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22 09:00來源:CAAC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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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二、提高財經信息報表的編報要求。為提高財經信息的準確性、完整性和時效性,《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除要求報送原辦法規定的資料外,還需提交審計報告,并增加審計報告注釋;財務情況說明增加了對所有者權益(或股東權益)增減變動情況說明,同時要求針對企業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為增強財經信息的及時性,《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將年報報送時間由原來的會計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改為4月20日前,快報由原來月度結束后的5個工作日內改為月度結束后5日內。 三、增加財經信息編報考核內容。為鼓勵先進,推動民航企業財經信息編報工作水平的不斷提高,《管理辦法》第七條在原辦法第七條的基礎上增加了關于財經信息編報工作考核的內容,使評比考核工作制度化。 四、規范報表編報基礎。根據新企業會計準則有關要求,《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對年報編報基礎進行規范,要求在全面做好會計管理工作的基礎上,真實、完整地編制年度會計報表。第十四條按照有關合并財務報表的要求,對民航企業財經信息報表匯總(合并)進行規范。 五、新增法律責任條款。為推進依法行政,規范行政處罰,新增第五章“法律責任”章節。根據違規行為類型,規定對民航企業財經信息編報和管理的相關單位和個人處以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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