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30 10:03來源:藍天飛行翻譯公司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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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i)每個翼上旅客應急出口附近的通道上方,如通道高度較低,可以放在頂棚合適位置上; (ii)在緊靠每一地板高度的旅客應急出口處,如果一個位置指示標志可以清楚標明兩個應急出口的位置,則一個位置指示標志可以用于兩個應急出口位置的指示; (iii)在客艙每個擋住前后視線的隔框或者隔板上,用以指示被其擋住的應急出口,若這樣做不可能時,可以將標志置于其他適當的位置。 (2)每個旅客應急出口標記和每個位置標示應當符合 CCAR-25部第25.811條的相應適航要求。在這些飛機上,如果任一標志的發光度(亮度)降低到 250微朗伯之下,則不可以繼續使用。 (c)機內應急出口標志的照明。每架載運旅客飛機應當具有獨立于主照明系統的應急照明系統。但是,如果應急照明系統的供電電源獨立于主照明系統的供電電源,則客艙一般照明的光源可以為應急照明系統和主照明系統二者所共用。應急照明系統應當: (1)照亮每一旅客出口標志和位置標志; (2)在客艙內提供足夠的一般照明,沿著旅客主通道中心線在座椅扶手高度以 100厘米(40英寸)的間隔進行測量時,平均照度至少為 0.538勒(0.05英尺燭光); (3)具有貼近地板的應急逃生通道標志,該標志符合 CCAR-25部第25.812條相應適航要求或者經局方批準的其他等效要求。 (d)應急燈的工作。除按照 CCAR-25部第25.812條的相應適航要求設置的僅限于一個輔助裝置使用、獨立于飛機主應急照明系統、在該輔助裝置放下時能自動接通的那些燈外,本條(c)和(h)款所要求的每個燈均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1)每個燈應當: (i)能從飛行機組工作位置和客艙中客艙乘務員正常座位易于接近處的兩個地方進行人工控制; (ii)有防止人工控制裝置誤操作的裝置; (iii)當在任一機組成員工作位置上使其處于接通或者待命狀態時,一旦飛機正常的供電電源中斷時它將保持燃亮或者開始燃亮。 (2)在滑行、起飛和著陸期間,每個燈均應當處于待命或者接通狀態。在證明與本款相符時,無需考慮機身的橫向垂直分隔; (3)每個燈應當在應急著陸后的臨界環境條件下,提供所要求照度水平的照明至少達10分鐘; (4)每個燈應當有駕駛艙內的控制裝置,該裝置具有“接通”、“斷開”和“待命”三個位置。 (e)應急出口操縱手柄。每個旅客應急出口操縱手柄的位置和出口的開啟說明應當符合 CCAR-25部第25.811條的相應適航要求,除非局方引用了滿足本款的其他要求。當任一操作手柄或者操作手柄外罩的發光度(亮度)降至 100微朗伯之下時,該手柄或者手柄外罩不得繼續使用。 (f)應急出口的通道。每架載客飛機應當按照下述要求設置至應急出口的通道: (1)各旅客區域之間的或者通向Ⅰ型或者Ⅱ型應急出口的每條旅客通道應當無障礙物,其寬度不少于 508毫米(20英寸); (2)靠近每個Ⅰ型或者Ⅱ型應急出口處,應當有足夠的空間以使機組成員能夠幫助旅客撤離飛機,同時又滿足本條(f)款第(1)項所要求的通道無障礙寬度; (3)應當有從主通道至每一 III型和 IV型應急出口的通道。從主通道至這些出口的通道應當不受座椅、臥鋪或者其他可能減小該出口效用的障礙物的阻礙。另外,該通道應當符合 CCAR-25部第25.813條的相應適航要求,除非局方引用了滿足本款的其他要求; (4)如果從客艙中任一座位到達任何要求的應急出口需要經過客艙間的通道,則該通道應當無障礙,但是可以使用不影響自由通行的布簾; (5)不得在客艙間的任何分隔板上設置門; (6)如果從任一旅客座位到達要求的應急出口需要經過把客艙和其他區域隔開的門,則此門應當有裝置將其閂在開啟位置,并且在每次起飛和著陸期間,這個門應當閂在開啟位置。此閂鎖裝置應當能夠承受當該門相對于周圍結構受到一個 CCAR-25部第25.561條所述的極限慣性力時對其施加的載荷。 (g)機外出口標記。每個旅客應急出口和從外面開啟這個出口的裝置應當在飛機外部予以標記,機身側面應當有框出每一旅客應急出口的 5厘米(2英寸)寬的色帶。每一外部標記(包括這種色帶)的顏色應當與周圍機身表面有明顯 的對比而易于區別。這些標記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如果較深顏色的反射率等于或者小于 15%,則較淺顏色的反射率應當至少為45%。反射率是物體反射的光通量與其接收的光通量之比; (2)如果較深顏色的反射率大于 15%,則其反射率與較淺顏色反射率之差應當至少有30%; (3)不在機身側面的出口應當有外部開啟裝置,并用紅色醒目地標出適用的操作說明,或者,如果背景的顏色使得紅色不醒目,應當用鮮明的鉻黃色作標記,并且當這種出口的開啟裝置僅位于機身一側時,應當在另一側上作同樣效果的標記。 (h)外部應急照明和撤離路線。 (1)每架載運旅客飛機應當裝備符合 CCAR-25部第25.812條相應適航要求的外部照明設備; (2)每架載運旅客飛機應當裝備有符合 CCAR-25部第25.810條相應適航要求的防滑撤離路線。 (i)地板高度的出口。機身側面高等于或者大于 1118毫米(44英寸)、寬等于或者大于 508毫米(20英寸)但不到 1168毫米(46英寸)的每個地板高度的艙門或者出口(不包括那些不能由客艙進入的通向貨艙或者行李艙的艙門或者出口)、每個機身下部出口和每個尾錐出口,應當符合本條關于地板高度應急出口的要求。但是,如果環境條件使得完全滿足這些要求不切實際,并且偏離這些要求能夠達到可以接受的安全水平,局方可以批準偏離本款的要求。 (j)額外的應急出口。客艙內超過應急出口最少數量要求外的經批準應急出口,應當符合本條除(f)款第(1)、(2)、(3)項以外的所有款項的要求,并且應當易于接近。 (k)在每架載客渦輪噴氣動力飛機上,每個機身下部出口和尾錐出口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設計和結構應使其在飛行中不能被打開; (2)在靠近出口開啟裝置明顯位置上設置從762毫米(30英寸)的距離上即可以辨讀的標牌,說明此出口的設計和結構使其在飛行中不能被打開。 (l)手電筒。載運旅客飛機應當裝備有從每個客艙乘務員座位處易于接近的手電筒及其儲放裝置。 (m)對于按照本規則實施運行并且機身每側配備了多個旅客應急出口的飛機,機身同側位于同層客艙的任何旅客應急出口與相鄰旅客應急出口之間的距離應當不超過 18.3米(60英尺),該距離的測量應當平行于飛機的縱軸線測量兩個應急出口相距最近的出口邊緣之間的距離。 第121.311條 座椅、安全帶和肩帶裝置 (a)載客飛機應當裝備下列裝置: (1)可以供機上每一個 2周歲以上人員使用的經批準的座椅或者臥鋪; (2)可以供機上每一個 2周歲以上的人員單獨使用的經批準的安全帶,但在航路飛行期間,占用一個臥鋪的兩個人和占用一個多座座椅或者長座椅的兩個人可以共用一條經批準的安全帶。 (b)在飛機于地面移動、起飛和著陸期間,按照本規則運行的飛機上每一個人均應當在經批準的座椅或者臥鋪上就座,并用單獨的安全帶適當扣緊。座椅上為該乘員配備的安全帶不得被 2周歲以上的人共用。但是: (1)對于不滿 2周歲的兒童可以由占有經批準座椅或者臥鋪的成年人抱著; (2)可以乘坐于經局方批準的兒童限制裝置內,該裝置可以是合格證持有人配備的,也可以是兒童父母、監護人攜帶的,或者該兒童父母、監護人指定在飛行中照料其安全的護理人員攜帶的,但合格證持有人應當確保: (i)兒童限制裝置能夠被恰當地固定在經批準的前向座椅或者臥鋪上; (ii)兒童能夠被恰當地系緊在該限制裝置內,并且其體重不超過該裝置所規定的重量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