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2-07 11:22來源:CAAC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
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n.模擬機應有故障診斷分析程序和測試結果打印功能支持的軟件和硬件控制方法。要求符合性和能力聲明。 3. 設備操作 a.飛機模擬過程中所涉及的全部相關儀表指示應自動地對操縱裝置的移動或所模擬飛機受到的外部干擾(例如紊流、風切變)作出響應。涉及的數值應當使用在我國所應用的相應單位來表示。 b.通信和導航設備應與所模擬飛機上的一致,并在機載設備規定的誤差范圍內工作。關于遠程導航設備的進一步信息參見本附錄附件3第60.A.3.1條(d)款。 c.模擬的飛機各個系統的工作應當與飛機 各系統在地面和飛行中正常、非正常和緊急條件下的工作相同。 d. 模擬機為駕駛員提供的操縱裝置的操縱力和行程應當與所模擬飛機的一致。在相同的飛行條件下,模擬機對操縱的反應應與飛機的相同。 4. 教員或檢查人員使用的設備 a.除了飛行機組成員的位置外,還應當為教員或檢查員和監察員留有兩個合適的座位。在這些座位上,應有足夠的視野觀察駕駛員面板和前窗。除飛行機組成員座位外,其他座位不需要與飛機的座位相同,但要裝配同樣的限制裝置。 b.模擬機應當安裝控制機構,使教員或檢查人員可以控制所需的全部系統變量,將運營人的機組使用手冊中描述的全部非正常、緊急條件輸入到模擬機。 c.模擬機應當有教員或檢查人員能夠設定風速和風向的功能。 d.模擬機應當有教員或檢查人員能夠設定地面和空中危險情況的功能。例如穿越正在使用跑道的其他飛機,擁擠的空中交通等。 5. 運動系統 a.運動系統應當有駕駛員可以感知的運動(力)提示,該提示代表了飛機的運動。例如接地提示應隨所模擬飛機的下降率不同而變化。 b.模擬機應當有至少三個自由度的運動系要求符合性和能力聲明。 c.模擬機應當有至少四個自由度的運動系統(至少有俯仰、滾轉、偏航、升降)。要求符合性和能力聲明。 d.模擬機應當具有至少能產生相當于六自由度具有協調性的運動(力的提示)平臺系統。要求符合性和能力聲明。 e.模擬機應當提供下列特殊效果編程: (1) 使用剎車時的推力效果; (2) 跑道上的振動、減震支柱壓縮變化、地速的影響和不平坦跑道特性; (3) 擾流板(或減速板)放出和反推引起的地面抖振; (4) 前起落架和主起落架離地后的抖動; (5) 收、放起落架時的抖振; (6) 襟翼和擾流板(或減速板)放出引起的空中抖振; (7) 失速抖振,但不必超出民航總局審定批準的失速速度Vs(如果適用); (8) 有代表性的主起落架和前起落架的接地感覺; (9) 前輪拖胎(如果適用); (10) 馬赫數抖振。要求定性評估,以便確定其效果能夠代表所模擬的飛機。 f.模擬機應當提供在駕駛艙內感覺到的由于操縱飛機或大氣干擾引起的特征抖振運動(例如高速抖振、起落架和襟翼放出、拖胎、失速抖振、大氣紊流等)。應記錄模擬機的性能(主要是振幅和頻率),并與飛機數據進行比較。其結果作為鑒定測試指南的一部分。對于大氣紊流,可以使用與試飛數據接近的通用顛簸模型。 應當為模擬機編制程序和配備儀表,以便測量特征抖振模式,并與飛機數據進行比較。 6. 視景系統 a.模擬機應當裝有提供駕駛艙外景像的視景系統。要求在初始和定期鑒定時演示。 b. 模擬機應當在每個駕駛員座位上提供連續最小水平45o、垂直30o的準直視場。兩個駕駛員座位上的視景系統應當同時工作。要求符合性和能力聲明。 c.模擬機應當在每個駕駛員座位上提供連續最小水平75o、垂直30o的準直視場。兩個駕駛員座位上的視景系統應當同時工作。要求符合性和能力聲明。提供駕駛艙交叉視場(兩個駕駛員同時)的廣角系統應當提供最小150o的水平視場。 d.對于夜間圖像,模擬機應具有可操縱的著陸燈光。要求在初始和定期鑒定時演示。若使用黃昏或黎明圖像,則要求有可操縱的著陸燈光。 e.模擬機教員臺應當可以進行下列控制: (1) 云底高; (2) 能見度(以公里或英里為單位)和跑道視程(以米或英尺為單位); (3) 機場選擇; (4) 機場燈光。要求在初始和定期鑒定時演示。 f. 每個機場圖像顯示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 機場跑道和滑行道; (2) 跑道輪廓: (i) 跑道道面和標志; (ii) 使用跑道的燈光,包括跑道入口、邊界、中線、接地區、VASI(或PAPI),以及顏色合適的進近燈光; (iii) 滑行道燈光。要求在初始和定期鑒定時演示。 g.可見到跑道特征的距離,從位于跑道延伸要求在初始和定期鑒定時演示。 方向3度下滑道上的飛機上測量到跑道入口的距離。這些距離應滿足下列要求: (1) 跑道輪廓、頻閃燈、進近燈、跑道邊界白燈、VASI或PAPI系統燈光,在距跑道入口8公里(5英里)處可見; (2) 跑道中線燈和滑行道輪廓,在距跑道入口4.8公里(3英里)處可見; (3) 入口燈和接地區燈,在距跑道入口3.2公里(2英里)處可見; (4) 對于夜間圖像,跑道標志在著陸燈光范圍內可見;對于晝間圖像,跑道標志在達到3弧分分辨率時可見。 h.模擬機提供的視景系統應當與空氣動力的程序設計匹配。 i.在模擬機與飛機相對應的著陸構型下,主輪高于接地區30米(100英尺)時,應當對模擬機的可視地面區段和視景內容進行驗證。提交的數據應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1) 飛機靜態尺寸: (i) 從主起落架到下滑道接收天線的水平和垂直距離; (ii) 從主起落架到駕駛員眼點的水平和垂直距離; (iii) 駕駛艙的靜態傾角。 (2) 進近數據: (i) 跑道標識; (ii) 從跑道入口到跑道延長線上方下滑道鑒定測試指南應當包括相應的計算過程和結果以及圖示,顯示用于確定飛機位置和可視地面區段的相應數據。該可視地面區段是根據飛機的姿態(駕駛艙傾角)和366米(1200英尺)的跑道視程確定的。應當根據鑒定測試指南的計算數據測試模擬機性能。運營人應當為每臺模擬機提供此類數據(不考慮以前的鑒定標準),用于確定該模擬機是否具有實施所有精密儀表進近的能力。 截獲點的水平距離; (iii) 下滑道坡度; (iv) 進近時的飛機俯仰角。 (3) 人工測試使用的飛機數據: (i) 全重; (ii) 飛機構型; (iii) 進近空速。 j.模擬機應當提供著陸期間判斷下降率(深度感覺)所必需的目視提示,包括: (1) 跑道、滑行道和停機坪的道面; (2) 地形特征。要求在初始和定期鑒定時演示。 k. 模擬機應當有能力提供夜間和黃昏或黎明圖像,包括通用地形特征和重要地標,并且無明顯的量化痕跡。要求在初始和定期鑒定時演示。在夜間和黃昏或黎明圖像中應當能夠識別出可見的地平線和通用地形特征。 通用地形特征的樣例包括田地、道路和水庫等。 l. 模擬機應當提供: (1) 與模擬機姿態有關的準確環境圖像。要求在初始鑒定時演示。如果初始鑒定后本功能有問題,民航總局可以在任何監察或隨后的定期鑒定時要求再次演示。 通過比較視景圖像顯示的地平線俯仰和滾轉角與姿態儀表的指示來確定目視姿態與模擬機姿態是否一致。 (2) 快速確認視景系統顏色、跑道視程、聚焦程度和光強度的方法。要求符合性和能力聲明。要求在初始鑒定時演示。如果初始鑒定后本功能有問題,民航總局可以在任何監察或隨后的定期鑒定中要求再次演示。 m.模擬機應當提供至少三個機場的視景圖像,包括:要求在初始和定期鑒定時演示。 (1) 跑道、滑行道和停機坪的道面; (2) 所有跑道上的相應顏色燈光,包括跑道入口、邊界、中線、VASI或PAPI和正在使用跑道的進近燈光; (3) 機場滑行道燈光; (4) 地形特征,包括運營人面向航線飛行訓練科目中涉及的停機坪和建筑物。 n.模擬機應當有能力產生至少10層遮擋。要求在初始鑒定時演示。如果初始鑒定后本功能有問題,民航總局可以在任何監察或隨后的定期鑒定中要求再次演示。 o. 模擬機應當有能力表現下列天氣現象: (1) 可變的云層濃度; (2) 局部模糊的地面景像,即從疏云到裂云產生的效果; (3) 云霧的逐漸消散; (4) 塊狀霧; (5) 霧對機場燈光的影響。要求在初始和定期鑒定時演示。這些天氣現象應當在以機場為中心的16公里(10英里)半徑范圍內,機場上空610米(2000英尺)及以下高度上表現。 p.面分辨率應當使用在駕駛員眼點觀察時占3弧分視角的物體測試圖形來演示。要求符合性和能力聲明,并應當包括有關的計算過程和結果。要求在初始鑒定時演示。如果初始鑒定后本功能有問題,民航總局可以在任何監察或隨后的定期鑒定中要求再次演示。 q.光點大小不得超過6弧分。要求符合性和能力聲明,并應當包括有關的計算過程和結果。要求在初始鑒定時演示。如果初始鑒定后本功能有問題,民航總局可以在任何監察或隨后的定期鑒定中要求再次演示。 r.光點對比度不得低于25:1。要求符合性和能力聲明,并應當包括有關的計算過程和結果。使用1度光點光度計測量至少1度的范圍內填滿了光點的方格(即,正好可以區分光點調制),并與相鄰的背景進行比較。要求在初始鑒定時演示。如果初始鑒定后本功能有問題,民航總局可以在任何監察或隨后的定期鑒定中要求再次演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