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25 16:19來源:CAAC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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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原軍用初教機、殲擊機、強擊機駕駛員擬轉民用中型飛機駕駛員的,補充訓練可以結合轉機型訓練進行,通過訓練和執照考試合格,取得商用駕駛員執照和多發、儀表等級和授權后,方可在公共航空運輸飛行中擔任副駕駛; (三) 原軍用初教機、殲擊機、強擊機駕駛員擬轉民用大型飛機駕駛員的,應當在適當的中、小型飛機上進行補充訓練,取得商用駕駛員執照和多發、儀表等級,在民航總局認可的高性能雙發飛機上達到儀表航路轉場單飛水平后,方可轉大型飛機進行副駕駛訓練; (四) 原軍用初教機、殲擊機、強擊機駕駛員擬轉民用重型飛機駕駛員的,應當在適當的中、小型飛機上進行補充訓練,取得商用駕駛員執照和多發、儀表等級,在民航總局認可的高性能雙發飛機上單飛不少于5小時,監視下轉場單飛不少于5小時,達到儀表航路轉場單飛水平后,方可轉重型飛機進行副駕駛訓練; (五) 具有三種以上氣象(晝簡、夜簡、晝復)標準的原軍用轟炸機駕駛員擬轉民用大型、重型飛機駕駛員的,補充訓練可以結合轉機型訓練進行,通過訓練和執照考試,取得商用駕駛員執照和多發、儀表等級和授權后,方可在大型、重型飛機上擔任副駕駛; (六) 不符合本條第(五)項中氣象標準要求的原軍用轟炸機駕駛員擬轉民用大型、重型飛機駕駛員的,應當在適當的中、小型飛機上進行補充訓練,取得商用駕駛員執照和多發、儀表等級。轉民用大型飛機進行副駕駛訓練的,應當在民航總局認可的高性能雙發飛機上達到儀表航路轉場單飛水平。轉民用重型飛機進行副駕駛訓練的,應當在民航總局認可的高性能雙發飛機上單飛不少于5小時,監視下轉場單飛不少于5小時,達到儀表航路轉場單飛水平。 第四十九條 領航、機械、通信專業飛行人員從一專業轉為另一專業,應當按照CCAR-63FS規定的內容、時間和要求進行轉專業訓練。駕駛、領航、機械、通信專業執照持有人,可以按照上述規定進行增加本專業以外的領航、機械、通信專業的訓練,并取得相應專業執照。 領航、機械、通信專業飛行人員轉為駕駛專業時,航空理論教育可以根據原所學內容作適當減少,飛行訓練應當按照本規定對飛行學員養成訓練的要求進行。 第五十條 地面專業人員轉為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的訓練稱為地升空訓練。接受地升空訓練的人員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和擬改飛行專業所需的基礎知識和技能。地升空訓練應當按照CCAR-63FS的規定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