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16 10:40來源:CAAC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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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c)除了只用于地面的輔助動力裝置外,在本條(a)和(b)規定的條件下,獲得所選擇的動力裝置部件、輔助動力裝置部件、發動機及傳動裝置液體的溫度,必須由飛行試驗來表明 滿足本條(a)和(b)的要求。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訂] 第 29.1043條 冷卻試驗 (a)總則 對于第 29.1041條(c)所規定的試驗,采用下列規定: (1)如果在偏離本條(b)所規定的最高外界大氣溫度的條件下進行試驗,則必須按本條 (c)和(d)修正所記錄的動力裝置溫度,如果采用更合理的修正方法則除外; (2)根據本條(a)(1)所確定的修正溫度,不得超過制定的限制; (3)冷卻試驗所用的燃油必須是經批準用于該發動機的最低燃油品級,而燃油混合比必須是正常工作狀態的調定值; (4)試驗程序必須按第 29.1045條至第29.1049條的規定。 (5)進行冷卻試驗,當溫度變化率低于每分鐘 1.1℃(2°F)時,則認為溫度是“穩定的”。 (b)最高外界大氣溫度 相應于海平面條件的最高外界大氣溫度必須至少規定為37.8℃(100°F),在海平面以上,假設溫度遞減率為:高度每增加 1000米,溫度下降 6.5℃(1000英尺,溫度下降3.6°F)。一直降到-56.5℃(-69.7°F)為止,在此高度以上認為溫度-56.5℃(-69.7°F)是恒定的。然而對于冬季使用的裝置,申請人可以選用低于 37.8℃(100°F)的相應于海平面條件的最高外界大氣溫度。 (c)修正系數(氣缸筒不適用) 對于規定了溫度限制的發動機所用的液體和動力裝置部件(氣缸筒除外)的溫度必須修正。修正方法為:此溫度加上最高外界大氣溫度與外界空氣溫度(冷卻試驗中所記錄的部件或液體最高溫度首次出現時的外界空氣溫度)的差值。如果采用更合理的修正方法則除外。 (d)氣缸筒溫度的修正系數 氣缸筒溫度必須進行修正,修正方法為:此溫度加上最高外界大氣溫度與空氣溫度(冷卻試驗中記錄的氣缸筒最高溫度首次出現時的外界空氣溫度)差值的70%。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訂] 第 29.1045條 爬升冷卻試驗程序 (a) 下列旋翼航空器必須按本條要求進行爬升冷卻試驗: (1)A類旋翼航空器; (2)按A類動力裝置安裝的各項要求和第29.67條(b)所制定的穩定爬升率或下降率時按第 29.861條(a)的要求申請合格審定的多發 B類旋翼航空器。 (b)必須在某臺發動機不工作的條件下進行爬升或下降的冷卻試驗,以使其它各臺發動機和動力裝置部件產生最不利的冷卻條件。 (c)每臺運轉的發動機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1)對于申請使用 30分鐘一臺發動機不工作(OEI)功率狀態的直升機,每臺發動機必須在此功率狀態下運轉 30分鐘,然后在最大連續功率狀態下(或在臨界高度以上的全油門狀態下)運轉; (2)對于申請使用連續一臺發動機不工作(OEI)功率狀態的直升機,每臺發動機必須在此功率狀態下(或在臨界高度以上的全油門狀態下)運轉; (3)對于其它旋翼航空器,每臺發動機必須在最大連續功率或推力狀態下(或在臨界高度以上的全油門狀態下)運轉。 (d)飛行中溫度穩定后,爬升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1)從不大于下列較低的一個高度開始: (ⅰ)發動機臨界高度以下 305米(1000英尺); (ⅱ)在爬升率為47.5米/分(150英尺/分)的最大高度以下 305米(1000英尺)。 (2)在記錄的最高溫度出現后繼續爬升至少 5分鐘,或直到旋翼航空器達到申請合格審定的最大高度。 (e)對于已經沒有正爬升率的 B類旋翼航空器,下降必須在所有發動機的臨界高度開始,并在下列較高的高度結束: (1)一臺發動機運轉能夠保持水平飛行的最大高度; (2)海平面。 (f)爬升或下降必須在相當于所試形態的正常運行情況的典型空速下進行。然而,如果冷卻方法對旋翼航空器的速度是敏感的,則必須采用最臨界的空速,但是不必超過第 29.67條(a)(2)或第 29.67條(b)所規定的速度值,爬升冷卻試驗可與第 29.1047條的起飛冷卻試驗結合進行。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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