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16 10:40來源:CAAC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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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載荷,包括發動機扭矩。 (d)[備用] (e)如果需要批準使用 212分鐘功率,則每一發動機架和鄰接結構必須設計成能承受限制扭矩(等于 1.25倍 212分鐘功率的平均扭矩)及與 1g相對應的飛行載荷的組合。 第 29.551條輔助升力面 每個輔助升力面必須設計成能承受下列載荷: (a)第 29.337條至第 29.341條和第29.351條中規定的臨界飛行載荷; (b)第 29.235條、第 29.471條至第 29.485條、第 29.493條、第 29.505條和第 29.521 條中規定的適用的地面載荷和水載荷; (c)在正常使用中預期的任何其它臨界情況的載荷。 應 急 著 陸 情 況 第 29.561條 總則 (a)盡管旋翼航空器在地面或水上應急著陸中可能損壞,但必須按本條規定設計,以便在這些情況下保護乘員。 (b)在下述情況下,結構必須設計成在墜撞著陸時,給每個乘員避免嚴重受傷的一切合理的機會: (1)正確使用座椅、安全帶和其它安全設施; (2)機輪收起(如果適用); (3)當經受下列相對周圍結構的極限慣性載荷系數時,應約束住每個乘員和座艙內可能傷害乘員的每個質量項目: (ⅰ)向上 4g; (ⅱ)向前 16g; (ⅲ)側向 8g; (ⅳ)向下 20g,在預期的座椅裝置位移之后; (ⅴ)向后1.5g。 (c)支承結構必須設計成在直至本款規定的任何極限慣性載荷系數下,能約束住位于機組艙和客艙上部和/或后部、在應急著陸時如果松脫可能傷害乘員的任何質量項目。所計及的質量項目包括,但不限于:旋翼、傳動裝置和發動機。這些質量項目必須按下列極限慣性載荷系數進行約束: (1)向上 1.5g; (2)向前 12g; (3)側向 6g; (4)向下 12g; (5)向后 1.5g。 (d)位于客艙地板下面的內部燃油箱區域的任何機身結構,必須設計成能承受下列極限慣性系數的載荷,并在這些載荷施加于燃油箱區域時保護燃油箱不致破裂: (1)向上 1.5g; (2)向前 4g; (3)側向 2g; (4)向下 4g。[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訂] 第 29.562條應急著陸動態情況 (a)盡管旋翼航空器在墜撞著陸中可能損壞,但必須設計成在下列情況下能合理地保護每個乘員: (1)乘員正確地使用了設計提供的座椅、安全帶和肩帶; (2)乘員經受了本條規定情況所產生的載荷。 (b)在起飛和著陸期間批準用于機組和乘客的每種座椅型號設計或其它座椅裝置必須按下列準則成功地完成動態試驗或由相似型號座椅的動態試驗為基礎的合理分析予以證明。試驗必須按民航總局認可的 77公斤(170磅)的擬人試驗模型(ATD)或者其等效物以正常向上坐姿模擬乘員來進行。 (1)當座椅或其他座椅裝置相對于旋翼航空器的坐標系統以名義位置布置時,旋翼航空器的縱軸相對于撞擊速度矢量向上傾斜 60°,旋翼航空器的橫軸垂直于包含撞擊速度矢量和旋翼航空器縱軸的垂直平面,其向下速度變化不小于 9.14米/秒(30英尺/秒)。地板負加速度峰值必須在撞擊后不大于 0.031秒內出現,且必須達到其最小值30g。 (2)當座椅或其他座椅裝置相對于旋翼航空器的坐標系統以名義位置布置時,旋翼航空器的縱軸相對于撞擊速度矢量右偏或左偏10°(取使肩帶產生最大載荷的值),旋翼航空器的橫軸位于包含撞擊速度矢量的水平面內,垂直軸垂直于包含撞擊速度矢量的水平平面,其向前速度變化不小于 12.8米/秒(42英尺/秒)。地板負加速度峰值必須在撞擊后不大于 0.071秒內出現,且必須達到其最小值18.4g。 (3)若采用地板導軌或地板、側壁板連接設施將座椅裝置連接到本條情況的機身結構上,則導軌或設施必須在垂直方向互相錯開10°(即不能平行設置),且與所選方向至少橫向滾轉錯位10°,以便計及可能出現的地板翹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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