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30 10:03來源:藍天飛行翻譯公司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
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2)預期的空中交通延誤; (3)在目的地機場進行一次儀表進近和可能的復飛; (4)空中釋壓和航路上一臺發動機失效的情況; (5)可能延誤飛機著陸的任何其他條件。 (b)本條中的所需燃油是指不可用燃油之外的燃油。 第121.665條 目視飛行規則國內運行的起飛和著陸最低天氣標準 對于目視飛行規則國內運行,合格證持有人應當遵守中國民用航空規章中有關起飛和著陸最低天氣標準的規定。 第121.667條 儀表飛行規則的起飛和著陸最低標準 (a)不論空中交通管制是否許可,當由局方批準的氣象系統報告的天氣條件低于合格證持有人運行規范的規定時,飛機不得按照儀表飛行規則起飛。如果合格證持有人的運行規范沒有規定該機場的起飛最低標準,則使用的起飛最低標準不得低于民航局為該機場制定的起飛最低標準。對于沒有制定起飛最低標準的機場,可以使用下列基本起飛最低標準: (1)對于雙發飛機,能見度 1600米; (2)對于三發或者三發以上飛機,能見度 800米。 (b)除本條(d)款規定外,飛機不得飛越最后進近定位點繼續進近,或者在不使用最后進近定位點的機場,進入儀表進近程序的最后進近航段,除非由局方批準的系統為該機場發布了最新的天氣報告,報告該機場的能見度等于或者高于儀表進近程序規定的能見度最低標準。 (c)如果駕駛員根據本條(b)款已經開始實施儀表進近程序的最后進近,并在此后收到了較新的天氣報告,報告的天氣條件低于最低天氣標準,該駕駛員仍可以繼續進近至決斷高或者最低下降高。當到達決斷高或者最低下降高,在進近復飛點之前的任何時間內,只有符合下列條件,方可以繼續進近到低于決斷高或者最低下降高并著陸: (1)該飛機持續處在正常位置,從該位置能使用正常機動動作以正常下降率下降到計劃著陸的跑道上著陸,并且以此下降率可以使飛機在計劃著陸的跑道的接地區內接地; (2)飛行能見度不低于所用的標準儀表進近程序規定的能見度; (3)除Ⅱ類和Ⅲ類進近(在這些進近中,必需的目視參考由局方在批準時具體規定)外,駕駛員至少能清楚地看到和辨認計劃著陸跑道的下列目視參考之一: (i)進近燈光系統,如果駕駛員使用進近燈光作為參考,應當能同時清楚地看到和辨認紅色終端橫排燈或者紅色側排燈,否則不得下降到接地區標高之上30米(100英尺)以下; (ii)跑道入口; (iii)跑道入口標志; (iv)跑道入口燈; (v)跑道端識別燈; (vi)目視進近下滑道指示燈; (vii)接地區或者接地區標志; (viii)接地區燈; (ix)跑道或者跑道標志; (x)跑道燈。 (4)當使用具有目視下降點的非精密直接進近程序時,飛機已到達該目視下降點,且在該點使用正常程序或者下降率能降落到跑道上。 (d)當能見度低于所用儀表進近程序規定的最低能見度時,如果該機場同時開放了儀表著陸系統和精密進近雷達,且駕駛員同時使用了這兩套設備,則可以在該機場開始實施該儀表進近程序(Ⅱ類和Ⅲ類程序除外)的最后進近。但是只有符合下列條件時,方可以操作飛機進近到低于經批準的最低下降高,或者繼續進近到低于決斷高: (1)該飛機持續處在正常位置,從該位置能使用正常機動動作以正常下降率下降到計劃著陸跑道上著陸,并且以此下降率可以使飛機在計劃著陸跑道的接地區內接地; (2)飛行能見度不低于所用的標準儀表進近程序規定的能見度; (3)除Ⅱ類和Ⅲ類進近(在這些進近中,必需的目視參考由局方在批準時具體規定)外,駕駛員至少能清楚地看到和辨認計劃著陸跑道的下列目視參考之一: (i)進近燈光系統,但是如果駕駛員使用進近燈光作為參考,除非能同時看到和辨認紅色跑道端橫排燈或者紅色側排燈,否則不得下降到接地區標高之上30米(100英尺)以下; (ii)跑道入口; (iii)跑道入口標志; (iv)跑道入口燈; (v)跑道端識別燈; (vi)目視進近下滑道指示器; (vii)接地區或者接地區標志; (viii)接地區燈; (ix)跑道或者跑道標志; (x)跑道燈。 (e)就本條而言,最后進近航段從儀表進近程序規定的最后進近定位點或者設施處開始。當一個包含程序轉彎的程序沒有規定最后進近定位點時,最后進近航段在完成程序轉彎的那一點開始,并且在該點上,飛機在該程序規定距離之內在最后進近航跡上向機場飛行。 (f)除了在合格證持有人的運行規范中另有批準外,在國外機場按照儀表飛行規則起飛、進近或者著陸的駕駛員,應當遵守管轄該機場的當局所規定的儀表進近程序和最低天氣標準。 (a)如果機長在其駕駛的某型別飛機上作為機長按照本規則運行未滿100小時,則合格證持有人運行規范中對于正常使用機場、臨時使用機場或者加油機場規定的最低下降高(MDH)或者決斷高(DH)和著陸能見度最低標準,分別增加 30米(100英尺)和 800米(1/2英里)或者等效的跑道視程(RVR)。對于用作備降機場的機場,最低下降高(MDH)或者決斷高(DH)和能見度最低標準無須在適用于這些機場的數值上增加,但是任何時候,著陸最低天氣標準不得小于 90米(300英尺)和 1600米(1英里)。 (b)如果該駕駛員在另一型別飛機上作為機長在按照本規則實施的運行中至少已飛行 100小時,該機長可以用在本型飛機上按照本規則實施運行中的一次著陸,去取代必需的機長經歷 1小時,減少本條(a)款所要求的 100小時的機長經歷,但取代的部分不得超過 50小時。 第121.669條 新機長的儀表飛行規則著陸最低天氣標準 第121.671條 報告的最低天氣條件的適用性 在按照本規則第121.665條至第121.669條實施運行時,最新天氣報告正文中的云高和能見度值用于控制機場所有跑道上的目視飛行規則和儀表飛行規則起飛、著陸和儀表進近程序。然而,如果最新天氣報告,包括從管制塔臺發出的口頭報告,含有針對機場某一特定跑道的跑道能見度或者跑道視程等數值,這些特定值用于控制該跑道的目視飛行規則和儀表飛行規則著陸、起飛和儀表直接進近。 第121.673條 飛行高度規則 (a)除了起飛、著陸需要或者在考慮到地形特征、氣象服務設施的質量和數量、可用的導航設施和其他飛行條件后,局方認為為安全實施飛行需要其他高度而對任一航路或者航路的一部分規定了其他最低標準的情況以外,任何人不得在本條(b)和(c)款規定的最低高度以下運行飛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外飛行時,本條規定的最低高度標準應當起控制作用,除非在合格證持有人運行規 范中或者由飛機飛越的國家規定了較高的最低標準。 (b)按照本規則實施運行的任何飛機在晝間按照目視飛行規則運行時不得在距地表、山峰、丘陵或者其他障礙物 300米(1000英尺)的高度以下飛行。 (c)按照本規則實施運行的任何飛機按照儀表飛行規則運行時,在距預定航道中心線兩側各 25公里(13.5海里)水平距離范圍內,在平原地區不得在距最高障礙物 400米(1300英尺)的高度以下,在丘陵和山區不得在距最高障礙物 600米(2000英尺)的高度以下飛行。 第121.675條 起始進近高度 當按照儀表飛行規則飛往無線電導航設施作起始進近時,任何人不得將飛機下降到按照該設施制定的儀表進近程序中規定的起始進近最低高度之下,直至到達該設施的上空。 第121.677條 國內、國際定期載客運行的簽派責任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根據授權的飛行簽派員所提供的信息,為兩個規定地點之間的每次飛行編制簽派單。機長和授權的飛行簽派員應當在簽派單上簽字。機長和授權的飛行簽派員均認為該次飛行能安全進行時,他們才能簽字。對于某一次飛行,飛行簽派員可以委托他人簽署放行單,但是不得委托他人行使其簽派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