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2-13 09:32來源:藍天飛行翻譯公司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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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四)學員合格證在中國登記的航空器上接受教學的領航學員、飛行機械學員、飛行通信學員,必須持有按本規則為其頒發的有效學員合格證。 (五)執照和合格證的檢驗按本規則要求頒發的執照、合格證的持有人,在局方持證檢查人員要求時,均應出示所持的證件。 第五條 〔按本規則頒發的執照、合格證和等級〕 (一)執照(包括技術審定批準書) 1.領航員執照; 2.飛行機械員執照; 3.飛行通信員執照。 (二)合格證 1.領航學員合格證; 2.領航教員合格證; 3.飛行機械學員合格證; 4.飛行機械教員合格證; 5.飛行通信學員合格證; 6.飛行通信教員合格證。 (三)下列等級經批準后填于執照、合格證上: 1.航空器類別等級: (1)飛機; (2)旋翼機; 2.航空器型別等級:局方確定的航空器型別等級。 3.動力裝置級別等級(僅填在飛行機械員執照上): (1)活塞發動機動力; (2)渦輪螺旋槳動力; (3)渦輪噴氣動力。 第六條 〔臨時執照〕 (一)對于已經考試合格,在執照上更改姓名、住址或單位和執照遺失或損壞者,在等待局方為其頒發、更改或補發執照時,可頒發有效期不超過120天的臨時執照。 (二)按本條(一)頒發的臨時執照,在下列日期失效: 1.臨時執照上簽注的期滿日期結束時; 2.申請人收到所申請的執照時; 3.收到所申請執照被拒發的通知時。 第七條 〔執照、合格證的有效期〕 (一)按本規則頒發的執照及等級均無特定的期滿日期。但是: 1.按本規則頒發的執照或等級的持有人,應按本規則第十五條的規定進行定期檢查批準, 在其技術審定批準書上的法定期限內有效,逾期按本規則第十二條的規定視為放棄。 2.依據外國執照所頒發的執照或認可證書持有人,僅當該執照或認可證書所依據的外國執照和體檢合格證有效時,方可行使該執照或認可證書的權利。 (二)按本規則頒發的合格證,在其頒發的月份之后第24個月結束時期滿,在其期滿前一直有效,如果局方認為教員的教學記錄證明他是一個合格的教員,可以申請更換成新的教員合格證。 (三)任何持有過期執照、合格證和等級的人員,不得行使該執照、合格證和等級的權利。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八條 〔執照、合格證和等級的申請與審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