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22 09:00來源:CAAC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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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第二十四條 企業重組改制后,原企業會計信息資料應當按國家關于財務會計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由有關各方保管。國家對企業重組改制財務會計檔案管理未作明確規定,企業合并改制的,原企業財經信息資料可以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保管并負責對外提供;企業分立改制的,原企業財經信息資料由相關各方協商后指定單位保存。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拒絕提供財經信息資料的民航企業,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對未按規定程序報送或提供不真實、不完整財經信息資料的民航企業,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視情節輕重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對未按規定保管、使用企業財經信息,造成涉密信息泄漏的民航行政單位或個人,由上級民航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民用航空財經信息報表的格式和編制說明由民航局另行制定,并公布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5日施行的《民用航空財經信息采集辦法》(民航總局令第142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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