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18 17:46來源:CAAC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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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RVSM 飛行包線:RVSM 飛行包線包括航空器在 RVSM 空域內進行巡航飛行使用的馬赫數范圍、 重量/大氣氣壓比和高度值的范圍。RVSM 飛行包線的定義如下: (a) 完全 RVSM 飛行包線的范圍限定如下: (1) 高度飛行包線從飛行高度 8900 米(29000 英尺)(含)(國內 8900 米(29100 英尺)(含)) 向上擴展至下列高度中的最低值: (i) 飛行高度 12500 米(41000 英尺)(含)(國內 12500 米(41100 英尺)(含))(RVSM 高度 的高限); (ii) 航空器的最大審定高度; (iii) 由巡航推力、抖顫或其他飛行限制的高度。 (2) 空速飛行包線擴展范圍: (i) 從縫翼和襟翼收起的最大續航(等待)空速或機動飛行空速,二者中的較低值; (ii) 至最大的運行空速(Vmo/Mmo)或由巡航推力、抖顫或其他飛行限制的空速,二者中的較 低值。 (3) 本定義的(1)和(2)規定的飛行包線范圍內,各種可允許的總重。 (b) 基本 RVSM 飛行包線的邊界與完全 RVSM 飛行包線相同,但空速飛行包線不同;空速飛行 包線的范圍: (1) 從縫翼和襟翼收起的最大續航(等待)空速或機動飛行空速,二者中的較低值; (2) 至完全 RVSM 飛行包線規定的馬赫/空速上限,或者某一特定的較低值,但不低于遠程巡 航馬赫數加 0.04 馬赫,除非又進一步受到現有巡航推力、抖顫或其他飛行因素的限制。 2 航空器的批準 (a) 如果局方認為航空器符合本節的規定,可以批準該航空器的運營人進行 RVSM 運行。 (b) 申請人應提交適當的數據包以取得航空器的批準。數據包至少應包括如下內容: (1) RVSM 航空器組或沒有歸組航空器的識別; (2) 適用于該航空器的 RVSM 飛行包線的定義; (3) 用于表明符合本節所適用的 RVSM 航空器要求的文件; (4) 為確保獲準使用該數據包的航空器滿足 RVSM 航空器要求而進行的合格性檢測。 (c) 所有航空器的高度保持設備。為了批準一個航空器組或者一個沒有歸組的航空器進行 RVSM 運行,局方應當確認該航空器符合下列要求: (1) 該航空器應當裝備二個獨立的高度測量系統; (2) 該航空器應當裝備至少一個自動高度控制系統: (i) 當該航空器在無顛簸、無陣風的條件下進行直飛或平飛時,該高度自動控制系統可以控制 高度在要求的高度±20 米(65 英尺)的偏差范圍內; (ii) 如果航空器在 1997 年 4 月 9 日之前(含)申請型號合格證,裝有高度自動控制系統,并帶有管理/性能系統數據輸入,該高度自動控制系統可以在無顛簸、無陣風的條件下,控制高度在要 求的高度±40 米 (130 英尺)的偏差范圍內。 (3) 航空器應當裝備有高度警告系統,當顯示給機組人員的高度偏離選定的高度超過下列值時, 系統告警: (i) 1997 年 4 月 9 日之前(含)申請型號合格證的航空器為±90 米(300 英尺); (ii) 1997 年 4 月 9 日之后申請型號合格證的航空器為±60 米(200 英尺); (d) 高度測量系統誤差。1997 年 4 月 9 日之前(含)申請型號合格證的航空器組,局方應當確 認高度測量系統誤差被控制在下列范圍內: (1) 在基本 RVSM 飛行包線內某點,當平均高度系統誤差值達到最大絕對值時,該絕對值不得 大于 25 米(80 英尺)。 (2) 在基本 RVSM 飛行包線內某點,當平均高度系統誤差值加上 3 個標準偏差達到其最大絕對 值時,該絕對值不得大于 60 米(200 英尺)。 (3) 在完全 RVSM 飛行包線內某點,當平均高度系統誤差值達到其最大絕對值時,該絕對值不 得大于 40 米(120 英尺)。 (4) 在完全 RVSM 飛行包線內某點,當平均高度系統誤差值加上 3 個標準偏差達到其最大絕對 值時,該絕對值不得大于 75 米(245 英尺)。 (5) 必要的運行限制。如果申請人表明,其航空器以其他方式符合高度系統誤差限制要求,局 方則可以對申請人的航空器做出運行限制,在高度系統誤差平均值的絕對值大于 25 米(80 英尺) 時,和/或在高度系統誤差平均值加上 3 個標準偏差值的絕對值大于 60 米(200 英尺)時,限制該航 空器在有關的基本 RVSM 飛行包線區域內的運行,或者在高度系統誤差平均值的絕對值大于 40 米(120 英尺)時,和/或在高度系統誤差平均值加上 3 個標準偏差值的絕對值大于 75 米(245 英尺) 時,限制該航空器在有關的完全 RVSM 飛行包線區域內的運行。 (e) 高度系統誤差限制。為了批準在 1997 年 4 月 9 日之后申請型號合格證的航空器組,局方 應當確認其高度系統誤差值被限制在下列范圍內: (1) 在完全 RVSM 飛行包線內某點,當高度系統誤差平均值達到其最大絕對值時,該絕對值不 得大于 25 米(80 英尺)。 (2) 在完全 RVSM 飛行包線內某點,在高度系統誤差平均值加上 3 個標準偏差值達到其最大絕 對值時,該絕對值不得大于 60 米(200 英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