完成復審。 4.代碼共享安全審計工作要求 4.1代碼共享安全審計方案 基本要素至少包括: (1)審計的原則; (2)審計的目的及適用標準; (3)審計的范圍; (4)審計的方法; (5)審計項目的評估; (6)問題報告及糾正; (7)持續監控; (8)審計的時限要求; (9)審計員資質; (10)審計的委托(如適用)。 4.2審計的原則 a.對于持有效CCAR-129部運行規范的外國運營人,運營人可免于對其實施本咨詢通告規定的審計。必要時,運營人可以對其實施代碼共享安全審計。 b.對于不持有有效CCAR-129部運行規范的外國運營人,運營人可通過不同途徑預先評估其安全運行水平,以確定其是否具備審計的前提條件,是否委托第三方審計機構實施。途徑包括:外國運營人運行的記錄,ICAO、有關民航當局、國際或地區合作組織對外國運營人運行評估的記錄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