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18 17:46來源:CAAC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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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b) 使用本條(a)款所述航空器的下列人員或單位,無需按本章要求進行審定即可按照下列要求 行使私用大型航空器運營人的權利: (1) 對于按照 CCAR-121 部或其他公共航空運輸運行規章實施運行的運營人,可以實施一般私 用飛行; (2) 對于按照本規則 H 章審定合格的商業非運輸運營人,可以實施其運行規范中批準的運行種 類的私用飛行; (3) 對于按照本規則 K 章審定合格的航空器代管人,可以實施其運行規范中批準的運行種類的 私用飛行。 (c) 對于使用本條(a)款規定之外的航空器實施私用飛行的人員或單位,無需按照本章進行審 定,但其運行應當符合本規則所有適用章和條款的要求。 第 91.803 條 運行種類 (a) 私用大型航空器運營人運行規范申請人可以向局方申請下列一個或多個種類的運行: (1) 一般私用飛行; (2) 農林噴灑作業飛行; (3) 旋翼機機外載荷作業飛行; (b) 在局方為運行規范申請人頒發運行規范之前,申請人應當能向局方證明其具有按照本規則 中適用于該申請人的規定實施運行的能力。申請人申請本條(a)款所述的一個或多個運行種類,應當按照下列要求確定其需遵守的規定: (1) 對于一般私用飛行,應當遵守本章和本規則 A、B、C、D、E、F、G、L、P 和 Q 章中的 相應條款要求; (2) 對于農林噴灑作業飛行,除遵守本款(1)項所列章中的相應條款要求外,還應當遵守本規則 M 章的規定; (3) 對于旋翼機機外載荷作業飛行,除遵守本款(1)項所列章中的相應條款要求外,還應當遵守 本規則 N 章的規定; 第 91.805 條 私用大型航空器運營人的權利 按照本章審定合格的私用大型航空器運營人可以按照局方頒發的運行規范中批準的運行種類、 范圍、標準以及附加的條件和限制,本規則中適用于該運營人的條款的要求,以及其他適用法規的 要求實施運行。 第 91.807 條 運行規范的申請和頒發 (a) 私用大型航空器運營人運行規范的申請人應當按局方規定的格式和方法提交申請書,申請 書中應當包含局方要求申請人提交的所有內容。 (b) 申請書應當在不遲于計劃運行日期之前 30 天提交。 (c) 初次申請私用大型航空器運營人運行規范的申請人,應當在提交申請書的同時,提交說明 計劃運行的性質和范圍的文件,包括有關證明文件。 (d) 局方在經過運行合格審定之后認為申請人符合下列所有條件,則為該申請人頒發私用大型 航空器運營人運行規范: (1) 滿足本規則所有適用于該申請人的條款的要求; (2) 能夠按本規則的規定及其運行規范實施安全運行。 (e) 申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運行規范: (1) 申請人不符合本條(d)款的要求; (2) 原來頒發給該申請人的運行規范被吊銷后未滿 2 年。 第 91.809 條 運行規范的內容 私用大型航空器運營人運行規范包含下列內容: (a) 運營人的名稱、住址、郵政地址、電話和傳真號碼; (b) 運營人與航空器的運行相關的有關設施的地址,當設有時,包括其主運行基地和主維修基 地的地址; (c) 運行規范的編號; (d) 運行規范的生效日期; (e) 負責監督該運營人運行的局方機構名稱或代號; (f) 運營人參加運行的航空器的清單,列明航空器的型號、國籍標志與登記標志以及該航空器 的運行目的和運行區域; (g) 批準運營人實施的運行種類、運行區域以及限制和程序; (h) 運營人運行的每型航空器的維修方式和地點,提供維修的人員或機構及其資格情況。 (i) 運營人在飛行運行中使用的每位飛行人員的姓名,持有執照的類別、編號和等級,體檢合 格證的有效期限和等級?梢詾楸卷椧蟮膬热輪为毩谐銮鍐,作為運行規范的附件,以便隨時修 改; (j) 如果運營人借助航空器代管人的服務,注明代管人的名稱、地址、電話和傳真號碼,以及 計劃獲取的服務項目(包括該運營人參加代管人的全部產權或部分產權項目的聲明); (k) 遵守本規則 L 章相應條款所采取的措施。 (l) 當運營人實施農林噴灑作業飛行時,遵守本規則 M 章相應條款所采取的措施。 (m) 當運營人實施旋翼機機外載荷作業飛行時,遵守本規則 N 章相應條款所采取的措施。 (n) 對航空器載重和平衡的控制方法的批準; (o) 任何經批準的對本規則特定條款的偏離和豁免; (p) 其他局方認為必要的信息。 第 91.811 條 運行規范的有效期限 (a) 運營人的運行規范在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認為全部失效或部分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