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16 10:40來源:CAAC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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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合性。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訂] 旋 翼 第 29.653條旋翼槳葉的卸壓排水 (a)每片旋翼槳葉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有卸掉內部壓力的裝置; (2)設置排水孔; (3)設計成能防止水在它里面聚積。 (b)本條(a)(1)和(2)不適用于能承受在使用中可能出現的最大壓力差的密封旋翼槳葉。 第 29.659條質量平衡 (a)針對下列情況的需要,旋翼和槳葉必須進行質量平衡: (1)防止過大振動; (2)防止在直到最大前飛速度的任何速度下發生顫振。 (b)必須驗證質量平衡裝置的結構完整性。 第 29.661條旋翼槳葉間隙 旋翼槳葉與結構其它部分之間,必須有足夠的間隙,以防止在任何工作狀態下槳葉碰撞結構的任何部分。 第 29.663條防止“地面共振”的措施 (a)防止“地面共振”措施的可靠性必須由分析和試驗或可靠的使用經驗予以表明,或由分析或試驗表明單一措施的故障或失效也不會引起“地面共振”。 (b)防止“地面共振”措施的阻尼作用在使用中可能的變化范圍,必須確定并且在進行第 29.241條要求的試驗時予以驗證。 [2002年7月2第一次修訂] 操縱系統 第 29.671條 總則 (a)每個操縱機構和操縱系統必須操作簡便、平穩和確切,并符合其功能。 (b)每個飛行操縱系統的每個元件必須在設計上采取措施或帶有醒目的永久性標記,使能導致操縱系統功能不正常的任何裝配錯誤的概率減至最小。 (c)必須提供手段以便在飛行前使所有主飛行操縱系統能在全行程內運動,或必須提供措施使駕駛員在飛行前能認定整個操縱在全行程內是有效的。 第 29.672條增穩系統、自動和帶動力的操縱系統 如果增穩系統或其它自動的或帶動力的操縱系統的功能對于表明滿足本規章飛行特性要求是必要的,則這些系統必須符合第 29.671條和下列規定: (a)在增穩系統或任何其它自動的或帶動力的操縱系統中,對于如駕駛員未察覺會導致不安全結果的任何故障,必須設置警告系統,該系統應在預期的飛行條件下無需駕駛員注意即可向駕駛員發出清晰可辨的警告。警告系統不得直接驅動操縱系統。 (b)增穩系統或其它任何自動的或帶動力的操縱系統的設計,必須允許駕駛員能對其故障采取初步對策,而無需駕駛員的特殊技巧或體力,采取的對策可以是用正常方式移動飛行操 縱系統來超越故障,也可以是斷開故障系統。 (c)必須表明,在增穩系統或任何其它自動或帶動力的操縱系統發生任何單個故障后,符合下列規定: (1)當故障或功能不正常發生在批準的使用限制內的任何速度或高度上時,旋翼航空器仍能安全操縱; (2)在旋翼航空器飛行手冊中規定的實際使用的飛行包線(例如速度、高度、法向加速度和旋翼航空器的形態)內,仍能滿足本規章所規定的操縱性和機動性要求; (3)配平和穩定特性不會降低到允許繼續安全飛行和著陸所必須的水平以下。 第 29.673條主飛行操縱系統 主飛行操縱系統是駕駛員用來直接操縱旋翼航空器的俯仰、橫滾、偏航和垂直運動的系統。 第 29.674條交連操縱裝置 每個主飛行操縱系統必須能在任何交連的輔助操縱系統出現故障、失效或卡滯后保證安全飛行和著落,并且能獨立進行操作。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訂] 第 29.675條止動器 (a)每個操縱系統都必須有確實限制駕駛員操縱機構運動范圍的止動器。 (b)每個止動器在系統中的布置使操縱行程的范圍不受到下列因素的明顯影響: (1)磨損; (2)松動; (3)松緊調節。 (c)每個止動器必須能承受相應于操縱系統設計情況下的載荷。 (d)每片主旋翼槳葉應符合下列規定: (1)必須有符合槳葉設計要求的止動器,以限制槳葉繞其鉸鏈的行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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