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29 10:24來源:藍天飛行翻譯公司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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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23 下滑道偏離 信號作用范圍 1 ±3% 24 航向信標偏離 信號作用范圍 1 ±3% 25 指點信標通道 離散信號 1 26 主警告 離散信號 1 27 導航1與2頻率選擇(注3)全程 4 按照安裝情況 28 測距機1與2的距離(注 3 0-370公里 4 按照安裝情況和注4) 29 導航數據(經度、緯度、地 按照安裝情況 2 按照安裝情況速)(注5) 30 起落架或者起落架選擇手 離散信號 4 按照安裝情況柄位置 注:以上 30個參數滿足 IV型飛行數據記錄器的要求。 注1. 記錄足夠的輸入信號以確定功率。 注 2. 對常規操縱系統的旋翼機用“或者”。對非機械性操縱系統的旋翼機用“和”。 注3. 如果信號可以用數字形式獲得。 注4. 記錄來自慣性導航系統或者其他導航系統所得的緯度和經度是一種可取的替 代辦法。 注5. 如果信號可以輕易獲取。 如果有更大的記錄容量,應當考慮記錄下列附加的信息: (a) 來自電子顯示系統的運行信息,諸如電子飛行儀表系統(EFIS)、飛機電子中央監控器(ECAM)和發動機指示與機組警告系統(EICAS)。采用下述優先順序: (1) 由飛行機組選擇的與所需飛行航跡有關的參數,如大氣壓力的設定、選擇的高度、選擇的空速、決斷高度以及自動飛行系統接通與方式指示(如未從另一個來源記錄到); (2) 顯示系統選擇/狀態,如區域(SECTOR)、計劃(PLAN)、全羅盤(ROSE)、導航(NAV)、氣象(WXR)、合成(COMPOSITE)、拷貝(COPY)等; (3) 警告與警戒數據; (4) 顯示的應急程序和檢查單頁面的內容。 (b) 附加的發動機參數(發動機增壓比(EPR)、高壓軸轉速(N1)、排氣溫度(EGT)、燃油流量等) 6.上述飛行數據記錄器(FDR)應當能夠記錄上述規定的適用參數。然而,考慮到機型和記錄設備的特性,也可以用其他參數替換。 7.所安裝設備的測量范圍、記錄間隔和所記錄參數的精度應當滿足局方相應適用的適航要求,并得到局方的批準。 附件E 旋翼機水上平臺運行要求 總則 (a).旋翼機水上平臺,是指海上漂浮或者固定的建筑物上供旋翼機降落和起飛的場地,包括水上移動平臺、移動鉆井平臺、移動采油平臺、自升式采油平臺、柱穩式平臺(即半潛式平臺和坐底式平臺)、水面式平臺(即船式平臺和駁式平臺)等,俗稱旋翼機甲板。 (b).旋翼機水上平臺的規格、設施、標準和運行條件,應當經民航總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審查批準,未經批準的旋翼機水上平臺不得投入使用。 旋翼機水上平臺及障礙物限制 (c).供旋翼機水上平臺降落、起飛的旋翼機甲板及障礙物扇形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旋翼機甲板只能設在210°抵/離扇區內(見圖-1); (2)旋翼機甲板210°扇區的180°范圍內,甲板邊緣至水面 5:1的斜坡以外,不允許有固定障礙物,如圖-2所示; (3)單旋翼和橫列式雙旋翼旋翼機甲板不得小于所用旋翼機旋翼轉動時最大全長 (D)為直徑的圓形區域;高于旋翼機甲板平面 0.25米以上的設施,只能設在主起降方面一側以圖-3圓周A點為圓心的150°扇形區內,對其高度的限制如圖-3所示; (4)縱列式雙旋翼旋翼機甲板不得小于所用旋翼機 0.9 D為直徑的圓形區域,150°扇形區障礙物限制如圖-4所示; (5)縱列式雙旋翼旋翼機,可以在矩形旋翼機甲板上平行于長邊的方向進行雙向降落和起飛,但旋翼機甲板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i.長邊不小于0.9D; ii.短邊不小于0.75D; iii.150°扇形區在矩形旋翼機甲板長邊的一側。 旋翼機甲板及150°扇形區障礙物限制如圖-5所示。 (6)如果旋翼機甲板嚴格限制在晝間使用,并在風速不大于所用旋翼機“飛行手冊”規定最大風速的 0.5倍、氣流平穩、云高 300米以上、能見度大于 5公里,則: i.單旋翼旋翼機可以在以所用旋翼機旋翼直徑(RD)為直徑的直升 機甲板上降落和起飛,對其180°區域障礙物限制如圖-6所示; ii.縱列式雙旋翼旋翼機可以在不小于所用旋翼機 0.75D為直徑的旋翼機甲板上降落和起飛,對其180°區域障礙物限制如圖-6所示。 (b).海上船舶旋翼機甲板的規格及障礙物限制,應當符合圖-7或者圖-8的所示條件,方可以用于旋翼機的降落和起飛。 燈光及助航設備 (a).旋翼機水上平臺在夜間使用時,降落區應當設有供旋翼機夜間降落和起飛的探照燈,其安裝位置及角度應當能保證燈光光束照射在降落環中心,并不得妨礙駕駛員的視線和操作。 (b).旋翼機甲板周邊應當裝設波長為570-590納米的黃色或者黃、藍交替的邊界燈,燈的間隔不大于 3米。在燈上裝有必要的濾光器或者燈罩時,發光強度不應少于 15.2坎德拉(cd)。燈的安裝高度不得低于甲板平面,且不高于甲板平面 0.25米。 (c).在150°扇形區內,從 A點到以降落環中心為圓心的 0.83D范圍內(見圖-3),如有高于甲板平面 3米-15米高度的障礙物,應當在其適當位置裝設發光強度不少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