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18 17:46來源:CAAC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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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1) 所用旋翼機的操作重量應當符合 A 類運輸類旋翼機型號合格審定要求,并且在該操作重量 和高度上,一臺發動機失效后,仍然具有懸停能力; (2) 該旋翼機應當裝備可供機組必需成員之間直接進行雙向無線電通話的設備; (3) 人員升降設備應當經局方批準; (4) 升降設備應當具有應急釋放裝置,該裝置的釋放操作應當由兩個完全不同的動作組成。 第 91.1223 條 旋翼機與載荷組合飛行手冊 實施旋翼機機外載荷作業飛行的運營人應當制定旋翼機與載荷組合飛行手冊并呈送局方批準。 該手冊應當根據 CCAR-27 和 CCAR-29 部中有關旋翼機飛行手冊的規定進行編寫。無需將高度—速 度包線數據列為操作限制。手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a) 操作限制、程序(正常和應急)、性能和本章要求的其他信息; (b) 根據第 91.1217 條、第 91.1219 條證實適航的旋翼機與載荷組合的級別; (c) 在旋翼機與載荷組合飛行手冊的有關信息章節中應包括下列內容: (1) 操作特定旋翼機與載荷組合時發現的獨有特性; (2) B、C、D 級旋翼機與載荷組合的靜電防護措施; (3) 旋翼機機外載荷安全運行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 91.1225 條 標志和標牌 下列標志和標牌應當固定在醒目的位置,并且不易被擦損和遮蓋: (a) 在駕駛艙或機艙內的標牌應載明該旋翼機被批準的旋翼機與載荷組合的級別和第 91.1221(a) 所規定的載運限制; (b) 處于機外載荷連接裝置旁的標牌、標志或說明應載明第 91.1221(c)作為操作限制所確定的最 大機外載荷重量。 O 章 超輕型飛行器 第 91.1301 條 適用范圍 本章規定了管理超輕型飛行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行的規則。在本章中,超輕型飛行器是 指由單人駕駛、僅用于娛樂或體育活動、不需要任何適航證的空中飛行器具,并且符合下列條件之 一: (a) 如無動力驅動,空機重量小于 71 千克(155 磅); (b) 如有動力驅動,應當滿足下列限制: (1) 空機重量小于 116 千克(254 磅),不包括在遇險時使用的飄浮和安全器械; (2) 燃油容量不超過 20 升(5 美制加侖); (3) 全馬力平飛中,校正空速小于 100 千米/小時(55 海里/小時); (4) 發動機停車后的失速速度不超過校正空速 45 千米/小時(24 海里/小時)。 第 91.1303 條 檢查的要求 (a) 在局方要求時,按照本章運行超輕型飛行器的任何人應當允許局方檢查其飛行器是否適用 于本章的規定。 (b) 在局方要求時,超輕型飛行器的駕駛員或運營人應當提供表明該超輕型飛行器只遵守本章 規定的可靠證據。 第 91.1305 條 偏離 需要偏離本章要求實施運行的任何人應當持有局方頒發的書面偏離批準文件。 第 91.1307 條 合格證和登記 (a) 超輕型飛行器及其部件和設備不要求按航空器適航審定標準進行審定,也不要求具有適航 證。 (b) 局方對駕駛超輕型飛行器的人員沒有航空知識、年齡及經歷的具體要求,也不要求其具有航空人員執照及體檢合格證。 (c) 超輕型飛行器不要求國籍登記或噴涂任何標志。 第 91.1309 條 有危害的運行 (a) 任何人不得以可能對他人人身或財產產生危害的方式運行超輕型飛行器。 (b) 任何人不得允許從超輕型飛行器上以對他人人身或財產產生危害的方式投放物體。 第 91.1311 條 晝間運行 (a) 超輕型飛行器只允許在日出至日落之間運行。 (b) 如果超輕型飛行器裝有工作良好的防撞燈,且至少在 5 公里可見,仍可在公布的日出時間前 30 分鐘和公布的日落時間后 30 分鐘的黎明和黃昏運行該飛行器。 第 91.1313 條 在航空器附近運行的規則 (a) 運行超輕型飛行器的人員應當保持警覺,觀察并避開其他航空器,并且將航行優先權讓給所 有航空器。 (b) 任何人不得以可能對其他航空器產生碰撞危險的方式運行超輕型飛行器。 (c) 有動力的超輕型飛行器應當將航行優先權讓給無動力的超輕型飛行器。 第 91.1315 條 在人口稠密區上空運行 任何人不得在城市、集鎮、居民區的人口稠密區或任何露天人群集會上空運行超輕型飛行器。 第 91.1317 條 在特定空域里的運行 未經空中交通管制事先批準,任何人不得在管制空域內運行超輕型飛行器。 第 91.1319 條 在空中危險區、空中禁區或空中限制區的運行 未經使用或控制空中危險區、禁區或限制區機構的批準,任何人不得在空中危險區、禁區或限 制區內運行超輕型飛行器。 第 91.1323 條 地面目視參考 在不能看清地面目視參考的情況下,任何人不得運行超輕型飛行器。 第 91.1325 條 飛行能見度和距離云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