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30 10:03來源:藍天飛行翻譯公司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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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1)飛行中的失火以及有關火警系統工作不正常; (2)飛行中的假火警信號; (3)在飛行中引起發動機、相鄰結構、設備和部件損壞的排氣系統故障或者失效; (4)飛行中引起煙、蒸汽、有毒或者有害煙霧在駕駛艙或者客艙積聚或者流通的飛機部件的故障或者失效; (5)飛行中或者地面發動機熄火或者停車; (6)螺旋槳順槳系統失效或者在飛行中該系統控制超速的能力不正常; (7)飛行中燃油系統或者應急放油系統的故障或者滲漏; (8)飛行中非正常的起落架收放或者起落架艙門的開啟和關閉; (9)剎車系統的失效或者故障; (10)飛機系統及其部件的故障或者失效導致中斷起飛或者在飛行中采取緊急措施的情況; (11)在實際撤離、培訓、測試、維修、演示或者無意使用時,任何應急撤離系統或者其部件(包括應急出口、旅客應急撤離燈系統、撤離設備)的缺陷或者不能完成預定的功能; (12)自動油門、自動飛行或者飛行操縱系統或者其部件的缺陷或者不能完成預定的功能; (13)其他已經危及或者可能危及飛機的安全運行的故障或者缺陷。 (b)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 24小時之內向局方報告本條所要求報告的情況,并至少保存報告的信息 30天,以備局方核查。 (c)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按照局方要求的方式和表格向局方報告本條所要求報告的情況,報告中應當至少包括下述信息: (1)飛機的制造廠家、型號、飛機/發動機/螺旋槳的序號; (2)飛機登記號; (3)合格證持有人的名稱; (4)發生或者發現日期和地點; (5)失效、故障或者缺陷的發生階段; (6)失效、故障或者缺陷的性質; (7)適用的ATA章節; (8)飛機、發動機、螺旋槳或者部件的總使用時間或者循環; (9)失效、故障或者存在缺陷的零部件的制造廠家、件號、名稱、序號和部位; (10)采取的預防或者緊急措施; (11)為了更完整地分析失效、故障或者缺陷原因的其他信息,包括主要部件與型號設計有關的可以提供信息和自上次翻修、修理和檢測的適用時間。 (d)即使上述要求的信息不能完全提供,合格證持有人也不能推遲可以提供內容的報告時間,并且應當盡快補充報告沒有提供的信息。 第121.708條 使用困難報告(結構)(a)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向局方報告下述有關的事件或者發現的失效現象: (1)腐蝕、裂紋、或者開裂導致要求更換有關的零部件; (2)腐蝕、裂紋、或者開裂因超出制造廠家規定的允許損傷限度導致要求修理或者打磨; (3)在復合材料結構中,制造廠家指定作為主要結構或者關鍵結構件的腐蝕、裂紋或者開裂; (4)根據未包含在制造廠家的維修手冊中的經批準資料修理的情況; (5)其他飛機結構中已經或者可能危及飛機安全運行的失效或者缺陷。 (b)合格證持有人應在 24小時之內向局方報告本條所要求報告的情況,并至少保存報告的信息 30天,以備局方核查。 (c)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按照局方要求的方式和表格向局方報告本條所要求報告的情況,報告中應至少包括下述信息: (1)飛機制造廠家、型號、批號和登記號; (2)合格證持有人名稱; (3)發現故障或者缺陷的時間; (4)發現故障或者缺陷的地面運行階段; (5)故障或者缺陷件的名稱、狀況和位置; (6)ATA章節名稱; (7)飛機總使用循環(如適用)和總使用時間; (8)其他對更完整地分析故障或者缺陷原因必要的信息,包括腐蝕等級、裂紋長度及可以提供的與其主要部件設計有關的信息、自上一次翻修、修理或者檢查后的使用時間。 (d)即使上述要求的信息不能完全提供,合格證持有人也不能推遲可以提供內容報告的時間,并且應當盡快補充報告沒有提供的信息。 第121.709條 機械原因中斷使用匯總報告 (a)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每月10日之前向局方報告前一個月出現的因機械原因的下述情況的匯總報告: (1)中斷飛行; (2)非計劃更換飛機; (3)延誤、備降或者改航; (4)因已知或者懷疑的機械原因引起的非計劃換發。 (b)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按照局方規定的格式和方式提交本條所要求的報告。 第121.710條 運行中人為差錯報告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 72小時內向局方報告運行中出現的飛行機組成員、維修及其他運行控制人員發生的人為差錯。 W章 延程運行與極地運行 第121.711條 目的和合格條件 (a)本章規定了實施以下所需改航時間延程運行(ETOPS)的批準條件: (1)對雙發飛機距合適備降機場 75分鐘、120分鐘、180分鐘、207分鐘、 240分鐘以及超過 240分鐘的延程運行規定了具體標準; (2)對安裝兩臺以上發動機的飛機距合適備降機場超過180分鐘的延程運行規定了具體標準。 (b)本章還規定了獲得極地運行批準的各項要求。 (c)只有當機體發動機組合獲得中國民航頒發的延程運行型號設計批準時,合格證持有人才有資格實施延程運行。延程運行型號設計批準通常在相應的機體發動機組合的《飛機飛行手冊》(AFM)、型號合格證(TC)或補充型號合格證(STC)中給出。 (d)為糾正運行中出現可能危及到所要求的可靠性水平時,局方可以在任何時候要求修改構型、維修與程序標準。局方將根據需要采取行動,要求對構型、維修與程序標準進行修訂,以達到和保持所需的可靠性水平。修訂之前的構型、維修與程序標準被認為不再適合于繼續從事延程運行。 (e)延程運行的批準通過頒發或修改合格證持有人的運行規范的方法進行。 第121.712條 定義 下列定義適用于本章: (a)合適機場:是指達到第121.197條規定的著陸限制要求且局方批準合格證持有人使用的機場,它可能是下列兩種機場之一: (1)合適機場是經審定適合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所用飛機運行的,或符合其運行所需等效安全要求的機場,但不包括只能為飛機提供救援和消防服務的機場; (2)對民用開放的可用的軍用機場。 (b)構型、維修和程序(CMP):是指經局方批準的機體發動機組合為延程運行所要求的型號設計批準的文件。該文件包括最低構型,維修標準、硬件壽命限制和主最低設備清單(MMEL)限制和機組操作程序等運行要求。 (c)延程運行備降機場:是指列入合格證持有人運行規范并且在簽派或放行時指定的在延程運行改航時可使用的合適機場。這一定義適用于飛行計劃,對機長在運行過程中選擇備降機場沒有約束力。 (d)延程運行區域是指下列區域之一: (1)對以雙發渦輪發動機為動力的飛機,延程運行區域是指在標準條件下靜止大氣中以一臺發動機不工作的巡航速度飛行時間超過60分鐘才能抵達一個合適機場的區域; (2)對以兩臺以上渦輪發動機為動力的載客飛機,延程運行區域是指在標準條件下靜止大氣中以一臺發動機不工作的巡航速度飛行超過 180分鐘才能抵達一個合適機場的區域。 (e)延程運行進入點:是指延程運行航路的第一個進入點,即飛機在標準條件下靜止大氣中以一臺發動機不工作的巡航速度飛行: (1)對雙發飛機,從進入點到合適機場的飛行時間超過 60分鐘; (2)對兩臺以上發動機的載客飛機,從進入點到合適機場的飛行時間超過180分鐘。 (f)延程運行合格人員:是指圓滿完成了合格證持有人的延程運行培訓要求、為合格證持有人從事維修工作的人員。 (g)延程運行關鍵系統:是指包括動力系統在內的飛機系統,當其失效或發生故障時會危及延程運行安全,或危及飛機在延程運行改航時的持續安全飛行和著陸的飛機系統。延程運行關鍵系統被分為一類和二類延程運行關鍵系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