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29 10:24來源:藍天飛行翻譯公司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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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d) 盡管有本條(a)、(b)或者(c)款的規定,如果滿足下列要求,局方仍可以頒發運行規范,批準使用經批準的帶自動駕駛能力的飛行控制引導系統進近至接地: (1) 航空器飛行手冊或者等效文件中沒有載明該系統在自動駕駛儀失效時有任何高度損失值; (2) 局方發現使用該系統進近至接地不會對本條的安全標準帶來其他不利影響。 (e) 盡管有本條(a)款的規定,如果滿足下列要求,局方仍可以頒發運行規范,批準在飛行的起飛和初始爬升階段使用經批準的帶自動駕駛能力的自動駕駛儀系統: (1) 航空器飛行手冊中規定了經審定的最低接通高度限制; (2) 在到達航空器飛行手冊中規定的最低接通高度限值或者局方規定的高度(兩者 取高者)之前,不接通該系統; (3) 局方發現使用該系統不會對本條要求的安全標準帶來其他不利影響。 (f) 本條不適用于旋翼機的運行。 第135.95條 航空人員的條件 合格證持有人在完成那些應當由持有執照的航空人員實施的工作時,所使用的航空人員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a) 持有適合的現行有效的航空人員執照。 (b) 滿足中國民用航空規章中適用的資格要求,能夠勝任所從事的工作。 第135.97條 用于滿足近期飛行經歷的航空器和設施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提供航空器和設施,使每個駕駛員滿足近期飛行經歷要求,持續保持其熟練水平,并可以用于演示以證實駕駛員可以勝任所有被批準參加的運行。 第135.99條 飛行機組成員的組成 在合格證持有人運行的航空器上所配備的飛行機組成員,應當符合航空器操作限制或者航空器飛行手冊中的機組配備規定,以及本規則對所實施運行類型的機組配備規定。 第135.101條 飛行機組成員的值勤要求 (a) 在飛行的關鍵階段,合格證持有人不得要求飛行機組成員完成航空器安全運行所必需的工作之外的任何其他工作,飛行機組任何成員也不得承擔這些工作。預定廚房供應品,確認旅客的銜接航班,對旅客進行合格證持有人的廣告宣傳、介紹風景名勝和其他與安全無關的廣播,填寫與運行無關的公司報告表、記錄表等工作都不是航空器安全運行所必需的工作。 (b) 在飛行的關鍵階段,飛行機組成員不得從事可能分散飛行機組其他成員工作精力,或者可能干擾其他成員正確完成這些工作的活動,機長也不得允許其從事此種活動。這些活動包括進餐、在駕駛艙無關緊要的交談、在駕駛艙和客艙乘務員之間無關緊要的通話、閱讀與正常飛行無關的刊物等。 (c) 在本條中,飛行關鍵階段是指滑行、起飛、著陸和除巡航飛行以外在 3000米(10000英尺)以下的飛行階段。 第135.103條 儀表飛行規則(IFR)運行中要求配備的副駕駛 (a) 除本條(b)款規定的情況外,在根據儀表飛行規則(IFR)實施載客運行的航空器上,應當配備一名副駕駛。 (b) 除按照本規則第135.99條和第135.109條的規定配備副駕駛的情況外,當航空器裝備有經批準的自動駕駛儀系統并且相應的運行規范中也已批準使用該系統時,可 以偏離本條(a)款的要求,無需配備副駕駛。但是,在此種情況下擔任機長的駕駛員,應當在該廠家和型號的航空器上具有至少 100小時的機長飛行時間。合格證持有人申請使用自動駕駛儀系統代替副駕駛,應當向局方申請頒發相應的運行規范條款。如果滿足下列條件,局方可以批準其使用自動駕駛儀代替副駕駛: (1) 該自動駕駛儀能夠操縱航空器來保持飛行和進行繞三軸旋轉的機動飛行; (2) 合格證持有人經演示證明,機長能夠在合理的工作負荷下完成所有職責,使用自動駕駛儀的運行能夠安全實施,符合本規則所有的運行要求; (3) 相應的運行規范條款中包含了局方認為出于安全考慮所需規定的使用自動駕駛儀的條件和限制。 第135.105條 客艙乘務員要求 合格證持有人運行旅客座位數(不含駕駛員座位)超過 19座的航空器,應當配備一名客艙乘務員。 第135.107條 機長或者副駕駛的指派要求 (a) 合格證持有人在按照本規則運行時,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1) 為每次飛行指派一名機長; (2) 為每次需要兩名駕駛員的飛行,指派一名副駕駛。 (b) 航空器的機長應當按照合格證持有人的指派,在該次飛行的所有時間內承擔機長職責。 第135.109條 II類運行中要求的副駕駛 合格證持有人使用航空器實施 II類運行時,應當指派一名副駕駛。 第135.111條 旅客占用駕駛員座位 如果合格證持有人所用航空器的旅客座位數(不包含駕駛員座位)不超過 8座,并且按照本規則規定允許其使用一名駕駛員實施運行,則可以允許機長、副駕駛、合格證持有人的航空檢查人員和局方監察員以外的人員占用空置的駕駛員座位。 第135.113條 操縱裝置的控制 除符合下列規定的人員外,機長不得允許任何人員在按照本規則實施的飛行中操作航空器的操縱裝置,任何人員也不得在這些飛行中操作航空器的操縱裝置: (a) 合格證持有人雇傭的對該航空器具備資格的駕駛員。 (b) 經局方批準的監察員或者委任代表,該監察員或者委任代表合格于操作該航空器,正在進行飛行檢查工作,并且得到了機長的許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