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25 16:19來源:CAAC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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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修改和補充 1. 對《規定》的條款結構和文字作了較大的調整和修改,使之更為規范和簡練。根據規章規范的要求,增加了第八章《罰則》;根據政企分開的原則,強調了政府機構的管理職責和航空營運人、飛行訓練機構及飛行人員個人在訓練中的責任。 2. 由于CCAR-61FS和CCAR-63FS已經發布,對飛行人員取得各類執照、等級的訓練內容和技術要求作了明確規定,因此,在本《規定》中取消了原有的有關基礎訓練的三個附錄,即原附錄二《職業飛行員-飛機的基礎駕駛訓練最低要求》(相當于飛機商用駕駛員執照要求)、原附錄三《職業飛行員-直升機的基礎駕駛訓練最低要求》(相當于直升機商用駕駛員執照要求)和原附錄四《職業飛行員-初始儀表訓練最低要求》(相當于儀表等級要求),要求飛行人員有關各類執照、等級的訓練按照CCAR-61FS和CCAR-63FS進行。 3. 鑒于我國民航飛行標準運行管理有關規章尚未發布,在本《規定》中,對涉及飛行人員訓練的主要運行管理要求作出了明確規定,其中包括: 在各種運行中機組成員應當持有的執照、等級、授權要求;駕駛員應當經過充分訓練才能參與商業運行的原則;安全運行所必需的一些訓練要求,如定期復訓、應急生存訓練、新機型與新職位上的運行經歷建立等。為規范這些訓練,增加了定期復訓和應急生存訓練內容的兩個附件。對承擔中型以上飛機公共運輸任務的駕駛員,提出了比執照訓練要求更高的飛行經歷和訓練要求。 4. 鑒于我國有關飛行學校飛行人員訓練的管理規章尚未發布,為規范飛行院校飛行學員的訓練,根據國際民航組織的標準,對駕駛員執照、等級訓練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同時,為提高公共運輸飛機副駕駛的訓練水平,對飛行院校畢業后擬轉大、重型飛機擔任副駕駛的飛行學員增加了一些訓練時間要求和在高性能雙發飛機上進行訓練(對上重型飛機者,要求單飛)的要求。根據飛行訓練中大量使用現代科學技術(模擬技術)的經驗,參照國際上的做法,規定飛行院校飛行學員訓練允許使用飛行模擬機和飛行訓練器訓練代替一些飛行訓練。 5. 對副駕駛訓練提出了明確的要求。除了對擬轉大、重型飛機副駕駛的飛行院校畢業生提出了較高訓練要求外,對擬轉大、重型飛機副駕駛的原軍隊飛行員和其他飛行員也提出了類似的訓練要求。在轉公共航空運輸飛機副駕駛的訓練中,明確規定了副駕駛訓練的內容和要求應當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二條和附件三,通過訓練,掌握上述規定要求的所有操縱動作和程序,達到能在右座獨立操縱飛機完成起飛、著陸動作的水平。在本《規定》中還規定,副駕駛完成訓練并建立規定的運行經歷后,允許其與經航空營運人批準的機長搭配,作為操作駕駛員操作飛機起飛著陸。這些規定有利于提高飛行機組的整體能力,有利于提高安全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