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2-06 09:11來源:CAAC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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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b)一個講評區域不得同時被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駕駛員學校使用。 第141.59條地面訓練設施 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或者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申請人的地面訓練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用于教學的每間教室、訓練室和其他空間在取暖、照明和通風等方面符合國家和當地政府關于建筑、衛生等方面的規定。 (2)訓練設施的位置應當可以保證受訓人員不受其他房間實施的訓練和機場內飛行和維修活動的干擾。 C章 訓練課程和課目 第141.71條適用范圍 本章規定了頒發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駕駛員學校合格證與課程等級對訓練課程和課目的要求。 第141.73條訓練課程批準程序的一般要求 (a)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申請人應當獲得民航地區管理局對其擬開設的每門訓練課程的批準。民航地區管理局受理、批準的程序應當符合本規則第 141.15條 (c)、(e)款的規定。 (b)初次申請或者申請修訂訓練課程的,申請人應當在計劃實施該課程之日前至少 20個工作日向其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遞交申請材料。申請修訂訓練課程的,還應當附上兩份該訓練課程修訂頁。 (c)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和駕駛員學校合格證申請人向民航地區管理局申請批準的訓練課程種類應當符合本規則第141.13條的規定。 第141.75條訓練課程內容 (a)申請批準的每個訓練課程應當符合本規則相應附件中規定的最低課目要求。 (b)除本條(d)和(e)款規定外,申請批準的每一訓練課程應當符合本規則相應附件中規定的最低地面訓練時間和飛行訓練時間要求。 (c)申請批準的每個訓練課程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1)對用于地面訓練的每間教室的說明,包括教室大小和該教室能夠容納的學員的最大數量; (2)對用于地面訓練的視聽設備、投影設備、錄音設備、模型、航空器部件和其他特殊輔助訓練裝置的說明; (3)對訓練中所用的飛行模擬機和飛行訓練器的說明; (4)一份主要訓練機場的清單,一份對所用設施的說明,包括對每個機場上供學員和工作人員使用的飛行講評區域情況的說明; (5)對所用航空器型號的說明,包括對每一教學階段所用的特殊設備的說明; (6)從事地面訓練和飛行訓練的教員的最低資格和等級; (7)一份包括下列內容的訓練提綱: (i)參加該門訓練課程學習的學員的進入條件,包括駕駛員執照和等級、訓練、飛行經歷和航空知識方面的要求; (ii)對每一課的詳細說明,包括該課的目的、標準和完成該課需要的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