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30 10:03來源:藍天飛行翻譯公司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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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iii)在飛機起飛、著陸和地面移動期間,不得使用助力式兒童限制裝置、馬甲式兒童限制裝置、背帶式兒童限制裝置和抱膝式兒童限制裝置。 (c)如果兒童的父母、監護人或者指定的護理人員請求讓該兒童乘坐他們提供的兒童限制裝置,當該兒童持有經批準座位或者臥鋪的機票,或者這種座位或者臥鋪能夠由合格證持有人提供給該兒童使用,并且本條(b)款第(2)項中的要求能夠滿足,則該合格證持有人不得拒絕該兒童乘坐飛機。本條并不阻止合格證持有人提供兒童限制裝置,也不阻止合格證持有人遵循安全操作常規,為兒童限制裝置確定最適合的旅客座椅位置。 (d)每一面向側方的座椅應當符合CCAR-25部第25.785條的相應適航要求。 (e)除本條(e)款第(1)項和第(2)項規定外,只有每一旅客座椅的椅背處于豎立位置,合格證持有人方可以使飛機起飛或者著陸。每個旅客應當遵守機組成員依照本款發出的指令。 (1)本款不適用于為符合本規則第121.310條(f)款第(3)項的要求而讓其處于非豎立位置的座椅靠背; (2)本款不適用于根據合格證持有人的手冊中規定的程序,在座位上載有貨物或者坐有由于健康方面的原因不能直坐的人的座椅,但其椅背不得妨礙機上乘員走向通道或者任一應急出口。 (f)每架飛機應當在駕駛艙每一工作位置上配備有符合CCAR-25部第25.785條的相應適航要求的組合式安全帶和肩帶,方可以實施運行。 (g)每個客艙乘務員應當在客艙具有一個符合 CCAR-25部第25.785條的相應適航要求的座椅(含安全帶和肩帶)供起飛和著陸時使用。這些要求不適用于非本規則第121.391條要求的客艙乘務員乘坐的旅客座椅。 (h)要求裝備組合式安全帶和肩帶裝置的座椅上的每個乘員,在起飛和著陸過程中都應當用這種組合式安全帶和肩帶裝置將乘員恰當扣緊,但在履行其正常職責需要時,可以松開肩帶。 (i)在每個無人乘坐的座椅上,若裝有安全帶或者肩帶裝置,則應當將其固定好,使其不妨礙機組成員執行任務或者緊急情況下人員的迅速撤離。 (a)除局方另行批準外,對于按照本規則運行的飛機,其每個座艙內的所有內部材料應當符合 CCAR-25部第25.853條的相應適航要求。 (b)除飛行機組成員座椅外,機組或者旅客使用的坐墊應當符合 CCAR-25部第25.853條的適用防火特性要求。 第121.312條 座艙內部材料 第121.313條 其他設備 飛機只有安裝下列設備,方可以實施本規則的運行: (a)如果飛機上裝有保護性熔斷器,每種規格保護性熔斷器的備用數量應為該飛機批準的并在合格證持有人手冊中規定的數量。 (b)每個駕駛員工作位置上的風擋雨刷或者等效設備。 (c)符合運輸類飛機型號合格審定適航要求的電源和配電系統,或者在任一電源或者配電系統部件失效時,利用外部電源,能為所需要的儀表和設備供電的發電和配電系統。在系統中準許使用公共的元部件,只要局方認為其設計能合理地防止失效。當使用由發動機驅動的多個電源時,它們應當分裝在各個發動機上。 (d)向必需飛行儀表供電的品質和充裕程度的指示裝置。 (e)兩個獨立的靜壓系統,與外部大氣壓力相通,使得其受氣流變化、濕氣或者其他外來物影響最小,且其安裝除通氣口外均為氣密的。當有裝置將儀表從主工作系統轉接到備用系統上時,這一裝置里應當具有一個可靠的位置控制器,且應當予以標記,清楚地指明正在使用的系統。 (f)對于按照本規則運行的飛機,除機組成員外,如果機上還搭載有其他乘員,則駕駛艙和乘員艙之間應當裝有帶鎖定裝置的門(即駕駛艙門),該鎖定裝置應當設計成只能從駕駛艙內解鎖,并且在使用中有效,以防止其他機上乘員未經駕駛艙內飛行機組成員的同意將門打開,否則只有駕駛艙內的飛行機組成員才能持有駕駛艙門的鑰匙。對于從駕駛艙和客艙都能進入的機組休息區的 飛機,則該區和客艙之間應當安裝有帶類似鎖定裝置的門。 (1)對于最大客座數大于 20人的載客飛機,其駕駛艙門還應當滿足下述要求: (i)機上應急出口的布局應當設計成使機組成員或者旅客無需通過該艙門就能到達為他們設置的應急出口; (ii)應當有措施使飛行機組成員在該艙門被卡住的情況下能從駕駛艙直接進入客艙; (iii)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建立緊急情況下的措施,使得客艙乘務員在飛行機組失去能力時能夠進入駕駛艙。每位飛行機組成員應當能夠從其工作位置處操縱駕駛艙門鎖定和解鎖裝置,以及任何相關的指示信號或者身份確認系統。 (2)對于最大審定起飛重量超過45,500千克或者客座數超過60人的載客飛機,駕駛艙門還應當符合下述要求: (i)能抵御未經許可人員的暴力入侵和關鍵部位能夠承受 300焦耳(221.3英尺磅)的沖擊,同時在旋鈕和把手處能夠承受 1,113牛頓(250磅)的拉伸載荷; (ii)能抵御輕型武器火力和爆炸裝置的穿透,符合有關適航要求規定的標準。 (g)將客艙與設有應急出口設施的其他艙室隔開的每一扇門應當配備鑰匙,所配鑰匙應當便于每個機組成員使用。 (h)在通往每一指定的旅客應急出口的每扇門上應有一塊標牌,用以指明在起飛和著陸期間此門應當處于打開狀態。 (i)對于旅客可以進入的艙室,如果艙門有可能被旅客鎖上,則應當為機組配備這些門的開鎖裝置,以便在緊急情況下打開這些門。 第121.314條 貨艙和行李艙 (a)飛機中每個容積大于 5.7立方米(200立方英尺)、符合 CCAR-25部第25.857條定義的 C類艙,應當有下述任一材料構成的頂棚和側墻襯板: (1)玻璃纖維加強樹脂; (2)符合 CCAR-25部附錄 F要求的材料; (3)經局方批準的鋁襯板。 (b)為符合本條,術語“襯板”包括諸如連結處或者緊固件這些影響襯板失火安全包容性能的任何設計細節。 第121.315條 駕駛艙檢查單 (a)合格證持有人應當為每一型號飛機提供經批準的駕駛艙檢查單。 (b)這些經批準的檢查單應當至少包括在起動發動機、起飛或者著陸之前,以及在發動機和系統出現了緊急情況時,飛行機組成員為確保安全應當進行的每一項檢查。檢查單的設計應當使飛行機組成員無需依賴于對所要進行檢查的項目的記憶。 (c)經批準的檢查單應當放置在每架飛機駕駛艙內方便飛行機組成員使用的地方,飛行機組在操作飛機時應當遵循檢查單規定的程序。 第121.316條 燃油箱 按照本規則運行的渦輪發動機飛機應當符合 CCAR-25部第25.963條的要求。 第121.317條 旅客告示 (a)按照本規則實施運行的飛機應當裝備旅客告示信號和標牌。這些信號裝置應當設計成能由機組成員接通或者斷開。 (b)飛機在地面的任何移動,以及每次起飛、著陸和機長認為必要的其它任何時間,應當接通“系好安全帶”信號。 (c)按照本規則運行的載運旅客飛機,應當從每個旅客座位都能看到至少一個“系好安全帶”的明顯信號或者標牌。這些信號或者標牌無需符合本條(a)款 的要求。 (d)當“系好安全帶”信號亮時,本規則第121.311條(b)款要求具有座位的每位旅客,應當系好旅客座椅安全帶并保持系緊狀態。 (e)飛機在禁止吸煙的飛行航段上運行時,應當使“禁止吸煙”的告示信號燈一直亮著,或者在該飛行航段上出示一個或者幾個符合 CCAR-25部第25.1541條要求的“禁止吸煙”的標牌。若同時使用燈光信號及標牌,則燈光信號在整個飛行航段上應當保持常亮。 (f)每一廁所內應當有一個標志或者標牌,其上標明“嚴禁破壞廁所煙霧探測器”。該標志或者標牌無需符合本條(a)款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