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25 16:19來源:CAAC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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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未取得飛行人員英語合格證(英語模擬陸空通話考試合格、飛行專業英語考試合格)的飛行人員接受外國教員使用英語進行本規定的各種訓練時,應當由持有民航總局統一頒發的飛行翻譯合格證的譯員擔任翻譯。沒有上述譯員擔任翻譯的訓練,不予認可。 外國教員使用其它語種對不熟悉該語種的中國民航飛行人員進行本規定的各種訓練時,應當由經民航總局批準的翻譯人員擔任翻譯。 第二十七條 除本章規定的訓練要求外,為保證每次飛行的飛行機組成員對于所飛機型和機組成員位置及所執行的營運任務均經過充分訓練,對于新設備、設施、程序和技術均能熟練使用,民航總局和地區管理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航空營運人實施其他必需的訓練。 第四章 訓練種類和基本要求 第二十八條 飛行人員的訓練,主要包括基礎訓練、初始訓練、轉機型訓練、差異訓練、升級訓練、增加儀表等級訓練、增加Ⅱ類儀表運行授權訓練、轉作業項目訓練、增加航空器類別或級別等級訓練、轉教員訓練、定期復訓和重新獲得資格訓練等。 第二十九條 除根據訓練性質經批準簡化程序的訓練外,飛行人員的訓練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 理論教學; (二) 駕駛艙程序訓練或駕駛艙實習; (三) 飛行模擬機訓練; (四) 本場訓練; (五) 航線訓練(不載客)或通用航空作業項目訓練。 訓練的每一階段,均應當經過嚴格檢查考核,合格后方可轉入下一階段訓練。飛行訓練結束后,應當經過檢查或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執照、等級和授權,方可參加商業飛行。 第三十條 在商業飛行中,不得模擬不正常或應急情況。模擬儀表飛行時,飛行檢查員或教員應當控制航空器不超過正常允許飛行范圍,不得低于機場、該航空器或者飛行檢查員、教員技術標準允許的最低下降高(高度)或決斷高(高度)。 第三十一條 從事飛行人員訓練的飛行訓練機構,應當經民航總局批準或認可。民航總局在批準或認可時,主要審查如下事項: (一) 地面理論教學的設施和設備; (二) 飛行訓練設施、設備,包括所用機場、航空器、飛行模擬機及其它訓練設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