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16 10:40來源:CAAC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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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1)本條要求的每一項評定必須包括: (ⅰ)對主要結構元件的確定。這些元件的損壞將會造成旋翼航空器的災難性事故; (ⅱ)在第 29.309條中的整個限制范圍(包括高度影響)內(nèi),通過飛行實測方法測定本條(a)(1)(ⅰ)中列出的元件項目在所有臨界情況下的載荷和應力,而機動載荷系數(shù)不需超過使用中預期的最大值; (ⅲ)以本條(a)(1)(ⅱ)中規(guī)定的使用中預期的載荷和應力為基礎確定同樣嚴重的載荷譜,包括外掛載荷操作(如果適用),和其他高頻動力循環(huán)操作 (2)在本條所要求的評定的基礎上,必須按需要建立檢查程序、更換時間程序或兩者組合的程序或其它程序,以避免發(fā)生災難性事故。上述程序必須包括在第 29.1529條和本部附件 A的A29.4節(jié)所要求的持續(xù)適航文件中的適航限制一節(jié)中。 (b)疲勞容限評定(包括缺陷容限) 結構必須由試驗證據(jù)和使用經(jīng)驗(如果有的話)所支持的分析來表明為疲勞容限設計。疲勞容限評定必須包括本條或(b)(1)、(b)(2)或(b)(3)的要求或者它們的組合要求,同時也必須包括疲勞(考慮到環(huán)境的影響、內(nèi)在或離散缺陷或意外的損傷)導致的損傷位置和損傷模式的確定。必須符合本條(b)(1)或(b)(2)的缺陷容限要求,除非申請人確定對于某一特定結構,這些疲勞缺陷容限方法在幾何形狀、可檢性或良好的設計實踐的限度之內(nèi)是無法達到的。在這種情況下,則要求按本條(b)(3)作安全壽命評定。 (1)缺陷容限安全壽命評定 必須表明存在缺陷的結構在下列時間間隔內(nèi)能夠承受變幅交變載荷,而缺陷沒有可檢擴展: (ⅰ)旋翼航空器的壽命期間; (ⅱ)在本部附件 A第 A29.4節(jié)所提供的更換時間內(nèi)。 (2)破損安全(缺陷擴展后的剩余強度)評定 必須表明局部失效后的剩余結構,在本部附件A第A29.4節(jié)所規(guī)定的一個檢查周期內(nèi),仍能保持承受設計限制載荷而沒有失效。限制載荷按第 29.301條(a)確定。 (ⅰ)剩余強度評定必須表明,缺陷擴展后的剩余結構在其使用壽命期間內(nèi)能夠承 受設計限制載荷而沒有失效。 (ⅱ)為確保在達到剩余強度狀態(tài)之前發(fā)現(xiàn)失效,按需要確定檢查間隔和檢查方法。(ⅲ)如果隨著結構失效或局部結構失效而發(fā)生結構剛度或幾何形狀或兩者兼而有 之的重要變化,則必須要進一步研究缺陷容限的影響。 (3)安全壽命評定 必須表明在下列時間間隔內(nèi)結構能夠承受變幅交變載荷,而沒有可檢裂紋: (ⅰ)旋翼航空器的壽命期間;或 (ⅱ)在本部附件 A第 A29.4節(jié)所提供的更換時間內(nèi)。 [2002年 7月 2日第一次修訂] D章設計與構造 總 則 第 29.601條 設計 (a)旋翼航空器不得有經(jīng)驗表明是危險的或不可靠的設計特征或細節(jié)。 (b)每個有疑問的設計細節(jié)和零件的適用性必須通過試驗來確定。 第 29.602條關鍵零部件 (a)關鍵零部件是指其失效可能對旋翼航空器造成災難性后果的零部件。對于關鍵零部件必須控制已確定的關鍵特性,以保證所要求的完整性水平。 (b)如果型號設計包括關鍵零部件,則應該建立關鍵零部件清單。應制定程序以定義關鍵設計特性,確定影響關鍵設計特性的工藝和符合 CCAR-21部有關質(zhì)量保證要求的必要的設計、工藝更改控制方法。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訂] 第 29.603條 材料 其損壞可能對安全有不利影響的零件所用材料的適用性和耐久性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a)建立在經(jīng)驗或試驗的基礎上; (b)符合經(jīng)批準的標準,保證這些材料具有設計資料中所采用的強度和其它特性; (c)考慮使用中預期的環(huán)境條件,如溫度和濕度的影響。 第 29.605條制造方法 (a)采用的制造方法必須能始終生產(chǎn)出完好的結構。如果某種制造工藝(如膠接、點焊或熱處理)需要嚴格控制才能達到此目的,則該工藝必須按照批準的工藝規(guī)范執(zhí)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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