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30 10:03來源:藍天飛行翻譯公司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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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1)新審定合格的合格證持有人沒有雇傭任何符合本款最低要求的駕駛員; (2)現有合格證持有人在其機群中增加了以前未在其運行中使用過的某型飛機; (3)現有合格證持有人建立了新的基地,指派到該基地的駕駛員需要在該基地運行的飛機上取得資格。 (c)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建立一套飛行機組排班系統,保證科學合理地搭配飛行機組成員,安全地完成所分派的任務。搭配飛行機組成員時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1)飛行機組成員的經歷、資格滿足所飛區域、航路、機場和特殊運行的要求; 第121.459條 駕駛員的使用限制和搭配要求 (2)飛行機組成員對所飛機型得到充分訓練,使用設備、操縱飛機的整體能力滿足運行要求; (3)飛行機組成員的年齡和性格特征; (4)所執行的飛行任務的其他特點。 第121.461條 駕駛員的近期經歷要求 (a)合格證持有人不得使用任何駕駛員,任何駕駛員也不應在按照本規則運行中擔任飛行機組必需成員,除非該駕駛員于前 90個日歷日之內,在所服務的該型別飛機上,至少已做過三次起飛和著陸。本款要求的起飛和著陸可以在經批準的飛行模擬機上完成,在任一連續的 90個日歷日內未能完成要求的三次起飛和著陸的人員,應當按照本條(b)款的規定重新建立近期經歷。 (b)除了滿足本規則所有適用的訓練和檢查要求之外,未滿足本條(a)款要求的駕駛員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重新建立近期經歷: (1)在飛行檢查員監視下,在所飛的該型別飛機上,或者在經批準的飛行模擬機上,至少完成三次起飛和著陸; (2)前述三次起飛和著陸應當包括至少一次模擬最臨界發動機失效時的起飛、至少一次使用儀表著陸系統進近到該合格證持有人經批準的儀表著陸系統最低天氣標準的著陸以及至少一次全停著陸。 (c)當使用飛行模擬機完成本條(a)款或者(b)款的任何要求時,飛行機組必需成員的位置應當由具有恰當資格的人員占據,并且飛行模擬機應當嚴格模擬正常飛行環境,不得使用飛行模擬機重新設定位置的特性。 (d)飛行檢查員應當對被監視的人員作出鑒定,判斷其是否熟練和是否合格于在本規則規定的運行中執行飛行任務,并且可以決定增加他認為作出這種鑒定所需要增加的動作。 第121.463條 航線檢查 (a)機長應當在前 12個日歷月內,在其所飛的一個型別飛機上通過航線檢查,在檢查中圓滿完成機長職責。 (b)航線檢查應當由在該航路和該型別飛機兩方面都合格的飛行檢查員實施,并且至少有一次檢查飛行是在合格證持有人的典型航路上進行的。 第121.465條 熟練檢查 (a)擔任飛行機組必需成員的駕駛員應當在前6個日歷月之內在所服務的機型(別)上完成熟練檢查,否則不得擔任飛行機組必需成員。 (b)熟練檢查可以在定期復訓中進行。熟練檢查每隔一次可以用本規則第 121.409條(b)款中規定的飛行模擬機訓練課程代替。按照 CCAR-61部完成的型別等級飛行考試可以代替熟練檢查。 (c)熟練檢查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1)至少包括本規則附件 E所規定的程序和動作,除非該附件中另有特殊規定; (2)由局方監察員、局方委任代表或者合格證持有人的飛行檢查員進行。 (d)對于本規則附件 E中規定可以放棄的動作與程序,實施熟練檢查的人員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放棄檢查,但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1)局方沒有發布應當完成該動作或者程序的特別指令; (2)被檢查的駕駛員,在合格證持有人的該型別飛機和飛行機組成員職位上,具有一年以上的安全運行經歷。 (e)如果被檢查的駕駛員在任一要求的動作上失敗,實施熟練檢查的人員可以在熟練檢查過程中,給該駕駛員增加訓練。除了重復完成曾失敗的動作之外,可以要求被檢查的駕駛員,重復他認為對判斷駕駛員熟練程度所必需的任何其他動作。如果被檢查的駕駛員未通過熟練檢查,合格證持有人不得在本規則運行中使用該人員,該人員也不得在本規則運行中任職,直至其令人滿意地完成熟練檢查為止。 第121.467條 機長的區域、航路和機場合格要求 (a)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向機長提供所飛區域和所飛各機場與終端區的下述各方面的最新信息,保證這些信息的完整和正確,并且確保該機長對這些信息有足夠的了解和有能力使用: (1)該季節相應的氣象特征; (2)導航設施,包括機場目視助航設備; (3)通信程序; (4)地形和障礙物類型; (5)最低安全飛行高度; (6)航路和終端區進場與離場程序、等待程序和有關機場經批準的儀表進近程序; (7)駕駛員將要使用的終端區的每個機場的活動擁擠區和自然布局; (8)航行通告。 (b)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提供一個能被局方接受的系統,以便將本條(a)款所要求的信息傳遞給機長和相應的飛行運作人員。該系統還應當保證合格證持有人滿足本規則第121.469條規定的要求。 第121.469條 機長的特殊區域、航路和機場合格要求 (a)局方可以根據周圍地形、障礙物、復雜的進近程序或者離場程序等因素,將某些機場確定為特殊機場,要求機長具有特殊的機場資格,并可以對某些區域或者航路提出特殊類型的導航資格要求。 (b)合格證持有人應當保證,在飛往或者飛離特殊機場的運行中擔任機長的駕駛員,應當在前 12個日歷月之內曾作為飛行機組成員飛過該機場(包括起飛和著陸),或者曾使用經局方認可的該機場圖形演示設備或者飛行模擬機進行訓練并獲得資格。但是,如果機場的云底高度,至少高于最低航路高度(MEA)、最低超障高度(MOCA)或者該機場儀表進近程序規定的起始進近高度最低者之上300米(1000英尺),而且該機場的能見度至少為 4800米(3英里),則進入該機場(包括起飛或者著陸)時,可以不對機長作特殊機場資格要求。 (c)在需要特殊類型導航資格的航路或者區域上兩個航站之間擔任機長的駕駛員,應當在前 12個日歷月之內,以局方認可的方式,用下列方法之一證明其合格于使用該導航系統: (1)使用該特殊類型導航系統,擔任機長在某一航路或者區域上飛行; (2)使用該特殊類型導航系統,在航空檢查人員的監視下,擔任機長在某一航路或者區域上飛行; (3)完成本規則附件I《多普勒雷達和慣性導航系統》規定的訓練。 第121.471條 飛行機械員的合格要求 (a)在飛機上擔任飛行機械員的人員,應當持有飛行機械員執照和相應的等級,并完成CCAR-63部為保持該執照和等級有效性所要求的訓練和檢查以及本規則要求的訓練和檢查。 (b)在飛機上擔任飛行機械員的人員,應當在前 6個日歷月之內,在該型別飛機上至少擔任飛行機械員飛行了 50小時,或者,合格證持有人或者局方在該型別飛機上對其進行了檢查,并認為其熟悉且掌握了所有現行重要信息和操作程序。 (c)按照本規則第121.435條(a)款第(2)項實施的飛行檢查,滿足本條(b)款的要求。 第121.473條 飛行通信員的合格要求 (a)在飛機上擔任飛行通信員的人員,應當持有飛行通信員執照和相應的等級,并完成CCAR-63部為保持該執照和等級有效性所要求的訓練和檢查,以及本規則要求的訓練和檢查。 (b)在飛機上擔任飛行通信員的人員,應當在前 6個日歷月之內至少擔任飛行通信員飛行了 50小時,或者,合格證持有人或者局方在該型別飛機上對其進行了檢查,并認為其熟悉且掌握了所有現行重要信息和操作程序。 (a)在飛機上擔任領航員的人員,應當持有領航員執照和相應的等級,并完成CCAR-63部為保持該執照和等級有效性所要求的訓練和檢查,以及本規則要求的訓練和檢查。 (b)在飛機上擔任領航員的人員,應當在前 6個日歷月之內至少擔任領航員飛行了 50小時,或者,合格證持有人或者局方在該型別飛機上對其進行了檢查,并認為其熟悉且掌握了所有現行重要信息和操作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