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16 10:40來源:CAAC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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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第 29.725條限制落震試驗 限制落震試驗必須按下列規定進行: (a)落震高度必須至少為 203毫米(8英寸); (b)如果考慮升力的話,則第 29.473條(a)中所規定的旋翼升力,必須通過適當的能量吸收裝置或采用有效質量引入落震試驗; (c)每個起落架必須模擬從其吸收能量的觀點來看是最嚴重的著陸情況的姿態進行試驗; (d)當采用有效質量來表明滿足本條(b)的規定時,可采用下面的公式取代更合理的計算: h + (1. L)d W= W eh + d We n =n + L j W 式中: We為落震試驗中使用的有效重量(公斤)(磅); W =WM ,用于主起落架(公斤)(磅),等于旋翼航空器處于最危險姿態時,作 用在該起落架上的靜反作用力。當把主機輪反作用力與旋翼航空器重心之間的力臂考慮進去時,可采用合理的方法計算主起落架的靜反作用力; W =WN ,用于前起落架(公斤)(磅),它等于假定旋翼航空器的質量集中在重 心上,并產生1.0載荷系數的向下力和 0.25載荷系數的向前力時作用在前輪上的靜反作用力的垂直分量; W =WT ,用于尾輪(公斤)(磅),等于下列情況中的較大值: (1)當旋翼航空器支撐在所有機輪上時,尾輪所受的靜重量; (2)當旋翼航空器以最大抬頭姿態抬頭著陸,假定其質量集中在重心上并產生 1.0載荷 系數的向下力時,尾輪所受的地面反作用力的垂直分量; h為規定的自由落震高度(毫米)(英寸); L為假定的旋翼升力與旋翼航空器重力之比; d為輪胎(充以規定的壓力)受撞擊時的壓縮量加上輪軸相對于落震質量位移的 垂直分量(毫米)(英寸); n為限制慣性載荷和系數; nj為落震試驗中所用的質量受撞擊時達到的載荷系數(即落震試驗中所記錄到的 用 g表示的加速度dv/dt加 1.0)。 第29.727條儲備能量吸收落震試驗 儲備能量吸收落震試驗必須按下列規定進行: (a)落震高度必須是第 29.725條(a)所規定值的 1.5倍; (b)旋翼升力,其考慮方式類似于第 29.72 5條(b)的規定,不得超過該條允許的升力的 1.5倍; (c)起落架必須經受此項試驗而不會破壞。前起落架、尾輪或主起落架的構件不能將旋翼航空器支撐在正常姿態,或者除起落架和外部附件以外的旋翼航空器結構撞擊著陸地面,即視為起落架發生破壞。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訂] 第 29.729條收放機構 對于裝有可收放起落架的旋翼航空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a)載荷 起落架收放機構、起落架艙門和支承結構,必須按下列載荷設計: (1)起落架在收上位置時,在任一機動情況下出現的載荷; (2)直到起落架收放最大設計空速的任何空速下,起落架收放過程中出現的摩擦載荷、慣性載荷和空氣載荷的組合; (3) 直到起落架處于伸展時最大設計空速的任何空速下,起落架在放下位置時出現的飛行載荷,包括偏航飛行載荷。 (b)起落架鎖必須具有可靠措施將起落架保持在放下位置。 (c)應急操作除了用手操作以外,還必須有應急措施,以保證在萬一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能放下起落架: (1)正常收放系統中任何合理可能的失效; (2)任何單個液壓源、電源或等效能源的失效。 (d)操作試驗必須通過操作試驗來表明收放機構的功能正常。 (e)位置指示器 當起落架鎖在極限位置時,必須有位置指示器通知駕駛員。 (f)操縱 收放操縱機構的布置和操作必須滿足第 29.777條和第 29.779條的要求。 (g)起落架警告裝置 必須具有音響或等效的警告裝置,當旋翼航空器處于正常著陸狀態而起落架沒有完全放下和鎖住時,它將連續警告。警告裝置必須具有人工切斷功能,并且當旋翼航空器不再處在著陸狀態時,警告系統必須能自動復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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