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2-07 11:22來源:CAAC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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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60.33條的規定提交相關的附加材料。 (b)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關于飛行模擬設備滿足本規則所有適用規定的聲明; (2)關于飛行模擬設備運營人已建立了一套特定程序的聲明。該程序能夠保證飛行模擬設備保持初始或升級鑒定時的軟件和硬件構型,但本規則第60.45條中規定的改裝除外。這個聲明應當包括對該程序的描述; (3)由至少一名符合本條(c)要求的駕駛員簽署的聲明,證實下列要求已得到滿足: (i)飛行模擬設備系統和子系統功能等效于所模擬航空器或組類航空器的系統和子系統功能; (ii)飛行模擬設備的性能和飛行品質等效于所模擬航空器或組類航空器的性能和飛行品質; (iii)對于模擬具體型號航空器的飛行模擬設備,其駕駛艙構型應與所模擬制造廠家、型號、序列號航空器的駕駛艙構型一致。 (4)飛行模擬設備信息: (i)飛行模擬設備類型,即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 (ii)所模擬的航空器型號或組類; (iii)所模擬的發動機型號; (iv)視景系統的制造廠家和型號; (v)運動系統的制造廠家和型號; (vi)飛行管理系統的標識和修訂版本; (vii)飛行模擬設備的制造廠家、型號和序列號。 (5)相應鑒定性能標準主觀測試中規定的,但還沒有進行主觀測試(例如盤旋進近,風切變訓練等)并且沒有申請鑒定的所有操作科目或飛行模擬設備系統的清單; (6)計劃鑒定日期。 (c)本條(b)(3)要求的簽署評估證明的駕駛員應當: (1)由飛行模擬設備運營人指定; (2)具備以下資格: (i)是所模擬航空器或組類航空器的駕駛員; (ii)對于尚未獲得型號合格證的航空器,是具有相似尺寸和構型航空器的駕駛員。 第60.15條飛行模擬設備鑒定申請的受理 (a)民航總局在收到飛行模擬設備運營人的飛行模擬設備鑒定申請書和附加材料后,對飛行模擬設備運營人提交的文件進行審核,并在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飛行模擬設備運營人是否受理的決定; (b)民航總局不予受理時,應當說明理由并通知飛行模擬設備運營人對申請材料的相關內容進行修訂; (c)民航總局受理申請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許可決定。民航總局組織實施檢驗、檢測、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時間不計入前述20個工作日的期限內。 (d)民航總局在完成相關附加材料的審定后,將通知飛行模擬設備運營人,按照計劃的鑒定日期進行鑒定;也可以在完成對鑒定測試指南的審定之前,雙方進行協調確定鑒定日期。鑒定日期一旦確定,飛行模擬設備運營人再提出調整鑒定日期的請求可能會導致原鑒定日期向后推遲30個日歷日或更長時間,以便局方重新安排鑒定。 第60.17條飛行模擬設備合格證 (a)飛行模擬設備合格證的頒發。 飛行模擬設備經過鑒定并合格后,民航總局將向運營人頒發相應的飛行模擬設備合格證,并附飛行模擬設備鑒定報告。飛行模擬設備合格證包括下列內容: (1)飛行模擬設備運營人名稱; (2)飛行模擬設備合格證編號; (3)飛行模擬設備安裝地點、生產序列號; (4)所模擬航空器或組類航空器的制造廠家、型號和序列號; (5)所模擬航空器的構型,包括發動機型號、飛行儀表、導航設備或其他系統等; (6)可作為合格的飛行模擬設備投入使用的聲明和附加限制; (7)飛行模擬設備的等級; (8)飛行模擬設備合格證的有效期。 (b)民航總局在向運營人頒發飛行模擬設備合格證之后,將飛行模擬設備的等級、有效期及其附加限制的相關信息按照民航總局規定的方式予以公布。 第60.19條飛行模擬設備合格證有效期 (a)2007年1月1日之前,飛行模擬設備合格證有效期為6個月。 (b)2007年1月1日之后,飛行模擬設備運營人已按本規則第60.55條的要求建立了合格的質量保證系統,飛行模擬設備合格證有效期為12個月,否則,有效期仍為6個月。 (c)定期鑒定可以在飛行模擬設備合格證期滿日期之前或之后的30天內進行,并可看作是在期滿日期進行的。當計劃的定期鑒定是在合格證期滿日期之后的30天內進行時,該合格證在此期間仍被視為有效。 C章飛行模擬設備鑒定 第60.21條飛行模擬設備鑒定要求 (a)飛行模擬設備的鑒定類型包括: (1)初始鑒定; (2)升級鑒定; (3)定期鑒定; (4)附加鑒定。 (b)應當按照本規則相應附錄附件1規定的最低要求、附件2規定的客觀測試和附件3規定的主觀測試對每臺飛行模擬設備進行鑒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1)空氣動力響應,包括縱向和橫向操縱的響應(參見本規則相應附錄附件2); (2)所模擬經過審定的航空器運行包線內的性能,包括適用于滿足規章要求的地面操作、起飛、爬升、巡航、下降、進近、著陸以及非正常和緊急操作(參見本規則相應附錄附件2); (3)操縱檢查(參見本規則相應附錄附件1和附件2); (4)駕駛艙構型(參見本規則相應附錄附件1); (5)駕駛員、飛行機械員位置和教員操縱臺的功能檢查(參見相應附錄附件1和附件3); (6)與所模擬航空器相對應的航空器系統和子系統(參見相應附錄附件1和附件3); (7)飛行模擬設備的系統和子系統,包括力的提示(運動)、視覺(視景)和聽覺(聲音)系統(參見本規則相應附錄附件1和附件2); (8)飛行模擬設備等級的某些附加要求,包括對操作者可能產生危害的設備或環境。飛行模擬設備運營人應當遵守有關職業安全和健康管理的要求。 (c)鑒定包括民航總局鑒定模擬機的駕駛員對飛行模擬設備的定性評估。飛行模擬設備鑒定人員可在需要時委派其他合格人員,協助完成客觀測試、主觀測試和飛行模擬設備的鑒定和使用規則(民航總局令第141號)功能檢查。 (d)根據下列原則處理客觀測試結果存在的問題: (1)如果民航總局飛行模擬設備鑒定人員在鑒定期間發現客觀測試結果存在問題,可以要求飛行模擬設備運營人重新進行客觀測試或修改鑒定測試指南; (2)如果不能完成本規則相應鑒定性能標準所規定等級的客觀測試,或判定客觀測試的結果不滿足所申請等級的要求,但是滿足較低等級的要求,民航總局可以認定該飛行模擬設備屬于較低等級。 (e)主觀測試為下列工作提供依據: (1)評估飛行模擬設備完成任務的能力; (2)確定飛行模擬設備能夠達到相應訓練、檢查的目的,以及能夠模擬出每一個機動操縱、程序或任務; (3)檢驗飛行模擬設備操縱系統的操作,儀表和系統的響應。 (f)飛行模擬設備運營人接到民航總局的鑒定通知后,應當準備好為完成鑒定所需的所有專用設備和合格的技術支持人員。 (g)如果民航總局飛行模擬設備鑒定人員在鑒定期間,計劃完成特定的測試,需要使用專用設備或技術人員,那么應盡可能提前(通常不少于24小時)通知運營人。 (h)除了本規則第60.29條規定的定期鑒定外,飛行模擬設備運營人還應隨時接受民航總局未事先通知的符合性檢查。如果飛行模擬設備處于使用狀態,這種檢查可由飛行模擬設備鑒定人員通過觀察飛行模擬設備在訓練或檢查期間的運行進行。 第60.23條飛行模擬設備客觀數據要求 (a)在鑒定期間為了評估飛行模擬設備的性能和操縱品質,飛行模擬設備運營人應當向民航總局提交航空器制造廠家的試飛數據。這些數據包括頒發型號合格證后因航空器性能、操縱品質、功能或其他特性發生變化所產生的數據(例如反映適航指令的數據),并且這些變化應當是影響到飛行機組成員訓練、檢查或獲取飛行經歷的變化。 (b)飛行模擬設備運營人也可向民航總局提供其他來源的試飛數據。這些數據的采集和生成應當符合本規則鑒定性能標準中對數據試飛方法的相應規定。 (c)飛行模擬設備運營人還可向民航總局提交預測數據、飛行手冊數據或經民航總局認可的其他公共數據,以便用于支持飛行模擬設備獲得特殊使用的批準。 (d)數據或其他資料應當以民航總局認可的形式提交。 (e)當航空器制造廠家或補充型號合格證持有人通知飛行模擬設備運營人,或飛行模擬設備運營人獲悉,對于運營人訓練大綱中使用飛行模擬設備,用于該設備編程和運行的數據已作增加、改版或修訂,飛行模擬設備運營人應當及時報告民航總局。 (f)應當按照試飛大綱采集用于確定飛行模擬設備性能和操縱品質的試飛數據。試飛大綱中包括下列內容: (1)試飛計劃,包括必需的機動動作和程序,每個機動動作或程序應當包含: (i)試飛員或工程人員使用的程序和操縱輸入; (ii)大氣和環境條件; (iii)初始飛行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