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16 10:40來源:CAAC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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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b)可以使用外部吊燈。 第 29.1401條 防撞燈系統 (a)總則 如果申請夜間運行的合格審定,則旋翼航空器必須具有滿足下列要求的防撞燈系統: (1)由一個或幾個經批準的防撞燈組成。其安裝部位應使其發射的光線不影響機組的視覺,也不損害航行燈的明顯性。 (2)滿足本條(b)至(f)的要求。 (b)作用范圍該系統必須有足夠數量的燈,以照亮旋翼航空器周圍的重要的區域(從旋翼航空器的外部狀態和飛行特性考慮)。其作用范圍必須至少達到旋翼航空器水平平面上下各30°范圍內的所有方向,但允許有被遮蔽的立體角,其總和不超過 0.5球面度。 (c)閃光特性該系統的布局,即光源數目、光束寬度、旋轉速度以及其它特性,必須給出 40至 100次/分的有效閃光頻率。有效閃光頻率指從遠處看到整個旋翼航空器防撞燈系統的閃光頻率。當系統有一個以上的光源時,對有效閃光頻率的規定也適用于有重迭部分的燈光區。在重迭區內,閃光頻率可以超過 100次/分,但不得超過 180次/分。 (d)顏色 防撞燈必須為航空紅色,且必須滿足第 29.1397條的有關要求。 (e)光強 裝上紅色濾色鏡(如使用時)測定并以 “有效”光強表示的所有垂直平面內的最小光強,必須滿足本條(f)的要求。必須采用下列關系式: ∫t2 I(t)dt Ie = t1 0.2 + (t2 . t1) 式中: Ie 為有效光強(坎德拉); I(t)為時間的函數的瞬時光強; t2 .t1 為閃光持續時間(秒)。 通常,選擇t2和t1使有效光強等于t2和t1時的瞬時光強,即可得到有效光強的最大 值。 (f)防撞燈的最小有效光強 每個防撞燈的有效光強必須等于或大于下表規定的相應值: 水平平面向上或向下的角度 有效光強(坎德拉) 0°~5° 150 5°~1 0° 90 10°~ 20° 30 20°~ 30° 15 安 全 設 備 第 29.1411條 總則 (a)可達性 機組應急使用的安全設備,例如自動充氣救生筏投放裝置,必須易于接近。 (b)存放設施 必須備有存放所需應急設備的設施。該存放設施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1)布置得使應急設備可以直接取用,而且其位置明顯易見; (2)能保護安全設備免受無意中的損壞。 (c)應急出口離機設備 第 29.809條(f)要求的應急出口離機設備的存放設,必須設置在規定使用這些設備的應急出口處。 (d)救生筏生筏必須存放在出口附近,以便在水上迫降時通過此出口投放救生筏。自動或遙控投到機外的救生筏,必須用第 29.1415條規定的固定繩與旋翼航空器相。 (e)運距離信號發射裝置 第 29.1415條要求的遠距離信號發射裝置的存放設施,必須靠近供水上迫降時使用的出口處。 (f)救生防護用品 救生防護用品必須放在就座人員容易取用的位置。 第 29.1413條 安全帶:乘客告警設施 (a)如果備有指示乘客何時應系牢安全帶的設施,則必須將其安裝成能從任何一個駕駛員座位處進行操作。 (b)每一安全帶必須裝有金屬對金屬的鎖扣裝置。 第 29.1415條 水上迫降設備 (a)按照民用航空規章任一營運規則要求的應急漂浮和信號設備,必須滿足本條要求。 (b)救生筏和救生防護用品必須經過批準。此外,還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應備有不少于兩只的救生筏,為容納旋翼航空器上全部乘員,其額定容量和浮力應大致相等; (2)每只救生筏必須帶有一根拖曳繩和一根固定繩。固定繩應設計成能把救生筏系留在旋翼航空器附近,而在旋翼航空器完全沉入水中時又能脫開。 (c)每只救生筏上,必須備有經批準的營救設備。 (d)必須在其中一只筏上備有一臺滿足民航總局認可的技術標準規則的營救型應急定位發射機供使用。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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