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16 10:40來源:CAAC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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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e)外掛物吊掛設備附近必須設置標牌或標記,其上清楚標明第 29.25條和本條所規定的使用限制和經批準最大外掛載重。 (f)對于用于無人外掛載重的旋翼航空器-裝載組合,本部第 29.571條疲勞評定不適用,但關鍵結構部件失效會導致旋翼航空器發生危險除外。對于用于有人外掛載重的旋翼航空器-裝載組合,本部第 29.571條疲勞評定適用于整個快速釋放系統和載人裝置結構系統及其連接件。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訂] 其 它 第 29.871條水平測量標記 必須有在地面為旋翼航空器調水平的基準標記。 第 29.873條配重設施 配重設施必須設計和制造成能防止配重在飛行中偶然移動。 E章 動力裝置 總 則 第 29.901條動力裝置 (a)就本規章而言,旋翼航空器動力裝置包括下列部件(除主旋翼和輔助旋翼結構以外): (1)推進所必需的部件; (2)與主推進裝置操縱有關的部件; (3)在正常檢查或翻修的間隔期內與主推進裝置安全有關的部件。 (b)動力裝置 (1)安裝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ⅰ)中國民用航空規章《航空發動機適航規定》(CCAR-33)規定的安裝說明書; (ⅱ)本章中適用的規定。 (2)動力裝置各部件的構造、布置和安裝必須保證在正常檢查或翻修間隔期內,在申請批準的溫度和高度范圍內,能繼續保持其安全運轉; (3)其裝置必須是可達的,以進行持續適航所必要的檢查和維護; (4)裝置的主要部件必須與旋翼航空器其它部分電氣搭接,以防止產生電位差; (5)渦輪發動機的軸向和徑向膨脹不得影響動力裝置的安全; (6)必須采取設計預防措施,將旋翼航空器安全運行所必須的部件和設備不正確裝配的可能性減至最小,除非能表明,在不正確裝配下的運行是極不可能的。 (c)對于動力裝置和輔助動力裝置的安裝,必須確認任何單個失效或故障或可能的失效組合都不會危及旋翼航空器的安全運行。如果結構元件失效的概率極小,則這種失效不必考慮。 (d)輔助動力裝置的安裝必須符合本章中適用的規定。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訂] 第 29.903條發動機 (a)發動機型號合格證 每型發動機必須有經批準的型號合格證。用于直升機的活塞發動機必須符合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第 33.49條(d)的要求,或按其預定的用途以其他方式批準。 (b)A類:發動機的隔離 每架 A類旋翼航空器動力裝置的布置和相互隔離,必須使任一發動機或任一能影響此發動機的系統失效或故障時,不致發生下列情況: (1)妨礙其余發動機繼續安全運轉; (2)除了飛行員正常使用主飛行操縱外,需要任何機組成員立即采取行動(不是對主飛行操縱器件的正常操縱動作)以保證繼續安全運行。 (c)A類:發動機轉動的控制 對于 A類旋翼航空器,必須有在飛行中單獨停止任一臺發動機轉動的措施,但是對于渦輪發動機的安裝,只有在其繼續轉動會危及旋翼航空器安全時才需要有停止任一發動機轉動的措施,此外還須滿足下列要求之一: (1)在防火墻的發動機一側,可能暴露于火中的停轉系統的每個部件,必須至少是耐火的; (2)為此目的必須具有雙套機構,而它們的控制機構必須處在著火情況下不可能同時損壞的位置上。 (d)渦輪發動機安裝 渦輪發動機安裝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必須采取設計預防措施,使一臺發動機轉子失效對旋翼航空器的危害減至最小; (2)與發動機各控制裝置、系統和儀表有關的各動力裝置系統的設計,必須能合理地保證在服役中不會超過對渦輪轉子結構完整性有不利影響的發動機使用限制。 (e)再起動能力 (1)必須有在飛行中再起動任何發動機的措施; (2)除非在飛行中所有發動機停車,發動機再起動能力必須在旋翼航空器的整個飛行包線內演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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