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25 16:19來源:CAAC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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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地區管理局局長、副局長和相當職務人員的各種訓練; 3. 民航總局認為需要審批的其他訓練。 (四) 飛行院校飛行學員訓練計劃的審批程序按有關飛行院校管理規定執行。 第七十三條 訓練計劃審批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七十一條對訓練計劃進行審查。符合本規定和CCAR-61FS、CCAR-63FS及訓練大綱要求的,予以批準,不符合的,應當責令其及時改正。 民航總局和地區管理局對航空營運人、飛行訓練機構自行確定的訓練計劃及其訓練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的,應當及時責令其改正,必要時停止其訓練計劃的執行。 第七十四條 飛行人員需進行轉機型、升正駕駛、轉教員、轉專業以及地升空訓練時,由飛行隊(分公司、分院)分別填寫轉機型審查報告表、轉專業審查報告表、地升空審查報告表、副駕駛升正駕駛審查報告表和駕駛員轉飛行教員審查報告表,一式兩份,并按照本規定第七十二條報批。批準后的上述表格,一份留在批準部門,一份存入飛行人員技術檔案。 第七十五條 飛行人員每種訓練各階段的質量檢查由訓練計劃審批部門認可的飛行檢查員或教員進行。每種訓練結束時的最終檢查,由訓練計劃審批部門組織飛行技術檢查。需要改變執照、等級或授權的訓練,最終檢查應當由飛行標準監察員或委任飛行檢查代表進行。檢查結果應當填入飛行記錄簿,并由檢查人員簽字。 第七十六條 按照本規定第七十五條經最終檢查合格后的受訓人員相應資格的取得應當經過訓練計劃審批部門批準,涉及執照、等級或授權變化的,按照CCAR-61FS、CCAR-63FS申請辦理執照、等級或授權。 第七十七條 飛行人員按照訓練大綱的規定完成有關各種訓練的時間和次數后未達到規定的訓練要求的,應當按照訓練大綱的規定進行補充訓練或終止其訓練。被終止訓練的飛行人員可以保留其原執照、等級或授權; 不適合保留相應等級或授權的,應當降低、取消其等級或授權。 第七章 技術檔案管理和總結表報制度 第七十八條 航空營運人和飛行訓練機構應當在飛行訓練管理部門建立飛行人員個人技術檔案。飛行人員個人技術檔案主要包括飛行記錄簿,飛行經歷記錄本,轉機型、升正駕駛、轉教員、轉專業、地升空審查報告表,各種訓練情況的記錄和檢查考試成績單,畢業、結業證明,獎懲證明,事故、事故征候結論等。飛行人員調動時,其技術檔案應當按照檔案管理制度移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