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16 10:40來源:CAAC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
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1)垂直載荷乘以 0.8的摩擦系數; (2)根據限制剎車力矩確定的最大值。 第 29.497條地面受載情況:尾輪式起落架 (a)總則 在重心前有兩個機輪和重心后有一個機輪的起落架的旋翼航空器,必須按本條規定的受載情況設計。 (b)僅前輪觸地的水平著陸姿態,在此姿態下采用下述規定: (1)必須按第 29.471條至第 29.475條施加垂直載荷; (2)各輪軸上的垂直載荷必須同該軸上的阻力載荷相組合,且阻力載荷不小于此軸上的垂直載荷的25%; (3)假定不平衡的俯仰力矩由轉動慣性力平衡。 (c)所有機輪同時觸地的水平著陸姿態在此姿態,旋翼航空器必須按本條(b)規定的著陸受載情況設計。 (d)僅尾輪觸地的最大抬頭姿態 本情況的姿態必須是包括自轉著陸在內的正常使用中預期的最大抬頭姿態,在此姿態下采用下述規定之一: (1)必須確定并施加本條(b)(1)和(b)(2)所規定的適當的地面載荷,采用合理的方法計算尾輪的地面反作用力與旋翼航空器重心之間的力臂; (2)必須表明以尾輪首先觸地的著陸概率是極小的。 (e)僅一個前輪觸地的水平著陸姿態 在此姿態下,旋翼航空器必須按本條(b)(1)和(b)(3)規定的地面載荷設計。 (f)水平著陸姿態的側向載荷 在本條(b)和(c)規定的姿態下,采用下述規定: (1)每個機輪上的側向載荷必須同本條(b)和(c)所得到那個機輪的最大垂直地面反作用力的一半相組合。在此情況下,側向載荷必須: (ⅰ)對前輪,等于 0.8倍的垂直反作用力(在一側向內作用)和等于 0.6倍的垂直反 作用力(在另一側向外作用); (ⅱ)對尾輪,等于 0.8倍的垂直反作用力。 (2)本條(f)(1)規定的載荷必須作用于下列規定部位: (ⅰ)處于拖曳位置的機輪觸地點上(對定向起落架或裝有使機輪保持在拖曳位置上 的鎖、控制裝置或減擺器的自由定向起落架); (ⅱ)輪軸中心上(對不裝鎖、控制裝置或減擺器的自由定向起落架)。 (g)水平著陸姿態的滑行剎車情況 在本條(b)和(c)規定的姿態下,緩沖器處于靜態位置,旋翼航空器必須按下列滑行剎車載荷設計: (1)限制垂直載荷所必須依據的限制垂直載荷系數不小于下列值: (ⅰ)對本條(b)規定的姿態,為1.0; (ⅱ)對本條(c)規定的姿態,為1.33。 (2)對裝有剎車裝置的各機輪,作用在觸地點上的阻力載荷必須不小于下列數值中的較 小值: (ⅰ)0.8倍的垂直載荷; (ⅱ)根據限制剎車力矩確定的最大值。 (h)在地面靜止姿態下的尾輪扭轉載荷 在地面靜止狀態下,緩沖器和輪胎處于靜態位置,旋翼航空器必須按下述尾輪扭轉載荷設計: (1)等于尾輪靜載荷的垂直地面反作用力必須與相等的側向載荷相組合。 (2)本條(h)(1)規定的載荷必須按下述規定之一作用于尾輪上: (ⅰ)如果尾輪是可偏轉的(假定尾輪相對旋翼航空器縱軸旋轉90°),則載荷通過輪軸; (ⅱ)如果有鎖、控制裝置或減擺器,則載荷作用在觸地點上(假定尾輪處于拖曳位置)。 (i)滑行情況 旋翼航空器及其起落架必須按在正常使用中合理的預期的最粗糙地面上滑行產生的載荷設計。 第 29.501條地面受載情況:滑橇式起落架 (a)總則 裝有滑橇式起落架的旋翼航空器必須按本條規定的受載情況設計。在表明滿足本條要求時,采用下述規定: (1)必須按第29.471條至第 29.475條確定設計最大重量、重心和載荷系數。 (2)在限制載荷作用下,彈性構件的結構屈服是允許的。 (3)彈性構件的設計極限載荷不必超過下述規定的起落架落震試驗所得到的載荷: (ⅰ)落震高度為第 29.725條規定的1.5倍; (ⅱ)所假定的旋翼升力不大于第 29.725條規定的限制落震試驗使用值的 1.5倍。 |
上一篇:沒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