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16 16:51來源:CAAC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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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d)航空器試驗程序 (1)航空器試驗程序和噪聲測量,必須以能產生本規定附件 B中所規定的、單位為 EPNdB的、稱作有效感覺噪聲級的噪聲評定量度的方法來進行和處理。 (2)必須使用經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準的且與正常的飛行儀表無關的方法確定飛機的高度和相對于基準飛行地面軌跡中心線(穿過噪聲測量點)的橫向位置,例如,雷達跟蹤,經緯儀三角定位,激光尋跡或照相比例定位技術。 (3)飛機沿航跡的位置必須以經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準的采樣率用同步信號與在噪聲測量站上測到的噪聲對應起來。在較 PNLTM下降 10分貝以內的整個時間內必須記錄飛機相對于跑道的位置。測量和采樣設備必須經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的批準。 (a)除本附件的第 H36.101條和第 H36.205條(b)中適用的要求以外,本節的內容適用于所有根據本附件表明符合 36部所進行的起飛噪聲試驗。 (b)一組試驗必須由至少六次如下的飛越地面軌跡噪聲測量站 (在三個測量站上同時測量)的飛行組成: (1)在每次試驗飛行水平階段,必須使飛機在起飛后達到空速為 Vy±9千米/小時(5節)或批準的昀小爬升速度±9千米/小時(5節)取兩者中較大的值,并在試驗飛行的其余階段保持這一速度。 (2)每次試驗飛行的水平階段必須是在距飛行地面軌跡噪聲測量站地面之上 20米(65英尺)的高度上進行。 (3)在達到距噪聲測量站 500米(1640英尺)的點時,直升機必須穩定在: (i)為確立在海平面 25℃的環境條件下的起飛距離所應用的扭矩(對于按適航條例需要確定起飛性能的直升機);或 (ii)對所有其它直升機,是對應于在海平面高度溫度為 25℃時所能得到昀小安裝功率的扭矩。 (4)在起飛基準程序過程中直升機必須穩定在: (i)為確立在海平面 25℃的環境下的起飛距離所使用的速度±9千米/小時( 5節)(對于按適航條例需要確定起飛性能的直升機);或 (ii)對所有其他直升機,是在海平面環境溫度 25℃時的昀佳爬升速度 Vy±9千米/小時(5節),或批準的起飛后昀小爬升速度,取其中的較大的。 (5)在較PNLTM下降 10分貝以內的整個時間內,直升機的旋翼速度必須穩定在正常運行的 RPM(±1%)上。 第 H36.103條起飛試驗條件 (6)直升機必須在飛行地面軌跡噪聲測量站正上方±10°的范圍內通過。 第 H36.105條飛越試驗條件 (a)除第 H36.101條和第 H36.205條(c)中適用的要求以外,本節的內容適用于所有根據本附件表明符合 36部而進行的飛越噪聲試驗。 (b)一組試驗必須由至少六次飛越飛行地面軌跡噪聲站 (每個方向三次)(三個噪聲測量站上同時測量)的如下飛行組成: (1)水平飛行; (2)距地面軌跡噪聲測量站 150±9米(492英尺±30英尺)的高度,并且 (3)在測量站正上方±5°的范圍內。 (c)飛越噪聲試驗必須如下進行: (1)在飛越中進行測量的整個部分必須保持速度為 0.9VH或 0.45VH+120千米/小時(0.45VH+65節),取其中較小的; (2)旋翼轉速穩定在正常的旋翼運行 RPM(±1%);并且 (3)當所測直升機的噪聲級在 PNLTM下降 10分貝以內的時間內,功率必須是穩定的。 (d)空速偏離基準空速不得超過±9千米/小時(5節)。 第 H36.107條進場試驗條件 (a)除了本附件的第 H36.101條和第 H36.205條(d)的要求以外,本節內容適用于所有根據本附件表明符合 36部而進行的進場試驗。 (b)一組試驗必須由至少六次飛過飛行地面軌跡噪聲測量站 (三個噪聲測量站上同時測量)的如下飛行組成: (1)在6°±0.5°的進場斜率上; (2)距飛行地面軌跡噪聲測量站地面 120±9米(394±30英尺)的高度; (3)在測量站正上方±10°的范圍內; (4)以穩定的等于審定合格的昀佳爬升率速度 Vy或經批準的昀低進場速度進行,取其中較大的,在進場和越過飛行航跡基準點直到正常接地的時間內功率保持不變;并且 (5)旋翼轉速穩定在昀大正常旋翼運轉轉速 RPM(±1%) (c)空速偏離基準空速不得超過±9千米/小時(±5節) 第 H36.109條在地面接收到的直升機噪聲的測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