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2-13 09:32來源:藍天飛行翻譯公司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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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7.航空知識; 8.航圖和通信導航資料; 9.國際民航與有關國家和地區的飛行規則、空中交通規則和通信規則,能閱讀與飛行有關的英文資料并能用英語進行工作對話和無線電對話,否則在其飛行通信員執照上將簽注適當的限制。 (二)申請人還必須通過申請或增加機型的下列相應內容的筆試: 1.機載通訊設備的功能、使用程序、可用性檢查、故障判斷和處置程序; 2.機載導航設備的種類和一般使用程序; 3.飛機和發動機的一般知識和飛行主要數據; 4.應急設備和應急程序; 5.飛行安全措施。 (三)考試情況將通知申請人。考試通過的成績在考試后24個月內是申請人符合本條要求的證明。 第三十五條 〔經歷要求〕 (一)飛行通信員執照的申請人必須是經局方批準的飛行通信員課程的畢業生,否則他必須提交下列證明文件: 1.能在跨指揮區的航線飛行中按規定程序進行無線電對話、抄收空中交通管制的指示和放行許可、抄收氣象通播、以及進行駕駛艙和地面的內話通信; 2.正確無誤地閱讀天氣報告和預報、航行公告、以及有關資料; 3.在其所申請的機型上使用機載通信導航設備和應急設備,并對通信設備進行可用性檢查、 故障判斷和處置; 4.熟悉緊急通信程序和所申請機型的飛行安全措施。 (二)作為飛行通信員已完成航線飛行至少2小時,其中至少有50小時的夜間飛行,并且至少有50小時必須是在申請的同一機型上進行的。對已經歷航線飛行5小時(其中至少有1小時夜間飛行)的駕駛員和領航員,可承認其具有不超過1小時本款所要求的經歷,但這樣認可的經歷總共不超過150小時。 (三)飛行通信員執照的申請人如執行國際航線任務,必須是在飛行通信教員監視下已在國際航線上完成飛行通信工作至少1小時。 (四)上述經歷必須由飛行經歷記錄本、武裝部隊的記錄、或由持合格證的飛行通信教員簽署的文件來證明。這些經歷證明必須附在申請書后。 第三十六條 〔技能要求〕 (一)飛行通信員執照的申請人必須通過航線飛行實踐考試,以證明他能在飛行通信教員監視下,單獨完成飛行通信員的職責。 (二)申請人在參加本條所述的考試之前,必須通過本章第三十四條所要求的筆試。 (三)有關本條所述考試的項目和要求在本規則附件三中規定。 第三十七條 〔飛行通信員課程〕 要求批準其飛行通信員課程的申請人,必須向局方提交請求批準的文件,同時必須提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