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16 16:51來源:CAAC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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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J3=10log10(VRA/VR)dB 式中△J3是以分貝為單位的量值,必須以代數值加到測量的 SEL噪聲級以修正在噪聲測量站接受到的飛越測量期間基準空速調整的影響,VR是本附件第 J36.3 條(c)規定的基準空速,VRA是本附件第 J36.105條(c)規定的調整基準空速。 (d)除本附件第 J36.105條(c)規定的基準空速調整要計入噪聲源的變化外,在飛越期間不必對噪聲源做修正。 (e)不必對基準地速和實際地速的差別做修正。 (f)不必對偏離基準條件的大氣衰減做修正。 (g)按本附件第 J36.105條規定對 SEL的調整試驗和基準飛行程序的差別必須小于 2.0dB(A),除非更大的調整值得到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的批準。 (h)所有使用的數據和按本條進行的計算必須形成文件,并按本附件第 J36.111條規定的報告要求提供。 D部分根據第 36.805條的噪聲限制 第 J36.301條噪聲的測量、評定和計算 必須根據本附件的 B部分和 C部分進行噪聲級的測量,評定和計算,以表明符合本附件的本規定分。 [第 J36.303條備用 ] 第 J36.305條噪聲限制 為滿足本附件,計算得的直升機在本附件第 J36.101條規定的測量點上噪聲級必須不超過如下值(不同重量間的數值用內推法): (a)對初級類、一般類、運輸類、和具有昀大審定起飛重量不超過 2730公斤(6000磅)并按本附件進行噪聲試驗的直升機,在昀大審定起飛重量下,第二階段噪聲限制相對于 800公斤( 1764磅)是 82分貝(SEL),每增加一倍重量增加 3.01分貝。該限制可以由下述方程表示: LAE(limit)=82+3.01[log10(MTOW/800)/log10(2)]dB; 按本附件審定要求,MTOW是昀大起飛重量,以公斤為單位。 (b)本附件要求的程序應按國際電工委員會 IEC出版物第 804號標題為“積分平均式聲級計”(1985年第一版)進行。 關于《航空器型號和適航合格審定噪聲規定》的說明 航空器噪聲是機場及其周邊地區噪聲的主要聲源,控制航空器噪聲是控制機場噪聲的源頭和主要手段之一。在人們對環境保護要求日益迫切的情況下,國際民航組織和各國政府越來越重視對航空器噪聲的控制。國際民航組織制定了航空器噪聲審定的建議標準-國際民航公約附件16(第Ⅰ卷)《環境保護國際標準和建議措施》,把航空器按噪聲水平分成第一、二、三章標準的飛機(即本規定中的第一、二、三階段飛機)。目前,一些發達國家和地區已經對第二章標準的飛機實施退出機制,并且對不符合第三章標準的飛機飛入這些地區加以運行限制。為了使我國民用航空器的設計制造滿足國際通行的噪聲標準,促進我國民族航空工業的健康發展,進一步加強與國際間的交往,并且避免發達國家和地區淘汰的不符合三階段標準的飛機流入我國而受到運行限制,造成更大的經濟損失和環境壓力,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決定制定并發布中國民用航空規章《航空器型號和適航合格審定噪聲規定》(CCAR-36)(以下簡稱CCAR-36)。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三條,充分研究了國際民航公約附件16(第Ⅰ卷)、美國聯邦航空條例第 36部(FAR36)和歐洲聯合適航標準第 36部,全面調查了國內航空器運行的噪聲狀態,對在我國實行該規章進行了可行性分析,經廣泛征求公眾意見,制定該規章,F將規章制定的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制定依據和背景 本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三條: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負責對全國民用航空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航空器噪聲源自航空器的設計和制造。治理航空器飛行造成的噪聲污染必須規范航空器的設計制造,這屬于航空器型號和適航合格審定的內容。航空器飛行必然產生噪聲,但其噪聲水平應當有一個科學的限度。該限度應當定位于對噪聲的可接受程度與當代航空器設計制造能夠達到的水平之間。對此國外已有相當充分的研究。借鑒其他航空發達國家與國際民航組織的研究結果是科學可行并能夠與國際規定接軌的方式。本規定的噪聲標準應當看作是航空器是否能夠進行合法飛行活動的噪聲限制準則。 二、參考文件 本規定的主要參考文件是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6(第Ⅰ卷)《環境保護國際標準和建議措施》和美國聯邦航空等條例第 36部《噪聲標準:航空器適航和型號合格審定》(至修正案36-22)。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 16對所有締約國給出的建議標準,是我們編制本規定的重要參考文件?紤]到美國噪聲標準與國際民航組織的要求基本一致,包含了對現有機型的具體處理經驗,提供了現有機型噪聲狀態的數據庫,實用性較強,因此,本規定借鑒《美國聯邦航空條例第 36部》的主要內容和格式。 三、關于超音速飛機 現在世界上實際投入運行的商業超音速飛機只有協和式飛機,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 16和美國聯邦航空條例第 36部也只對協和式飛機噪聲測試程序做了規定,沒有規定通用的超音速飛機噪聲標準,而且協和式飛機也已不再生產和銷售,所以本規定中有關超音速飛機噪聲標準的內容暫時空缺,需要時再予以補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