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25 16:19來源:CAAC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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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地區管理局)根據民航總局授權,管理本地區飛行人員訓練工作。 第四條 航空營運人和飛行訓練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對其飛行人員實施充分訓練,使其達到并保持安全營運所需要的飛行技術標準。 參與訓練活動的飛行人員應當在各種訓練中,按照訓練大綱的要求,完成規定的訓練課時和內容,達到規定的飛行技術標準。 第五條 本規定中,按照附件一《民用飛機、民用直升機訓練分級》的分類方法,民用飛機分為小型、中型、大型、重型四個等級,民用直升機分為小型、中型兩個等級。 第六條 本規定中,駕駛員飛行經歷時間是指持有合格證或執照的駕駛員在航空器駕駛員座位上被帶飛、單飛,以及擔任機長、副駕駛、教員、檢查員的飛行時間的總和。駕駛員飛行經歷時間應當按照《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和飛行教員合格審定規則》(以下簡稱CCAR-61FS)的規定填入飛行人員《飛行經歷記錄本》。 前款所述駕駛員飛行經歷時間不包括下列時間: (一) 飛行學員在小型飛機或小型直升機上訓練飛行中單飛時,作為同乘駕駛員的飛行時間; (二) 擔任領航員、飛行機械員或飛行通信員的飛行時間。 第七條 本規定中,機長時間是指駕駛員在航空器駕駛員座位上擔任機長、飛行教員、飛行檢查員和在訓練飛行中單飛、監視下單飛的飛行時間的總和。 第八條 本規定中,監視下單飛是指經民航總局批準的飛行院校中的飛行學員在同機飛行的教員或檢查員直接監視下進行的單飛。 監視下單飛的每次飛行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 飛行學員應當獨立完成飛行計劃的制定,包括重量和燃油計算等; (二) 飛行學員應當按規定完成飛行前和飛行中的各項檢查、各種操作以及應急程序; (三) 在飛行全過程中,飛行學員應當履行和完成作為機長的所有職責和工作; (四) 飛行學員應當操縱航空器起飛和著陸,并獨立處置空中交通程序、通信聯絡、氣象條件等所有問題。 在監視下單飛的飛行全過程中,飛行學員應當對安全負責,教員或檢查員負有監控、糾正的責任。飛行學員計劃做的或正在做的任一動作,經教員或檢查員審查不合格的,該次飛行全部飛行時間記入帶飛時間,不得作為監視下單飛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