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29 10:24來源:藍天飛行翻譯公司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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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i) 使用通勤類飛機的合格證持有人應當遵守本規則第135.399條的要求。 第135.365條 活塞式發動機驅動的大型運輸類飛機的重量限制 (a) 任何人不得從標高在確定飛機最大起飛重量所用的氣壓高度范圍之外的機場起飛活塞式發動機驅動的大型運輸類飛機。 (b) 任何人不得起飛活塞式發動機驅動的大型運輸類飛機,飛往某個預定的標高在確定該飛機最大著陸重量所用的氣壓高度范圍之外的機場。 (c) 任何人不得指定或者預先指定機場標高超出所用的活塞式發動機驅動的大型運輸類飛機確定最大著陸重量時所對應的高度范圍的機場為備降機場。 (d) 任何人不得以超過按照機場標高所確定的最大批準起飛重量的重量起飛活塞式發動機驅動的大型運輸類飛機。 (e) 如果在考慮了航路上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后,飛機在到達目的地機場時的重量超過按照該機場標高所確定的最大批準著陸重量,則任何人不得起飛活塞式發動機驅動的大型運輸類飛機。 第135.367條 活塞式發動機驅動的大型運輸類飛機的起飛限制 (a) 合格證持有人在使用活塞式發動機驅動的大型運輸類飛機時,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1) 在起飛過程中達到臨界發動機失效決斷速度(V1)之前的任一時刻,按照加速停止距離數據所示,能使該飛機安全停止在跑道或者停止道上; (2) 如果臨界發動機在飛機達到 V 1速度之后的任一時刻失效后繼續起飛,在通過可用起飛距離末端上空之前,按照起飛軌跡數據所示,高度能達到 15.2米(50英尺); (3) 在達到 15.2米(50英尺)的高度(按照起飛軌跡數據所示)之前不帶坡度,在此后坡度不超過 15度的情況下,預定起飛飛行軌跡能以 15.2米(50英尺)的余度垂直超越所有障礙物,或者在機場邊界內能以 60米(200英尺)、在機場邊界外能以 90米(300英尺)的水平距離避開障礙物。 (b) 在使用本條時,應當對所有跑道坡度進行修正。考慮到風的影響,對于以靜止大氣為基礎的起飛數據,可以按照不大于50%的報告的逆風分量和不小于150%的報告的順風分量進行修正。 第135.369條 活塞式發動機驅動的大型運輸類飛機所有發動機工作的航路限制 活塞式發動機驅動的飛機起飛前的重量,應當在考慮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后,能使飛機在所有發動機工作的條件下,在預定航跡兩側各 25公里以內最高地面或者障礙物之上至少 300米(1000英尺)的高度上,上升率(以米/秒為單位)至少達到 0.0189 Vso米/秒(Vso的公里/小時數乘以 0.0189得到的上升率每秒米數)或者 6.90 Vso英尺/分(Vso的海里/小時數乘以 6.90得到的上升率每分鐘英尺數)。 第135.371條 活塞式發動機驅動的大型運輸類飛機一臺發動機不工作時的航路限制 (a) 除本條(b)款規定外,活塞式發動機驅動的飛機起飛前的重量,應當在考慮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后,能使飛機在一臺發動機不工作的條件下,在預定航跡兩側各 25公里以內最高地面或者障礙物之上至少 300米(1000英尺)的高度上,上升率至少達到 0.00148(0.079-0.106/N) Vso2米/秒(其中 N為所裝的發動機臺數,Vso以公里/小時表示)或者(0.079-0.106/N) Vso 2英尺/分(其中 N為所裝的發動機臺數,Vso以海里/小時表示)。 (b) 為代替本條(a)款的要求,活塞式發動機驅動的大型運輸類飛機可以按照經批準的程序,在所有發動機工作的某個高度上運行,在該高度上,當一臺發動機停車后,考慮到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飛機可以繼續飛至符合本規則 135.377規定能進行著陸的備降機場。在假定的故障發生之后,飛行軌跡應當高于預定航跡兩側各 25公里范圍內的地面和障礙物至少 600米(2000英尺)。 (c) 如果按照本條(b)款使用經批準的程序,合格證持有人應當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1) 對于按照 CCAR-25部審定合格的飛機,計算飛機飛行軌跡時所用的上升率(按照飛機飛行手冊中對相應重量和高度所確定的數值)應當減去一個等于 0.00148(0.079 -0.106/N) Vso2米/秒的量(其中 N為所裝的發動機臺數,Vso以公里/小時表示),或者減去一個等于(0.079-0.106/N) Vso 2英尺/分的量(其中 N為所裝的發動機臺數,Vso以海里/小時表示); (2) 在航路上任何一點臨界發動機停止工作時,通過使用經批準的程序,所有發動機工作時的高度應當能夠足以使飛機繼續飛行到某一預定的備降機場。在確定起飛重量時,假定飛機是在某點發動機停車后越過臨界障礙物的,而且這一點距臨界障礙物的距離不小于距最近的經批準的無線電導航定位點的距離。但是,如果局方批準了依據不同的原則制定的程序,且該程序有足夠的運行安全保證,對該點可以不作要求; (3) 在該程序中,飛機飛至備降機場上空 300米(1000英尺)處時,其上升率應當符合本條(a)款的規定; (4) 在該程序中,應當包括對飛行軌跡有不利影響的風和溫度的經批準的計算方法; (5) 在使用這一程序時,允許應急放油。但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有充足的訓練大綱,對飛行機組人員進行了合適的應急放油訓練,并且為保證程序的安全性采取了其他安全 措施; (6) 合格證持有人和機長應當共同選擇一個備降機場,有合適的天氣報告、預報或者兩者的組合表明,在飛機預計到達該機場時刻,天氣條件達到或者超過合格證持有人的運行規范中規定的備降最低天氣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