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16 10:40來源:CAAC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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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2)每個應急裝置的操縱器件必須為紅色,并必須標示使用方法。 (e)對裝有可收放式起落架的旋翼航空器,必須在駕駛員清晰可見處標明收放起落架時的最大飛行速度。 第 29.1557條 其它標記和標牌 (a)行李艙、貨艙和配重位置 每個行李艙和貨艙以及每一配重位置必須裝有標牌,說明按裝載要求需要對裝載物作出的任何限制,包括重量限制。 (b)座椅 如果一個座椅能承受的最大容許重量低于 77公斤(170磅),標明該較低重量的標牌必須永久地固定在座椅的結構上。 (c)燃油和滑油加油口 采用以下規定: (1)必須在燃油加油口蓋上或其近旁作如下標記: (ⅰ)“燃油”字樣; (ⅱ)最低燃油品級(對裝活塞式發動機的旋翼航空器); (ⅲ)許用燃油牌號(對裝渦輪發動機的旋翼航空器),如不可行,這一內容可以包 括在旋翼航空器飛行手冊中,且燃油加油口可以標注參照飛行手冊;和 (ⅳ)壓力加油系統的最大許用加油壓力和最大許用抽油壓力。 (2)在滑油加油口蓋上或其近旁必須標有“滑油”字樣。 (d)應急出口標牌 每個應急出口的標牌和操縱手柄,在顏色上必須按第 29.811條(f)(2)的規定,與周圍的機身表面相區別。標牌必須靠近應急出口的操縱手柄,而且必須明顯標出該出口的位置及其使用方法。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訂] 第 29.1559條 限制標牌 必須有一個駕駛員能清晰可見的標牌,其上寫明旋翼航空器經批準的運行類型〔如目視飛行規則(VFR),儀表飛行規則(IFR),晝間,夜間或結冰條件〕。 第 29.1561條 安全設備 (a)在應急情況下由機組操作的每個安全設備的操縱器件,例如,自動投放救生筏的操縱器件,必須清晰地標明其操作方法。 (b)裝有滅火瓶、信號裝置或其它救生設備的位置,例如,鎖柜或隔間,必須相應作出標記。 (c)存放所需應急設備的設施必須有醒目的標記,以識別其中存放的設備并便于取用。 (d)每個救生筏必須有標記明顯的使用說明。 (e)經批準的救生設備必須有識別標記,且必須標出其使用方法。 第 29.1565條 尾槳 尾槳必須有標記,以便在正常晝間地面條件下,可清晰地看到槳盤。 旋翼航空器飛行手冊 第 29.1581條 總則 (a)應提供的資料 必須為每架旋翼航空器提供旋翼航空器飛行手冊,該手冊必須包含以下內容: (1)第29.1583條至第29.1589條要求的資料; (2)由于設計、使用或操作特性而為安全運行所必需的其它資料。 (b)經批準的資料 第29.1583條至第29.1589條所列適用于該旋翼航空器的飛行手冊的每一部分內容必須提供、證實和批準,并且必須單獨編排,加以標識,將其同該手冊中未經批準部分清楚地分開。 (c)〔備用〕 (d)目錄表 根據手冊的復雜程度,如有必要,旋翼航空器飛行手冊必須有目錄表。 第 29.1583條 使用限制 (a)空速和旋翼限制必須提供在其相應指示器上或附近標示空速和旋翼限制所需的資料,必須解釋每一個限制和顏色標記的含義。 (b)動力裝置限制 必須提供下列資料: (1)第 29.1521條要求的限制; (2)對限制的解釋(當需要時); (3)按第 29.1549條至第29.1553條的要求對儀表作標記所需的資料。 (c)重量和載重分布 必須提供第 29.25條和第 29.27條分別要求的重量和重心限制。如果允許多種可能的裝載情況,則必須包括有關的說明,以便遵守限制。 (d)飛行機組當要求飛行機組成員多于一人時,必須提供按第29.1523條確定的最小飛行機組的人數及其職能。 (e)運行類型必須列出經批準的旋翼航空器及其所裝設備依據的每一種運行類型。 (f)限制高度必須提供足夠的資料以滿足第 29.1517條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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