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2-06 09:11來源:CAAC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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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4)申請確定其駕駛員經歷和航空知識水平的學員的駕駛員經歷和航空知識應當是從按本規則批準的駕駛員學校的按本規則批準的訓練課程中獲得的; (5)接收的學校保存了一份學員在前一個受訓學校所接受訓練的記錄。 (c)具有考試權的駕駛員學校所實施的考試應當得到局方的批準,并且在范圍、深度和難度上至少應當與按照CCAR-61部進行的相應理論考試和實踐考試相當。 (d)在下列情況下,具有考試權的駕駛員學校不得實施理論考試和實踐考試: (1)該學校了解到或者有理由相信考試內容已經泄露; (2)該學校得到了局方認為有理由相信或者已經知道考試存在泄密情況的通知。 (e)具有考試權的駕駛員學校應當保存局方對其所頒發的所有駕駛員、飛行教員和地面教員臨時執照的記錄,該記錄應當包含下列信息: (1)按照時間順序記錄的下列內容: (i)學員姓名; (ii)該學員所完成的訓練課程; (iii) 實施理論考試和實踐考試的人員姓名; (iv)頒發給該學員的臨時執照或等級的類型; (v)將該學員的執照申請文件遞交給局方以獲得永久性駕駛員、飛行教員或者地面教員執照的日期。 (2)一份針對每個學員的結業證書、執照申請表、臨時執照、被替換的執照 (如適用)以及理論和實踐考試的成績的復印件記錄; (3)本條 (e)款所要求記錄應當保存5年,并且能在局方要求時提供給局方檢查。在駕駛員學校停止考試權時,將這些記錄交給局方。 (f)在學員通過理論考試和實踐考試后,具有考試權的駕駛員學校應當將該學員的有關執照申請文件和訓練記錄提交給局方,以便局方為其頒發永久性的駕駛員、飛行教員或者地面教員執照。 E章 運行規則 第141.91條適用范圍 本章規定了適用于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的運行規則。 第141.93條權利 (a)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持有人可以在其所持有的合格證和課程等級的范圍之內,進行廣告宣傳和實施經批準的駕駛員訓練課程。 (b)如果其訓練課程得到了批準并且符合本規則規定的最低地面和飛行訓練時間要求,則具有該課程考試權的駕駛員學校可以推薦該課程的結業學員在不參加民航地區管理局組織的理論考試和實踐考試的情況下,申請獲取相應的駕駛員執照、飛行教員執照或地面教員執照和等級。 第141.95條航空器要求 在飛行訓練和單飛中使用的每架航空器上應當攜帶下列文件: (a)一份起飛前和著陸前檢查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