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25 16:19來源:CAAC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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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條 飛行人員應當按照CCAR-61FS的規定保持近期飛行經歷要求和技術熟練水平,由于不符合CCAR-61FS規定的近期飛行經歷要求、超過執照定期檢查期限等原因失去飛行資格的,應當進行重新獲得資格訓練。 前款所述訓練的步驟、內容、時間應當根據飛行人員間斷飛行時間的長短、飛行經驗、技術水平和任務等確定。但至少應當在本場或合格的飛行模擬機上飛行不少于3個起落,其中包括模擬最臨界發動機失效的起飛1次,最低天氣標準儀表進近著陸1次,全停著陸1次。 超過執照定期檢查期限的飛行人員,應當在訓練結束后申請執照檢查。 第五章 訓練大綱 第六十七條 訓練大綱是飛行人員訓練的重要依據。航空營運人和飛行訓練機構應當按照訓練大綱的規定對飛行人員進行訓練。民航總局、地區管理局以及民航總局授權的部門和人員,按照訓練大綱的規定對飛行人員訓練質量和技術標準進行檢查。 第六十八條 訓練大綱應當按照航空器型別分別制訂。各機型訓練大綱應當包括每個專業飛行人員每種訓練的訓練提綱。訓練提綱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 接受該種訓練的受訓人員需要具備的飛行經歷、飛行技術條件等,以及該種訓練結束時應達到的技術標準; (二) 該種訓練的訓練步驟和按步驟劃分的訓練階段安排; (三) 每階段受訓人員的條件,訓練結束時應達到的技術標準,該階段訓練的課目、練習內容、時間、次數和要求; (四) 對教員、檢查員的要求和訓練質量檢查方法; (五) 受訓人員經訓練后達不到標準時的處理辦法。 第六十九條 制訂訓練大綱應當依據本規定和民航總局發布的其他有關規章,根據受訓人員的飛行經歷、現有技術標準、訓練后所要承擔的飛行任務以及訓練設備條件等情況確定訓練的步驟、階段、內容和時間,使受訓人員經過訓練能夠達到安全完成飛行任務所需的技術標準。 第七十條 航空營運人的訓練大綱由航空營運人制訂,報地區管理局審批,并報民航總局飛行標準部門備案。民航總局飛行標準部門和地區管理局應當對訓練大綱進行審查,對于不符合本規定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的,責令航空營運人進行修改。 飛行訓練機構的訓練大綱,由飛行訓練機構制訂,報民航總局審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