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16 10:40來源:CAAC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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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ⅰ)蓋住眼、鼻和嘴的面罩; (ⅱ)蓋住鼻、嘴的面罩,另加保護眼睛的附屬設備。 (3)在 2400米(8000英尺)壓力高度下、每分鐘 30升(BTPD,即體內溫度37℃、周圍壓力、干燥空氣)呼吸量時,該設備必須能向每名機組成員持續供給防護性用氧 10分鐘。 第 29.1457條 駕駛艙錄音機 (a)民用航空規章營運規則所要求的每臺駕駛艙錄音機必須經過批準,并且其安裝必須能夠記錄下列信息: (1)通過無線電在旋翼航空器上發出或收到的通話; (2)駕駛艙內飛行機組成員的對話; (3)駕駛艙內飛行機組成員使用旋翼航空器內話系統時的通話; (4)進入耳機或揚聲器中的導航或進場設備的通話或音頻識別信號; (5)飛行機組成員使用旅客廣播系統時的通話(如果裝有旅客廣播系統,并根據本條(c)(4)(ⅱ)的要求有第四通道可用)。 (b)本條(a)(2)的錄音要求,可以由下列裝置之一來滿足: (1)在駕駛艙內安裝一個區域話筒,話筒要安裝在最佳位置,能夠記錄正、副駕駛員工作位置上進行的對話,以及記錄駕駛艙內其它成員面向正、副駕駛員工作位置時的對話; (2)在正副駕駛員位置安裝一個連續通電或用語音激勵的唇用話筒。本條規定的話筒的位置必須使得飛行中駕駛艙噪聲環境下所記錄和重放的錄音通信是可懂的。如有必要,應對錄音機的前置放大器和濾波器進行調整和補償。其可懂程度必須經過適航當局批準,可以把記錄反復重放,用聽覺和目視來評價可懂程度。 (c)每臺駕駛艙錄音機的安裝必須將本條(a)規定的通話或音頻信號根據不同聲源分別錄在下列通道上: (1)第一通道,來自正駕駛員工作位置上的每個話筒、耳機或揚聲器; (2)第二通道,來自副駕駛員工作位置上的每個話笥、耳機或揚聲器; (3)第三通道,來自安裝在駕駛艙內的區域話筒或在正、副駕駛員位置連續供電或語音 激勵的唇用話筒; (4)第四通道: (ⅰ)來自第三和第四名機組成員工作位置上的每個話筒、耳機或揚聲器;或 (ⅱ)來自駕駛艙內與旅客廣播系統一起使用的每個話筒,如果此信號未被別的通道所拾取(條件是不要求配置本條(c)(4)(ⅰ)中規定的工作位置,或該工作位置的信號由另一通道所拾取); (ⅲ)來自駕駛艙內與旋翼航空器廣播系統一起使用的每個話筒,如果此信號未被別的通道所拾取。 (d)每臺駕駛艙錄音機的安裝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其供電應來自對駕駛艙錄音機的工作最為可靠的匯流條,而不危及對重要負載或應急負載的供電; (2)應備有自動裝置,在墜撞沖擊后 10分鐘內,能使錄音機停止工作并停止各抹音裝置的功能; (3)應備有音響或目視裝置,能在飛行前檢查錄音機工作是否正常。 (e)記錄容器的位置和安裝,必須能將墜撞沖擊使該容器破裂以及隨之起火而使記錄毀壞的概率減至最小。 (f)如果駕駛艙錄音機裝有抹音裝置,其安裝設計必須使誤動作概率以及在墜撞沖擊時抹音裝置工作的概率減至最小。 (g)每個記錄器容器必須是鮮橙色或鮮黃色。 第 29.1459條 飛行記錄器 (a)民用航空規章營運規則所要求的每臺飛行記錄器的安裝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從滿足本部第 29.1323條、第 29.1325條及第 29.1327條適用精度要求的信號源獲取空速、高度及航向數據; (2)垂直加速度傳感器要剛性固定,縱向位置要安裝在被批準的旋翼航空器重心限制范圍之內; (3)其供電應取自對飛行記錄器的工作最為可靠的匯流條,而不危及對重要或應急負載的供電; (4)應備有音響或目視裝置,能在飛行前檢查記錄器是否正常在存儲介質中記錄數據; (5)除僅由發動機驅動的發電機系統供電的記錄器外,還應備有自動裝置,在墜毀撞擊后 10分鐘內,能使具有數據抹音功能的記錄器停止工作,并同時停止各抹音裝置的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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