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18 17:46來源:CAAC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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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4) 建立和保持記錄; (5) 制定和使用運行手冊和維修手冊。 第 91.905 條 運行種類 (a) 航空器代管人運行規范申請人可以向局方申請下列一個或多個種類的運行: (1) 一般私用飛行; (2) 農林噴灑作業飛行; (3) 旋翼機機外載荷作業飛行; (b) 在局方為運行規范申請人頒發運行規范之前,申請人應當能向局方證明其具有按照本規則 中適用于該申請人的規定實施運行的能力。申請人申請本條(a)款所述的一個或多個運行種類,應當 按照下列要求確定其需遵守的規定: (1) 對于一般私用飛行,應當遵守本章和本規則 A、B、C、D、E、F、G、L、P 和 Q 章中的 相應條款要求; (2) 對于農林噴灑作業飛行,除遵守本款(1)項所列章中的相應條款要求外,還應當遵守本規則 M 章的規定; (3) 對于旋翼機機外載荷作業飛行,除遵守本款(1)項所列章中的相應條款要求外,還應當遵守 本規則 N 章的規定; 第 91.907 條 航空器代管人的權利 (a) 按照本章審定合格的航空器代管人可以按照局方頒發的運行規范中批準的運行種類、范圍、 標準以及附加的條件和限制,本規則中適用于該代管人的條款的要求,以及其他適用法規的要求實 施運行。 (b) 使用本規則第 91.901(b)款所述的航空器、按照本章審定合格并取得局方頒發的航空器代管 人運行規范的航空器代管人,無需按本規則 J 章進行審定即可按照其運行規范中批準的運行種類行 使私用大型航空器運營人的權利。 第 91.909 條 運行規范的申請和頒發 (a) 航空器代管人運行規范的申請人應當按照局方規定的格式和方法提交申請書,申請書中應 當包含以下內容: (1) 代管人的名稱、地址、電話及傳真號碼; (2) 代管人的設施地址,包括代管人主運行基地以及主維修基地(如設有)的地址; (3) 代管人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為客戶提供的代管服務的種類和項目; (4) 代管人所具備的相關航空管理經歷和資格,表明其有能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為客戶提 供航空器的代管服務; (5) 代管人內部與所列種類的代管服務相關的主要人員的名單,以及這些人員的航空經歷和資格; (b) 申請書應當不遲于計劃運行日期之前 30 天提交。對于擬實施本規則第 91.901(b)款所述運行的申請人,應當不遲于計劃運行日期之前 45 天提交。 (c) 初次申請航空器代管人運行規范的申請人,應當在提交申請書的同時,提交說明計劃運行 的性質和范圍的文件,包括有關證明文件。 (d) 局方在經過運行合格審定之后認為申請人符合下列所有條件,則為該申請人頒發航空器代 管人運行規范: (1) 滿足本規則所有適用于該申請人的條款的要求; (2) 能夠按本規則的規定及其運行規范實施安全運行。 (e) 申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運行規范: (1) 申請人不符合本條(d)款的要求; (2) 原來頒發給該申請人的運行規范被吊銷后未滿 2 年。 第 91.911 條 運行規范的內容 航空器代管人運行規范包含下列內容: (a) 代管人的名稱、住址、郵政地址、電話和傳真號碼; (b) 代管人與航空器的運行相關的有關設施的地址,如設有的話,包括其主運行基地和主維修 基地的地址; (c) 運行規范的編號; (d) 運行規范的生效日期; (e) 負責監督該代管人運行的局方機構名稱或代號; (f) 列明了所有航空器所有權人、航空器型號、國籍標志和登記標志的最新清單; (g) 批準代管人實施的運行種類、運行區域以及限制和程序; (h) 代管人運行的每型航空器的維修方式和地點;對每架航空器的維修檢查大綱的批準;以及 機體、發動機、螺旋槳、旋翼、設備和航空器應急設備的大修、檢驗和檢查的時限或確定時限的標 準; (i) 對航空器載重和平衡的控制方法的批準; (j) 任何經批準的對本規則特定條款的偏離和豁免; (k) 其他局方認為必要的信息。 第 91.913 條 運行規范的有效期限 (a) 航空器代管人的運行規范在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認為全部失效或部分失效: (1) 運行規范持有人自愿放棄,并將其交回局方; (2) 局方暫扣、吊銷或以其他方式終止該運行規范。 (3) 局方暫停或終止該運行規范中全部或部分運行的批準; (4) 航空器代管人沒有實施運行規范中批準的一個或多個種類的運行超過一年,并且沒有按本 條(b)款要求恢復該一種或多種運行。 (b) 如果航空器代管人運行規范所批準的某種運行連續間斷時間超過一年,只有符合下列條件 并經局方批準后,方可恢復該種運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