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16 16:51來源:CAAC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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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b)凡應用符合本附件第 F36.105條中所述技術要求的設備測得和修正的聲壓級,都必須報告。 (c)用于測量和分析所有的聲學、飛機性能和氣象數據的設備類型都必須報送。 (d)在本附件第 F36.101條中規定的測量點上,每次試驗前、試驗后或試驗期間,當即測得的下述大氣數據必須報送: (1)空氣溫度和相對濕度; (2)昀大、昀小及平均風速。 (e)對于當地地形、地面覆蓋物及可能干擾錄音的事件的評述,都必須報送。 (f)必須報送以下飛機資料: (1)飛機、發動機和螺旋槳的型別、型號和序號(假若有的話); (2)可能影響飛機噪聲特性的任何改裝或非標準設備; (3)昀大審定起飛重量; (4)每次飛越測量點時的空速,以千米/小時表示。 (5)每次飛越時,用每分鐘轉數和其它有關參數表示的發動機性能: (6)用已校準的航空器高度表、經過批準的照相技術或經過批準的追蹤設備測得的以米表示的飛機高度; (g)必須以經過批準的能保證和本附件的試驗程序及條件相符合的足夠數量的采樣速率,記錄飛機的速度、位置和發動機的性能參數。 第 F36.109條數據記錄、報送和批準 第 F36.111條飛行程序 (a)證明符合本附件噪聲級要求的試驗,必須包含至少六次在測量位置上方的平飛, +10 +30 這些平飛當經過測量點上空時均應在 300米 . 30 米(985英尺 .100 英尺)的高度,偏離 測量點上空在±10°的范圍以內。 (b)每次飛越試驗必須在下述條件下進行: (l)功率必須不小于飛機飛行手冊規定的、或經批準的手冊資料、經批準的標牌或經批準的儀器標記的任意組合中所規定的正常使用范圍內的昀高功率。 (2)必須以各螺旋槳轉速相同、飛機處于巡航形態的穩定速度下飛行,但若在本段規定的功率狀態下,飛機速度超過了平飛時允許的昀大速度,則可以作加速飛行。 C部分數據修正 第 F36.201條數據的修正 (a)當溫度超過 20°±5℃(68±9℉)的范圍或相對濕度低于 40%時,必須將得到的噪聲數據按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準的方法修正到 25℃(77℉)和 70%相對濕度。 (b)必須使用本節(c)中規定的性能修正。修正量必須按本附件規定的方法來確定,并按代數和加到測得的值上。此修正量限于 5dB(A)以內。 (c)性能修正必須按以下公式計算: △dB=49.6-201og10{(3500-D15) RVy /c +15} D15—在昀大審定起飛重量下起飛到 15米(50英尺)的距離(單位:米) R/C—審定的昀佳爬升率(單位:米/秒) Vy—昀佳爬升率時的速度,它的單位與爬升率相同。 (d)當起飛到 15米(50英尺)高度時的距離未列為經批準的性能資料時,則單發飛機必須使用 610米(2000英尺),多發飛機必須使用 825米(2700英尺)。 第 F36.203條結果的有效性 (a)由試驗結果必須得出平均的 dB(A)及其 90%的置信度。這里的噪聲級就是對所有飛越測量點的有效試驗飛行所作的經過修正的聲學測量值的算術平均數。 (b)采樣的次數必須足夠多,以建立統計上不超過±1.5dB(A)的 90%置信度。除非得到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的批準,在取平均時不可略去任何試驗結果。 D部分噪聲限制 第 F36.301條航空器的噪聲限制 (a)必須用本附件 B部分和 C部分中的規定所測得和修正的噪聲數據來證明和本節相符合。 (b)重量等于或低于 600公斤(1320磅),噪聲級不得超過 68分貝(A)。若重量大于 600公斤(1320磅),小于或等于 1500公斤(3300磅),噪聲限度以 1分貝/75公斤(1分貝/165磅)的比率線性增加,直到 1500公斤( 3300磅)重量時為 80分貝(A);大于這個重量以后噪聲限度保持為 80分貝(A)的恒定值。 第 36部附件 G 對螺旋槳小飛機和螺旋槳通勤類飛機在 1988年 11月 17日或其后合格審定試驗的起飛噪聲要求 A部分 總 則 第 G36.1條范圍 B部分 噪聲測量 第 G36.101條一般試驗條件第 G36.103條聲學測量系統 第 G36.105條傳感、記錄及重放設備第 G36.107條噪聲測量程序第 G36.109條數據記錄,報送和批準第 G36.111條飛行程序 C部分數據修正 第 G36.201條試驗結果的修正第 G36.203條結果的有效性 D部分噪聲限制 第 G36.301條航空器的噪聲限制 A部分總則 第 G36.1條范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