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上或下半年度復訓課程并通過考核。
c)對于連續失去機型經歷達到 12-36(含)個日歷月的駕駛員,應完成不少于 16小時的本機型地面理論課并考核;完成本年度上或下半年度復訓課程并通過考核。
d)對于連續失去機型經歷達到 36-59(含)個日歷月的駕駛員,應完成“轉機型訓練課程”?筛鶕䴔C組人員的技術狀況允許減少 30%的地面理論課程時間和模擬機飛行時間。
e)對于連續失去飛行經歷達到 60個日歷月以上的駕駛員,應完成本機型“初始訓練課程”并達到訓練質量要求。
5.6
教學方法和要求
5.6.1
當使用模擬機完成上述內容時,必需的飛行機組成員位置必須由具有相應機型資格的人員擔任,模擬機應能夠模擬正常飛行環境,不得使用模擬機重新設定位置的特性。
5.6.2
飛行檢查員應對被監視的人員作出鑒定,判斷其是否熟練并合格于 CCAR-121部規定的運行執行飛行任務,并決定該被監視人員是否需要增加訓練時間或科目。
5.6.3
模擬機飛行訓練階段的各科目教學及考核標準按照中國民航《航線運輸駕駛員實踐考試標準(飛機)》和 CCAR-121附件 E《熟練檢查要求》相關內容要求執行。
第六章
課程附錄
附錄日期:08-04-22版本:08-00
目錄
附錄 A:定義和縮略語代號附錄 B:機組成員的應急生存訓練要求附錄 C:飛機駕駛員初始、轉機型、升級訓練基本內容附錄 D:飛機駕駛員定期復訓飛行訓練基本內容附錄 E:訓練單元(模塊)和要素
附錄日期:08-04-22版本:08-00
附錄 A:定義和縮略語代號
1. 本大綱使用以下定義和縮略語代號
2. 定義
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使用最大起飛全重 5700千克以上的多發飛機從事定期、不定期航空客、貨(郵)運輸經營活動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
局方:中國航空總局或地區管理局和由其授權可代表中國民用航空總
局或地區管理局行使權力的單位和個人。公司:本手冊中凡未加定語或說明,均指西飛飛行訓練中心。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的簡稱。航空器:由空氣的反作用力(但非空氣對地面的反作用力),可在大
氣中獲得支承的任何機器。民用航空器:除用于執行軍事、海關和警察任務以外從事民用航空活動的飛機。本手冊內如有使用“飛機”二字即為民用航空器。日歷日:按世界協調時或當地時間劃分,從當日零點到次日零點之間的 24小時。日歷月:依照世界協調時或當地時間劃分,從本月 1日零點到下個月零點之間的時間段。飛行時間:航空器為準備起飛而借自身動力開始移動時起,直到飛行結束停止移動為止的時間。飛行經歷時間:機組必需成員在其值勤崗位上執行任務的飛行時間,即在座飛行時間。航空人員:從事航空活動的空勤和地面人員。
附錄日期:08-04-22版本:08-00
飛行機組:飛行人員依照航班計劃要求編成的任務組。飛行組成員:飛行期間在航空器駕駛艙內執行任務的駕駛員、飛行通信員和飛行機械員。機長:經合格證持有人指定,在飛行時間內為航空器和安全負最終責任的駕駛員。
飛機組類:為方便機組成員和飛行簽派員的訓練管理,根據飛行動力裝置的區別對飛機劃分的各類。在本規則中,將飛機分為兩個組類:組類Ⅰ,以螺旋槳驅動的飛機,包括以活塞式發動機為動力和以渦輪螺旋槳發動機為動力的飛機;組類Ⅱ,以渦輪噴氣發動機為動力的飛機。
初始訓練:未曾在相同組類其他飛機的相同職務上經審定合格并服務過的機組成員和飛行簽派員需要進行的改飛機型訓練。轉機型訓練:曾在相同組類不同類別飛機的相同職務上經審定合格并服務過的機組成員和飛行簽派員需要進行的改機型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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