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19 10:28來源:CAAC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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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b) 飛機、飛艇、直升機和傾轉旋翼機類航空器的一般知識: (1) 動力裝置、系統和儀表的工作原理及其功能; (2) 有關類別航空器和動力裝置的使用限制;飛行手冊或其他相應文件中的 有關操作資料; (3) 對于直升機和傾轉旋翼機,傳動裝置(傳動齒輪系)(如適用); (4) 對于飛艇,氣體的物理特性與實際應用。 (c) 飛行性能、計劃和裝載: (1) 裝載及重量分布對飛行特性的影響;重量和平衡計算; (2) 起飛、著陸和其他性能數據的使用與實際運用; (3) 適合于按照目視飛行規則私人運行的飛行前準備和航路飛行計劃;空中 交通服務飛行計劃的準備和申報;相應的空中交通服務程序;位置報告程序;高度表撥正程序;交通密集區的運行。 (d) 人的行為能力: 人的行為能力,包括威脅和差錯管理的原則; (e) 氣象學: 初級航空氣象學的應用;氣象資料的使用和獲得氣象資料的程序;測高法; 危險氣象條件。 (f) 領航: 空中領航和推測領航技術的實踐;航圖的使用。 (g) 操作程序: (1) 在操作表現方面運用威脅和差錯管理; (2) 高度表撥正程序; (3) 航空文件,如《航行資料匯編》、《航行通告》、《航空代碼及縮略語》的 使用; (4) 適當的預防程序和應急程序,包括為避讓危險天氣、尾流和其他運行危 險所采取的行動; (5) 對于直升機和傾轉旋翼機(如適用),帶油門的緩慢垂直下降;地面共振;后行槳葉失速;動力側滾翻轉和其他操作危險;與目視氣象條件飛行相關的 安全程序。 (h) 飛行原理: 飛行原理; (i) 無線電通話: 適用于目視飛行規則運行的通信程序和用語;如遇通信故障應采取的行動。 第 61.127 條 飛行技能要求 申請人應當至少在下列操作上接受并記錄了授權教員提供的針對所申請航空器等級的地面和飛行訓練。 (a) 對于飛機類別等級: (1) 威脅和差錯的識別和管理; (2) 飛行前操作,包括重量和平衡計算,起飛前檢查,飛機勤務和發動機使 用; (3) 機場和起落航線的運行,包括在管制機場操作、無線電通信、防撞措施 及避免尾流顛簸; (4) 參照外部目視參考的機動飛行; (5) 臨界小速度飛行,判斷并改出從直線飛行和從轉彎中進入的臨界失速及 失速; (6) 臨界大速度飛行,急盤旋下降的識別和改出; (7) 正常及側風起飛、著陸和復飛; (8) 最大性能(短跑道和越障)起飛,短跑道著陸; (9) 僅參照儀表飛行,包括完成 180 度水平轉彎; (10) 使用地標領航、推測領航和無線電導航設備的轉場飛行; (11) 夜間飛行,包括起飛、著陸和目視飛行規則(VFR)航行; (12) 多發或者水上飛機的操作(如適用); (13) 應急操作,包括模擬的航空器系統和設備故障; (14) 按照空中交通管制程序、無線電通信程序和用語飛往管制機場著陸、 飛越管制機場和從管制機場起飛。 (b) 對于直升機類別等級: (1) 識別并且管理威脅和差錯; (2) 飛行前操作,包括重量和平衡的計算、起飛前檢查、直升機勤務和發動 機使用; (3) 懸停、空中飛移和參照外部目視參考的機動飛行; (4) 機場和起落航線的運行,包括無線電通信、防撞措施和避免尾流顛簸; (5) 從渦環的初始階段中改出,在發動機轉速正常范圍內從低旋翼轉速改出 的技術; (6) 使用地標領航、推測領航和無線電導航設備的轉場飛行; (7) 起飛、著陸和復飛,包括正常、有風和傾斜地面的起飛和著陸; (8) 以所需最小動力起飛和著陸,最大性能起飛和著陸,受限制區域內的運 行,快速減速; (9) 夜間飛行,包括起飛、著陸和目視飛行規則(VFR)航行; (10) 模擬的應急程序,包括航空器和設備故障,在多發直升機上以一臺發 動機失去功率進近到懸;蛑,或者在單發直升機上自轉進近并著陸; (11) 按照空中交通管制程序、無線電通信程序和用語飛往管制機場著陸、 飛越管制機場和從管制機場起飛。 (c) 對于飛艇類別等級: (1) 識別并且管理威脅和差錯; (2) 飛行前操作,包括重量和平衡的確定、飛艇的檢查和勤務; (3) 參照地面的機動飛行; (4) 機場和起落航線的運行、避免相撞的預防措施和程序; (5) 起飛技術和程序,包括相應的限制、應急程序和使用的信號; (6) 參照外部目視參考操縱飛艇; (7) 起飛、降落和復飛; (8) 最大性能(越障)起飛; (9) 僅參照儀表的飛行,包括完成 180 度水平轉彎; (10) 使用目視參考、推測領航和無線電導航設備進行導航和轉場飛行; (11) 應急操作(識別漏氣現象),包括模擬的飛艇設備故障; (12) 通信程序和用語。 (d) 對于傾轉旋翼機類別等級: (1) 識別并且管理威脅和差錯; (2) 飛行前操作,包括重量和平衡的確定、傾轉旋翼機的檢查和勤務; (3) 機場和起落航線的運行、避免相撞的預防措施和程序; (4) 參照外部目視參考操縱傾轉旋翼機; (5) 地面機動和試車;懸停、滑跑與上升;正常、無風和傾斜地面的懸停和 滑跑進近與著陸; (6) 以最小的必需動力起飛和著陸;最大性能起飛和著陸技術;限制區域內的運行;快停; (7) 僅參照儀表飛行,包括完成 180 度水平轉彎; (8) 在渦環的初始階段改出;在發動機轉速正常范圍內從低旋翼轉速改出的 技術; (9) 使用目視參考、推測領航和有條件時使用無線電導航設備作轉場飛行, 包括一次至少 1 小時的飛行; (10) 應急操作,包括模擬的傾轉旋翼機設備故障;動力轉換為自轉和自轉 下降(如適用);傳動裝置和互連式傳動軸故障(如適用); (11) 按照空中交通服務程序飛往、飛離和飛越管制機場; (12) 通信程序和用語。 第 61.129 條 飛機類別駕駛員的飛行經歷要求 (a) 飛機類別單發級別等級的私用駕駛員執照申請人應當在飛機上有至少 40 小時的駕駛員飛行經歷時間,其中包括按照本規則 61.127(a)的飛行技能要求, 在單發飛機上由授權教員提供的至少 20 小時飛行訓練(其中可以包括不多于 2.5 小時的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上的飛行訓練時間)和 10 小時單飛訓練,該訓 練至少包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