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22 09:00來源:CAAC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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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關于《民用航空財經信息管理辦法》的說明 《民用航空財經信息采集辦法》(民航總局令第142號,以下簡稱《采集辦法》)于2005年頒布實施,該辦法對規范行業財經信息采集、報送和反饋,加強行業財經宏觀調控發揮了積極作用。近年來,我國社會經濟和法律環境發生較大變化,新企業會計準則實施后,企業會計制度、行業會計制度、各項專業核算辦法逐漸退出。現行財經信息采集辦法依據原會計制度制定,其條款規定和附表格式無法滿足新企業會計準則對企業核算的要求。同時,隨著我國民航運輸快速發展,民航產業市場化、國際化程度不斷提高,機場非航空性業務發展迅猛,臺灣航線運輸量不斷增加,通用航空在民用航空體系中的作用日益突出,這些新情況、新特征在現行《采集辦法》的報表體系中無法體現,有必要對原辦法進行修訂。 為全面反映財經信息管理工作,本次修訂將原辦法更名為《民用航空財經信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管理辦法》共六章二十九條,新增法律責任章節。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將通航企業納入編報范圍。通用航空是我國民用航空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但由于種種原因,一直未建立通航企業財經信息采集和統計制度。為全面掌握通航企業財務情況,加強通航企業管理,為政府決策和政策制定提供翔實、可靠依據,有必要將通航企業納入財經信息采集范圍。因此,《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編報財經信息的民航企業不僅包括航空運輸企業、機場和保障企業,還包括通航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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