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29 10:24來源:藍天飛行翻譯公司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
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d) 如果局方認為某人有可能違反本條(a)款第(4)項的規定,此人應當根據局方的要求,將其擔任或者試圖擔任機組成員之后 4小時內所做的每次體內藥物測試的結果提供給局方。 (e) 局方根據本條(c)或者(d)款所取得的測試結果可以用來判定該人員是否具備擔任機組成員執行該次飛行任務的資格,或者是否有違反中國民用航空法規的行為,并且可以在相應的法律程序中作為證據。 F章機組成員飛行時間和值勤時間限制及休息要求 第135.261條 概則 (a)任何合格證持有人在實施本規則運行中不得指派機組成員超出本章規定的機組成員適用的值勤期限制、飛行時間限制和不符合休息要求的情況下執行飛行任務,任何機組成員也不得接受超出這些限制和要求的飛行任務指派。 (b)本章中的用語定義如下: (1)經批準的睡眠區,是指經局方批準,為使機組成員獲得良好睡眠而指定的場所。 (2)日歷日,是指按照世界協調時或者當地時間劃分的一個時間段,從當日零點到次日零點之間的 24小時; (3)值勤期,是指機組成員在接受合格證持有人安排的飛行任務后,從為了完成該次任務而到指定地點報到時刻開始(不包括從居住地或者駐地到報到地點所用的地面時間),到解除任務時刻為止的連續時間段。在一個值勤期內,當發生運行延誤時,如機組成員能在有睡眠條件的場所得到休息,則該休息時間可以不計入該值勤期的值勤時間內; (4)休息期,是指從機組成員到達休息地點起,到為執行下一次任務離開休息地點為止的連續時間段,在該段時間內,合格證持有人不得為該員安排任何工作和給予任何干擾。為了完成指派的飛行任務往來于休息地點和值勤地點的時間不得計入休息期; (5)運行延誤,是指由于出現惡劣的氣象條件、航空器設備故障、空中交通管制不暢等客觀情況而導致的延誤。 (c)在本章中,機組成員的飛行時間是指機組成員在航空器飛行期間的值勤時間, 包括在座飛行時間(飛行經歷時間)和不在座飛行時間。 第135.263條 駕駛員值勤期限制、飛行時間限制和休息要求 (a) 當飛行機組配備 1名駕駛員時,駕駛員的值勤期限制、飛行時間限制和休息要求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1) 值勤期最多 14小時,該值勤期內的飛行時間不得超過 8小時,值勤期后應當安排至少 10個連續小時的休息期,這個休息期應當安排在該值勤期結束時刻與下一值勤期開始時刻之間; (2) 發生運行延誤時,如駕駛員的實際值勤時間未超過 14小時的限制,則該值勤期后的休息期可以縮短至 9小時; (3) 發生運行延誤時,值勤期最多可以延長至 16小時,但該值勤期后 10小時的休息期不得縮短。 (b) 當飛行機組配備 2名駕駛員時,駕駛員的值勤期限制、飛行時間限制和休息要求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1) 值勤期最多 14小時,該值勤期內的飛行時間不得超過 10小時,值勤期后應當安排至少 10個連續小時的休息期,這個休息期應當安排在該值勤期結束時刻與下一值勤期開始時刻之間; (2) 發生運行延誤時,如駕駛員的實際值勤時間未超過 14小時的限制,則該值勤期后的休息期可以縮短至 9小時; (3) 發生運行延誤時,值勤期最多可以延長至 16小時,但該值勤期后 10小時的休息期不得縮短。 (c) 當飛行機組配備 3名駕駛員,其中包含 2名具有機長資格的駕駛員時,駕駛員的值勤期限制、飛行時間限制和休息要求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1) 值勤期最多 16小時,該值勤期內的飛行時間不得超過 12小時,值勤期后應當安排至少 14個連續小時的休息期,這個休息期應當安排在該值勤期結束時刻與下一值勤期開始時刻之間; (2) 發生運行延誤時,如駕駛員的實際值勤時間未超過 16小時的限制,則該值勤期后的休息期可以縮短至 12小時; (3) 發生運行延誤時,值勤期最多可以延長至 18小時,但該值勤期后 14小時的休息期不得縮短。 (d) 當飛行機組配備 3名駕駛員,其中包含 2名具有機長資格的駕駛員并且為飛行機組提供睡眠區時,駕駛員的值勤期限制、飛行時間限制和休息要求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1) 值勤期最多 18小時,該值勤期內的飛行時間不得超過 16小時,但每個駕駛員在飛行中應當有機會在經批準的睡眠區得到休息,值勤期后應當安排至少 18個連續小時的休息期,這個休息期應當安排在該值勤期結束時刻與下一值勤期開始時刻之間; (2) 發生運行延誤時,如駕駛員的實際值勤時間未超過 18小時的限制,則該值勤期后的休息期可以縮短至 16小時; (3) 發生運行延誤時,值勤期最多可以延長至 20小時,但該值勤期后 18小時的休息期不得縮短。 (e) 在包含一個境外著陸地點的運行中,當飛行機組配備 4名駕駛員,其中包含 2名具有機長資格的駕駛員并且為飛行機組提供經批準的睡眠區時,駕駛員的值勤期限制、飛行時間限制和休息要求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1) 值勤期最多 22小時,該值勤期內的飛行時間不得超過 18小時,但每個駕駛員在飛行中應當有機會在批準的睡眠區得到休息,值勤期后應當安排至少 22個連續小時的休息期,這個休息期應當安排在該值勤期結束時刻與下一值勤期開始時刻之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