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30 10:03來源:藍天飛行翻譯公司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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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c)維修系統應當建立并保存其所有人員的技術檔案及培訓記錄,并對其及時修訂,以保證現行有效。人員技術檔案至少應當包括如下內容: (1)現任職務或者工作范圍; (2)按照年月填寫的技術簡歷; (3)參加過的培訓課程、培訓形式、培訓學時及考試成績(如適用); (4)學歷證明及合格證件的復印件。 (d)維修人員技術檔案及培訓記錄應當妥善保存,防止非授權人員接近和修改。技術檔案應當在維修人員離開合格證持有人后至少保存2年。 第121.373條 飛機的修理和改裝 (a)按照本規則運行的合格證持有人在對其飛機及其部件實施設計更改時,如果對飛機的重量、平衡、結構強度、性能、動力裝置工作、飛行特性有顯著影響或者影響適航性的其他特性,應當按照 CCAR-21部的規定申請批準。 (b)按照本規則運行的合格證持有人在對其飛機及其部件實施超過持續適航文件規定的修理或者除本條(a)款的改裝時,應當向局方申請批準,并提交證明性和說明性資料。 (a)合格證持有人的每架飛機在首次投入運行前應當通過局方的檢查,符合本規則的要求并獲得適航證簽署或者其他方式的簽署后才能投入運行。 (b)按照本規則運營的飛機應當接受局方進行的年度適航性檢查,符合本規則的要求并獲得適航證簽署或者其他方式的簽署后才能繼續投入運行。 (c)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接受局方在任何時間對其正在運營的飛機進行的適航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任何存在缺陷的飛機,應當在其改正措施滿足局方的要求后方可以再投入使用。 (d)對于飛機首次投入運行的檢查和年度適航性檢查,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按照規定支付檢查費用。 第121.379條 飛機放行 (a)合格證持有人在每次完成維修工作和對任何缺陷、故障進行處理后,在符合本條(b)款的要求后由合格證持有人授權的維修放行人員在飛機飛行記錄本上簽署飛機放行。 (b)飛機放行的條件如下: (1)維修工作是按照合格證持有人的要求進行的; (2)所有的工作項目都是由合格的維修人員完成,并按照 CCAR-145部頒發了維修放行證明; (3)沒有已知的飛機不適航的任何狀況; (4)至目前所完成的維修工作為止,飛機處于安全運行的狀態。 (c)在規定的使用限制條件下,合格證持有人可以在符合局方批準的最低設備清單和外形缺損清單時放行帶有某些不工作的設備或者帶有缺陷的飛機。 (d)對于航線維修、A檢或者相當級別(含)以下的飛機定期檢修工作及結合其完成的改裝工作,如飛機放行結合 CCAR-145部維修放行證明一同進行,則無需重復簽署。 (a)合格證持有人應當保存所運營的飛機的下述記錄: (1)能表明每一本規則第121.379條要求的飛機放行滿足其要求的所有詳細維修記錄; (2)包含下述信息的記錄內容: (ⅰ)機體總的使用時間; (ⅱ)每一發動機和螺旋槳的總使用時間; (ⅲ)每一機體、發動機、螺旋槳和設備上的時壽件的現行狀況; (ⅳ)裝在飛機上的所有要求定期翻修項目自上次翻修后的使用時間; (ⅴ)飛機的目前維修狀態,包括按照飛機維修方案要求進行的上次檢查或者維修工作后的使用時間; (ⅵ)目前適用的適航指令的符合狀況,包括符合的方法和數據,如果適航 第121.375條 飛機的適航性檢查 第121.380條 維修記錄 指令涉及連續的工作,應當列明下次工作的時間和日期; (ⅶ)目前對每一機體、發動機、螺旋槳和設備進行的重要改裝的情況。 (b)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按照下述期限要求保存本條要求的維修記錄: (1)除飛機、發動機、螺旋槳和設備上一次翻修的記錄外,本條(a)款第(1)項要求的維修記錄應當保存至該工作完成后至少 2年; (2)飛機、發動機、螺旋槳和設備上一次翻修的記錄應保存至該工作被等同范圍和深度的工作所取代; (3)本條(a)款第(2)項要求的維修記錄應當保存至飛機出售或者永久性退役后一年,飛機出售時維修記錄應隨同飛機轉移。 (c)合格證持有人終止運行時,所有保存的維修記錄應轉交給新的合格證持有人。 (d)合格證持有人將飛機干租給另一合格證持有人超過 6個月時,所有保存的維修記錄應轉交給新的合格證持有人;如果干租的租賃期小于 6個月,所有必要的維修記錄都應轉交給承租方或者承租方可以獲取這些記錄的副本。 (e)合格證持有人應當保證所有的維修記錄可以提供給局方或者國家授權的安全調查機構的檢查。 M章 機組成員和其他航空人員的要求 第121.381條 航空人員的條件及限制 (a)合格證持有人不得使用,任何人員也不得作為按照本規則運行的航空人員被使用,除非該人員符合下列條件: (1)持有局方頒發的相應的現行有效航空人員執照或證件; (2)在按照本規則運行時,按照要求攜帶現行有效的航空人員執照、體檢合格證和其他必需的證件; (3)合格于所從事的工作。 (b)按照要求攜帶證件的每個航空人員,應當在局方檢查時出示證件。 (c)合格證持有人不得使用已滿 60周歲的人員在實施本規則運行的飛機上擔任飛行機組必需成員。任何已滿 60周歲的人員,也不得在按照本規則運行的飛機上擔任飛行機組必需成員。 第121.383條 飛行機組的組成 (a)合格證持有人在運行飛機時,其飛行機組成員不得少于所批準的該型飛機飛行手冊中規定的數量,也不得少于本規則對所從事的該種運行所要求的最少飛行機組成員數量。 (b)對于本規則要求應當具有飛行人員執照才能完成的兩種或者兩種以上職能,不得由一名飛行人員同時完成。 (c)合格證持有人在按照本規則運行時,飛行機組至少配備兩名駕駛員,并且應當指定一名駕駛員為機長。 (d)在飛行機組必需成員中要求有領航員、飛行機械員或者飛行通信員的每次飛行中,應當有飛行機組成員在領航員、飛行機械員或者飛行通信員生病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而喪失工作能力時能代替其工作,合格于應急完成相應的職能,以保證安全完成飛行。在這種情況下,飛行人員完成所代替的職能時,無需持有相應的執照。 第121.385條 飛行機械員 擔任飛行機組必需成員的飛行機械員,其配備應當符合飛機飛行手冊中對機組定員的要求。 第121.387條 領航員和特殊導航設備 (a)當不能可靠地確定飛機位置的時間超過 1小時時,只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合格證持有人方可以運行飛機: (1)增配持現行有效領航員執照的飛行機組成員; (2)加裝經局方批準的特殊導航設備,并且每一名值勤位置上的駕駛員都能可靠地用其確定飛機位置。 (b)盡管有本條(a)款的規定,但如果局方認為在 1小時或者 1小時之內應當使用特殊導航手段時,局方仍可以要求合格證持有人配備領航員或者安裝特殊導航設備,或者這兩者同時要求。局方在作出這一決定時,主要考慮的因素是: (1)該飛機的速度; (2)航路上通常的氣象條件; (3)空中交通管制的范圍; (4)交通擁擠程度; (5)目的地導航設備的有效區域范圍; (6)燃油需求; (7)返回出發地點或者備降地點的可用燃油; (8)超過返航點后運行的飛行情況預測; (9)局方認為與安全有關的任何其他因素。 (c)需要領航員或者特殊導航設備或者兩者都需要的運行,在合格證持有人的運行規范中應當予以規定。 第121.389條 飛行通信員 (a)擔任飛行機組必需成員的飛行通信員,其配備應當符合飛機飛行手冊中對機組定員的要求和本條(b)款對特定運行的要求。 (b)在使用英語進行通信的航線上擔任機組成員的飛行通信員,應在執照上獲得英語語言能力 4級或以上的簽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