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16 10:40來源:CAAC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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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第 29.621條鑄件系數 (a)總則 除制定鑄件質量控制所必需的規定外,還必須采用本條(b)和(c)規定的系數、試驗和檢驗,檢驗必須符合經批準的規范。除作為液壓或其它流體系統零件而需要進行充壓試驗的鑄件和不承受結構載荷的鑄件外,本條(c)和(d)適用于任何結構鑄件。 (b)支承應力和支承面 本條(c)和(d)中規定的鑄件的支承應力和支承面,其鑄件系數按下列規定: (1)不論對鑄件采用何種檢驗方法,對于支承應力,取用的鑄件系數不必超過1.25; (2)當零件的支承系數大于鑄件系數時,對該零件的支承面不必采用鑄件系數。 (c)關鍵鑄件對于其損壞將妨礙旋翼航空器繼續安全飛行和著陸或導致嚴重傷害乘員的每個鑄件,采用下列規定: (1)每個關鍵鑄件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ⅰ)采用一個不小于 1.25的鑄件系數; (ⅱ)100%接受目視、射線和磁粉(適于磁性材料)或滲透(適于非磁性材料)檢驗,或經批準的等效檢驗方法的檢驗。 (2)對于鑄件系數小于 1.50的每項關鍵鑄件必須用三個鑄件試件進行靜力試驗,并表明下列兩點: (ⅰ)在對應于鑄件系數為 1.25的極限載荷作用下滿足第 29.305條的強度要求; (ⅱ)在1.15倍限制載荷作用下,滿足第 29.305條的變形要求。 (d)非關鍵鑄件 除本條(c)規定的鑄件外,對于其它鑄件采用下列規定: (1)除本條(d)(2)和(3)規定的情況外,鑄件系數和相應的檢驗必須符合下表: (2)如果已制定質量控制程序并經批準,本條(d)(1)規定的非目視檢驗鑄件的百分比可以減; (3)對于按技術條件采購的鑄件(該技術條件確保鑄件材料的機械性能,并規定按抽樣原則從鑄件上切取試件進行試驗來證實這些性能)規定如下: 鑄件系數 檢 驗 等于或大于 2.0 100%目視 小于 2.0但大于 1.5 100%目視和磁粉(磁性材料)或滲透(非磁性材料)或經批準的等效的檢驗方法 1.25至 1.50 100%目視和磁粉(磁性材料)或滲透(非磁性材料)和射線或經批準的等效檢驗方法的檢驗 (ⅰ)可以采用 1.0的鑄件系數; (ⅱ)必須按本條(d)(1)中鑄件系數為“1.25”至“1.50”的規定進行檢驗,并按本條(c)(2)進行試驗。 第 29.623條支承系數 (a)除本條(b)規定的情況外,每個有間隙(自由配合)并承受撞擊或振動的零件,必須有足夠大的支撐系數以計及正常的相對運動的影響。 (b)對于規定有更大的特殊系數的零件,不必采用支承系數。 第 29.625條接頭系數 對于每個接頭(用于連接兩個構件的零件或端頭),采用下述規定: (a)未經限制載荷和極限載荷試驗(試驗時在接頭和周圍結構內模擬實際應力狀態)證實其強度的接頭,接頭系數至少取1.15。這一系數必須用于下列各部分: (1)接頭本體; (2)連接件; (3)被連接構件的支承部位。 (b)下列情況不必采用接頭系數: (1)按照經批準的工藝方法制成并有全面試驗數據為依據的接合(如金屬板連續接合、焊接和木質件中的嵌接); (2)任何采用更大特殊系數的支承面。 (c)對于每個整體接頭,一直到截面特性成為其構件典型截面為止的部分,必須作為接頭處理。 (d)每一座椅、臥鋪、擔架、安全帶和肩帶以及與結構的連接裝置,必須由分析、試驗或兩者組合表明能承受第 29.561條(b)(3)規定的系數乘以 1.33所產生的慣性載荷。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訂] 第 29.629條顫振和發散 旋翼航空器的每個氣動力面在各種可用速度和功率狀態下,不得發生顫振和發散。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訂] 第 29.631條 鳥擊 旋翼航空器必須設計成,在直到 2440米(8000英尺),速度等于 V NE或VH(取較小者)時,受到 1.0公斤(2.2磅)的鳥擊后能繼續安全飛行和著陸(對 A類)或安全著陸(對 B類)。必須用試驗或在對有充分代表性的相似設計結構上進行的試驗的基礎上的分析來表明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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